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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刘建民

时间:2024-07-10 19:4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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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

刘建民


建设用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专业性强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之中,为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依法行政带来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纠纷会大量出现。因此,通俗而又系统地分析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用地的依据——规划和“三证”
1、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未在限期内完成的省、自治区,不得进行各省、自治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这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之相协调,当然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可以适时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般而言,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而城市详细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又分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细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不同位阶的规划不仅编制和实施主体、审批和修改程序不同,而且法律效力也不同,低位阶的规划非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与上位阶的规划相抵触。所有不同位阶的规划均为建设用地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在规划范围的不得不申请建设用地。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县级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第二,我国规划法只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整;第三,涉及规划区以外的如省道拓宽建设用地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关于全省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涉及规划区外如乡村公共设施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和相关法律。
2、“三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证明(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行文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拔土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是建设用地合法化和开工建设的必备要件。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土地由政府责令退回;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二、建设用地的前提——土地的征用和申请取得
1、征为国有土地
土地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先征用为国有,使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在批准权限上,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另外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由国务院批准;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农用地转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当然,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是否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也有明确规定。
2、征用土地的公示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标准均有明确规定。
4、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以出让(如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法定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划拔给建设单位使用。因此,建设用地的取得主要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具体的操作要求有明确规定。
三、建设用地的难点——拆迁
1、拆迁的程序要求
被拆迁房屋土地权属为国有 只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才能受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调整,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国有化是拆迁的前提。
拆迁人的资质 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五项法定资料,并经审查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才具有拆迁人资格。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资格证明。当然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这里的“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应该理解为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订立委托合同,且具有一定人财物控制权的单位。
2、拆迁的途径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民事拆迁”。
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予以安置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当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期限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拆迁”。
在上述两种途径中,凡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市县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的补偿
拆迁的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基本做法是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证照不全的房屋补偿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规划制定实施前建成未办理证照的,应予以补偿但应扣除办证费用;不符合规划要求又未办理证照,不予补偿。
4、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是行政诉讼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建设用地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诉讼
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途径,而诉讼则因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被法治社会普遍接受并广泛采用。人民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涉及建设用地的诉讼,主要有以权力制约为根本目的的行政诉讼和以权益保障为根本目的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最为常见。
1、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为由直接作为一审行政案件管辖。
2、行政诉讼的应诉与举证
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在5日内向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副本,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均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应诉答辩将减轻对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诉讼的解决,被动消极不仅不利于解决行政纠纷,而且会处于被动,因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行政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行政机关不应诉,或者不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举证;行政机关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些应引起重视。
3、行政诉讼的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四种处理:
一是判决维持。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滥用职权,符合其中之一情形的,将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的总称,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重要手段之一。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财产刑的案件数量比重非常高,然而财产刑的执行实际状况却不容乐观,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影响了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该规定依然有其不足之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财产刑执行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对其进行深层次、全方位的反思,找寻问题症结所在,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

  一、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刑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力过大。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罚金刑的确定标准由两个:一是限额罚金,即规定了罚金的数额幅度或规定了罚金的比例及倍数;二是无限额罚金,即罚金数额在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是500元以上)均为合法。对于没收财产刑的数额,除了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没收数额更是没有标准。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财产刑数额的规定过于宽泛,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很容易导致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官对于类似案件在财产刑的判决上也会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财产刑的判决很难具有公信力,被告人交纳财产刑的积极性自然也不会高。

  (二)司法机关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缺乏制约监督机制。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依法有权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侦查的方向是查清犯罪事实,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却很少主动询问、调查取证。

  2、相关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在被告人犯罪所得及个人财产一般须经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但同时又指出如确认属被害人所有且急需返还的,可由扣押机关发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扣押机关往往在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就擅自处理扣押财产。

  3、依据司法解释,在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是实际操作中,扣押、冻结物被移送至法院的很少。

  4、公检法三机关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基本上很少主动监督财产刑的执行;法院即是财产刑的裁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侦查机关很少主动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调查取证,致使财产转移等情况出现,最终无法执行。

