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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青少年权益保障及其教育/李祚如

时间:2024-07-26 10:5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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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青少年权益保障及其教育


近十多年来,青少年犯罪明显呈直线上升趋势,涉案人员也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这些无疑会给社会的安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反过来又给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打上了 “?”,并挑战现今的教育制度。
由此,要实现社会平安就难免得谈及——也根本无法回避——青少年的权益保障及教育问题。何况在当今这个注重“人权”,关注发展,提倡“法治”、“德治”的时代,作为社会进步的生力军、人类文明的未来的青少年,其合法权益及教育问题更应当是我们值得关注的焦点。
说到这儿,笔者不由想起了一个案例:在某中学附近的几个旅店里,几个十四、五岁的男生受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女生的指使和帮助,数次轮奸了同校的一个只有十四岁的女同学,其事由是那个女孩子品学兼优、人缘又好,还是学生干部,太招眼。
按常理说,对于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应该是无忧无虑、“少年不知愁滋味”的期间;从生理上说,这应当是个如花的季节、正当生长发育、茁壮成长的阶段。而正是这么一群本应天真无邪的孩子,却做出了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确切地说是触犯了国家的刑法条款。在我国刑法上,除了那个教唆、帮助犯罪的女孩儿外,其余的刚达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年满14周岁,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些花季少年的身上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呢?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那个十三岁女孩子说:只是为了教训她(受害者)一下!其他的男孩子也如是说,还说他们是从影视、录像上学来的,当时只是感觉“好玩”而已。他们是“好玩”了,不过等待他们的将是刑法制裁或强制管教;而那个受害的女孩子则从此步入自我封闭、神经几近失常的生活。更令人感到痛惜的是:至始至终,受害女孩未将事情报告校方或是讲给家里,只是一味的忍让。
为什么受害当事人在受到如此残忍的伤害后不敢反抗,也不敢揭露他们呢?为什么我们的家长、学校在孩子的身心受到如此大的摧残后却不能及时发现他们的异常变化呢?为什么那些家旅店会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随意给几个孩子开房间呢?为什么听到房间里有呼救声却无动于衷呢?这些问题又反映出了我们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进行教育过程中的什么问题呢?
震惊、痛惜之余,我们所面临的最迫切的事情就是:如何预防、制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如何真正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其合法权益中最主要的是要受教育权,如何完善目前的素质教育?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不太成熟的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青少年的道德教育上仍存在漏洞。虽然现在不论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都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可这种素质教育却是偏重于技能的全面性、知识的广泛性和应用的灵活性,对于道德教育方面有点过于走形式化,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出现了“一手软、一手硬”的不平衡状况。虽然提高了孩子们步入社会后,工作上的竞争力和适应力,却易出现精神空虚,当他们想去寻找精神支柱时,就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思想所擒获,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或是自己走上不归路。上面那几个实施侵害行为的孩子不过是个特例,他们只以为这样 “既出了气,又好玩”,而置受害人的伤害和感受而不顾,置道德与法律而不顾,准确些说他们根本就是法盲。
第二,在进行素质教育的过程,对孩子的心理成长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心理素质教育开展不够,从而使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不能得到有效的加强、巩固。上例中的那个受害的女孩子不敢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或是揭露,就是事情发生后便不知所措,心理素质达不到,从而继续事态的恶化。在这方面的案例比比皆是,如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件、从“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到安徽巨贪的尹西才案件,还有各高校里面屡屡传出的学生自杀事件等等。
第三,对青少年性教育制度的不完善,教育方式的不恰当,使青春期的孩子们对性充满好奇,一旦有机会看到网络上或者影视上的有关内容后,由于没有形成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便可能去模仿,甚至走上歧途。
第四,家庭教育的溃乏。现代家庭尤其是在城市中,大多是独生子女,孩子要么从小被四周的人呵护、溺爱,自理能力差,信赖性、攀比心、虚荣心自尊心都较强,不懂得尊重自己与他人;要么,或是家长忙于其它事务,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有的则交于长辈代管,或是感情生活不合甚至离异,使孩子的心理无形中受到伤害,心灵上产生阴影,妄自菲薄,自暴自弃,不求上进。
第五,普法力度的欠缺,导致青少年甚至公众的法律常识不足,维护自己、他人和国家权益的意识淡漠,对于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辨别不清,不然案例中那个男孩子不会在数次对受害人进行轮奸后,居然会说出“好玩”的话来。
最后,影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的管理力度不足,使它们倒是充分地利用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有获取经济效益的可能,什么健康内容、什么危险时段(未成年人易看到的时段),尤其是近段,各电台不约而同地大肆地播放输入生日、姓名等发短信至ⅹⅹⅹ(台)测运势、命运、爱情之类的广告。而现在的孩子们对这些媒体信息