  (三)报应刑观念影响深远,财产刑观念认识不足。

  中国的传统观念深受报应刑的影响,“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至今仍然存留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这也导致对生命刑和自由刑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财产刑的重视程度。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为附加刑,这也导致很多人认为财产刑和刑法所规定的主刑有着本质区别,刑罚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实现与否,基于此种心态,被告人及其家属亦没有履行财产刑的主动性。同时,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往往把单处财产刑与古代的“以钱赎刑”相提并论,把财产刑和生命刑、自由刑对立起来,现实中单处财产刑时常会成为人们批判司法裁判不公的一个理由。

  二、完善构建财产刑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强化提高财产刑在人们观念中的地位。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也认识到财产刑是刑罚的一种,但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一般民众心中,依然将财产刑与生命刑、自由刑对立起来,受此影响,财产刑并未完全落实到位。因此,我们应该普及财产刑的相关知识,扭转财产刑在人们心中的固有看法。应该让大众知道,财产刑可以通过让犯罪人失去一定或者全部的个人金钱,从而剥夺其物质享受的自由。当财产刑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得以转变之后,犯罪人及其家人才会减少对财产刑产生抵触情绪,财产刑的执行也会减少很多阻力。

  (二)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

  1、积极调查,主动取证。判断犯罪分子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必须以对犯罪分子财产状况的调查为参考,因此我们要从源头做起,改变以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缺少主动询问、调查取证等措施,而是在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将其个人财产情况一并予以查清,并将查清的财产信息一并随案卷移送法院,从而便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进一步了解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状况,为最终判处适当的财产刑及其量刑幅度奠定基础。

  2、建立财产先行扣押、查封制度。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或者确有必要的,可以先行扣押、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在法院没有判处财产刑时及时予以解除强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甚至销毁,从而保证法院判处的财产刑能够顺利得以执行,避免财产刑无法执行而被迫搁置现象的出现。

  (三)建立财产刑与其他刑罚的互动联系机制。

  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首先对于判决前被告人主动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给被告人从轻处罚希望的同时,也能减少被告人及其家人对财产刑的抵触情绪,保证财产刑能够得以顺利执行;同时允许被告人的家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其家人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告人主动缴纳,在量刑时应给予从轻处罚。其次对于判处自由刑并处财产刑的被告人,可将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作为其减刑、假释的因素之一,这样能有效调动被告人及其家人履行财产刑的积极性,从而使财产刑的刑罚得以实现。

  (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及物质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将财产刑的执行统一由法院执行局负责处理,这一定程度上使法院执行队伍面临的执行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执行干警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因此建议补充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到执行局工作,同时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为执行庭室和干警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执行干警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一百零四
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已被明令废止的二十三件法规,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三百五十九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现在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财贸法规的
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应予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一百零四件)
附件二:已明令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二十三件)
附件三:自行失效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三百五十九件)

附件一
应予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104件)
财 政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1 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 1958年6月25 1963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 日发布 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有新规定。
项规定
2 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 1959年5月20 1963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 日发布 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有新规定。
项补充规定
3 国务院关于改进农村 1959年5月26 1966年10月1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人民公社工商税办法的 日 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所办企业试行按比
意见 例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告》有新规定。
4 国务院关于酒精降价 1959年6月17 1972年3月30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税条
减税问题的通知 日 例》(草案)有新规定。
5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 1961年11月17 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 日 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程(草案)的通知” 和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
附:国营企业会计核算 工作规则》有新规定。
工作规程(草案)
6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 1962年4月10 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
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 日发布 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有新规定。
规定
7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 1962年4月11 196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
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对 日 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
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织征 定》有新规定。
收所得税问题的报告的

附:财政部等部门关于
对城乡手工业合作
组织征收所得税问
题的报告

8 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 1962年11月24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
例 日国务院全体会 职权条例》有新规定。
议第122次会议
通过,1963年1
月3日国务院发布
9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 1963年4月13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 发布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办法的试行规定 规定。
10 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 1963年7月19日 1981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
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 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有新
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 规定。

11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1963年12月9日 1965年2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于差旅费、会议费和小 于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和1984年
单位伙食补贴等三个规定 11月7日《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小单位伙食
的通知 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的通知》有新规
附:财政部关于差旅费、 定。
会议费和小单位伙食
补贴等三个规定
12 国务院发布关于基本建 1963年12月16日 1979年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
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发布的《基本建
附: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 设拨款暂行条例》有新规定。
几项规定
13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2月20日 1980年5月2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 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定的通知 旅费开支的规定》和1978年3月9日财政
附:财政部关于差旅费、 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
会议费开支的规定 费开支的规定(试行)》有新规定。
1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3月22日 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发布的《基本建设拨
度的报告的通知 款暂行条例》有新规定。
附: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
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
报告

15 国务院关于恢复对华 1965年4月26日 1978年外贸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的
侨、港澳同胞和入境旅客 《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携带和邮递进口的钟、 征收进口税办法》的通知和1983年海关总
表、自行车原来征税办法 署《海关对回国探新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
的通知 品的管理规定》有新规定。
16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7月3日 此通知发布不久,“文革”开始,此后
农业税报表问题的报告的 一直未按此办法执行,现按1983年10月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单独上报农业税征
附: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报 收结算表的通知》执行。
表问题的报告
1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8月15日 1978年12月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
修订农村社队工商税征收 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有新规
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定。
附:财政部关于修订农村
社队工商税征收办法
的报告
18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 1965年11月30 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
务管理的几项规定(草 日国务院批准试行 业成本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案)
19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6年10月4 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 日 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
所办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 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有新规定。
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告的

附: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人
民公社、生产队所办
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
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


附件一·(续一)

财 政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20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贸易 1967年5月9日 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
外汇分成办法的通知 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有新规定
21 国务院关于外贸进出口 1967年6月15日 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
公司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停 计委、外贸部关于改进征收关税办法和改
征并入外贸利润交库问题 革海关体制的报告》有新规定。
的批复
22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0年4月13日 1977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的报 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有新规定。
告的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下放工商
税收管理权的报告
23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中 1970年6月11日 1972年4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基建 于恢复建设银行的报告》有新规定。
拨款工作、改革建设银行
机构的报告的通知
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加强基建拨款
工作、改革建设银行
机构的报告
2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外 1972年3月29日 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 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修订
修订三个外事费用开支标 三个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有新规
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定。
附:财政部、外交部、国
务院办公室关于修订
三个外事费用开支标
准的请示报告

25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2年3月30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 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
报告的通知 告的通知》有新规定。
附:一、财政部关于扩大
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
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税条例(草案)
26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 1978年8月5日 1984年12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
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 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国家预算内
作的报告的通知 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
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 规定》有新规定。
款管理工作的报告
2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8年10月13日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转中国银行
修订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 关于要求批准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请示报
报告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告》有新规定。
的通知
附:一、财政部关于修订
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
报告
二、短期外汇贷款办

28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8年11月25日 1979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 布的《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基金办法的
规定的通知 》有新规定。
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
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29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8年12月2日 工商税部分,被1981年1月31日国务院
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 发布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
报告的通知 负担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代替;所
附: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 得税部分被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
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 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
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代
替;农业税部分,被1983年8月18日国务
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农
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代替。

30 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 1979年7月13日 1985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
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 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
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有新规定。
办法的通知
附:(1)关于试行“收
支挂钩、全额分成、
比例包干、三年不
变”财政管理办法的
若干规定
(2)关于试行“划
分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
规定
31 国务院批转轻工部、财 1979年11月13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政部关于糖料提价后降低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有新规
食糖税率的报告的通知 定。
附:关于糖料提价后降低
食糖税率的报告
32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 1980年2月1日 1985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
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 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
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体制的通知》有新规定。
附:关于实行“划分收
支、分级包干”财政
管理体制的规定
33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0年8月26日 1983年8月18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
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 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
情况报告的通知 》有新规定。
附: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
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
报告
3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0年12月30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
的规定的通知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有新规
附: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 定。
工商税收的规定

附件一·(续二)

财 政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35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 1981年1月30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干规定 规定。
36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1年8月10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 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有新规定。
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
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机关、团体等单
位所属宾馆、饭店、
招待所征税的规定
3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1年8月12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
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有关
补充规定有新规定。
附: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
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
处理的规定
38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 1982年3月18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 发布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充规定 规定
39 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 1982年12月4日 1985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
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 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
理体制的通知 体制的通知》有新规定。
40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3年4月24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 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 告的通知》有新规定。
行办法》的通知
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
试行办法

4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1983年9月3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 规定。
得税税率的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
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
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

42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3年10月29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 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有新规
工商税的报告的通知 定。
附: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
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


附件一·(续三)

金 融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43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 1959年12月22日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2月27日关
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出 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
纳计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
代替。
44 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 1960年1月4日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10月28日发布
行《关于信贷管理体制问 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1986年1
题的报告》的通知 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 暂行条例》代替
贷管理体制问题的报

45 国务院关于加强综合财 1960年1月14日 已被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
政计划工作的决定 发布 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
划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46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1962年5月28日 已被1985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
劳动部、财政部、人民银 金暂行管理办法》代替。
行关于控制中央直属单位
工资基金计划的情况和意
见的报告的通知
47 个人、侨汇业、外国单 1965年12月19日 已被1981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位申请非贸易外汇审批办 国务院批准 《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代替。

48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 1965年3月23日 已被1984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改革计划管理和贷款制度 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务院
的请示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49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 1972年6月9日 已被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工
金管理的通知 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代替。

50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 1982年7月14日 已被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 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
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51 政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 1953年7月9日 已被1981农银社字62号《中国农业银行
款的指示 关于社队贷款的若干规定》、1983年2月5
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对双包户、
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1984
年5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几个农村
信贷政策问题的通知》代替。
52 国务院关于纠正若干地 1956年7月7日 已被1984年农银信字311号《中国农业银
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 行关于加强农村存款工作的通知》、
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 [1983]中办发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命令现象的指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
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坚决纠正在征购粮食
结算中借机扣款的报告>》、[1984]人行
银发字42号《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
行规定》、[1981]国发45号《国务院批转中
国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
管理的报告》代替。

附件一·(续四)

商 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53 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 1957年8月17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
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 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 代替。
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
54 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 1957年10月14 已被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
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 日 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劳人护[1984]27号
《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代替。
55 国务院关于改进城市、 1957年10月25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
工矿区猪肉供应的规定 日发布 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
知》代替。
56 国务院关于实行棉籽短 1957年12月23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
绒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的 日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代替。
57 国务院关于农副产品、 1958年11月19 已被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国五空字33号
食品、畜产品、丝绸等商 日发布 《国务院批转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
品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告的通知》代替。
5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8年12月29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1]151号《国务院批
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供应 日 转商业部关于九个城市蔬菜座谈会纪要的
工作的指示 》代替。
59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59年2月12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92号《国务院批
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 日 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
的通知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发[1984]96号
附: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
法的报告 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
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0 国务院关于将商业部系 1959年5月26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92号《国务院批
统二级批发站立即收归省 日 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
商业厅领导的通知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1 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 1961年4月4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
购价格的通知 日 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
知》代替。
62 国务院关于提高油脂油 1961年4月4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
料统购和统销价格的通知 日 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
知》代替。
63 国务院关于商业部系统 1962年5月5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82号《国务院批
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 日发布 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
的决定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4 国务院关于收购农副产 1962年5月31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3]33号《国务院批
品奖售办法的几项通知 转国家计委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的
》和国务院国发[1984]96号《国务院
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
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的
》两个文件代替。
65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3年1月22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1]113号《国务院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 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
委党组关于第五次民族贸 议纪要的通知》代替。
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的

附:商业部党组、对外贸
易部党组、民族事务
委员会党组关于第五
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
情况的报告
66 国务院关于收购籽棉和 1963年8月15日 已被国家经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经
皮棉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 农[1984]721号《关于搞好棉花加工问题
的通知》代替。

67 国务院关于加强酒类专 1963年8月22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8]59号《国务院批
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
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8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镇居 1964年4月7日 已被国务院(65)国粮字245号《关于
民食油供应定量的通知 提高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的通
知》代替。
69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全 1964年6月26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2]25号《国务院批
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改 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抓好小商品中
进三类日用工业品经营方 小农具生产和供应的意见的通知》代替。
针和流通形式的意见的通

附:商业部、全国手工业
合作总社关于改进三
类日用工业品经营方
针和流通形式的意见
70 国务院关于提高非农业 1964年11月3日 已被国务院(65)国粮字245号《国务
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的 院关于提高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
的通知》代替。
71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全 1965年5月3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3]33号《国务院批
国供销合作总社麻类生产 转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的通知》代替。
附:麻类生产座谈会纪要
72 国务院批转粮食部、总 1965年6月1日 已被粮食部、总后勤部(79)粮储字第
后勤部修订的《军用战备 96号《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代替。
粮、油、马草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附:军用战备粮、油、马
草管理暂行办法
73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5年9月21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8]16号《国务院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 批转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周
于废旧物资工作情况的报 总理对废旧物资工作题词的请示报告》代
告的通知 替。
附: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
于废旧物资工作情况
的报告

附件一·(续五)

商 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74 国务院批转全国供销合 1965年12月17日 已被商业部、财政部(84)商财联字第
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合作 43号《关于改革各级供销社财务管理制度
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的 的联合通知》和商业部(84)商财字第44
号《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
附: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 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代替。
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
理体制的报告
75 国务院关于调整侨汇粮 1966年3月30日 已被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
食供应标准的通知 务办公室(78)商特联字第56号(78)银
外字第166号(78)侨内字第67号《关于侨
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代替。
76 国务院关于稳定农民粮 1968年1月27日 已被中共中央中发[1971]50号《关于继
食负担一定三年政策在一 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代
九六八年继续延用一年的 替。

77 国务院转发全国供销合 1970年3月31日 已被石化部、铁道部、交通部、供销合
作总社军代表关于改革化 作总社(77)供销农联字235号《关于颁
肥、农药分配体制问题的 发新建十八个大化肥厂产品分配、收购、
报告的通知 运输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供销合作总社
附:供销合作总社军代表 (77)供销农字第341号《关于印送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农药 领导同志审批的关于调整化肥、农药采购
分配体制问题的报告 供应管理体制的报告和影印件的函》代替。
78 国务院转发农林部、卫 1971年3月23日 已被农牧渔业部、卫生部一九八二年六
生部、商业部关于安全使 月五日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代
用农药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替。
附:农林部、卫生部、商
业部关于安全使用农
药问题的报告

79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2年5月23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1]113号《国务院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 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
供应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议纪要的通知》代替。
附:商业部关于少数民族
特需商品生产和供应
情况的报告
80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3年6月13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8]16号《国务院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情况和 批转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周
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总理对废旧物资工作题词的请示报告》代
附:商业部关于废旧物资 替。
回收利用情况和意见
的报告
81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认 1973年10月8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3]177号《国务
真执行棉纱棉布及主重针棉 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全国临时免收布票和
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意见的 明年不发布票的请示的通知》代替。

附: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棉
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
统购统销政策的意见
82 国务院关于棉花生产几项 1978年4月4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3]51号《国务院
政策规定的通知 批转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一
九八二年化肥分配问题的请示通知》代
替。
83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8年9月9日 已被国务院[1985]98号《国务院批转商
北方秋菜收运供应工作会 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做好
议的汇报提纲的通知 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代替。
附:商业部关于北方秋菜
收运供应工作会议的
汇报提纲

84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 1978年12月25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9]230号《国务
家物价总局关于友谊商店 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总局
供应外宾粮油、副食品实 关于涉外价格座谈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行优质优价原则的报告的 代替。

附:商业部、国家物价总
局关于友谊商店供应
外宾粮油、副食品实
行优质优价原则的报

85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9年10月17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92号、96号
当前商业工作几点意见的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
报告的通知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务
附:商业部关于当前商业 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
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
的通知》代替。
86 国务院关于加强茶叶工 1981年4曰24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75号《关于调
作的通知 整茶叶购销政策和改革流通体制意见的报
告的通知》代替。
8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定 1981年9月18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146号《关于加
购基数的单位和个人交售 强棉花产销综合平衡的通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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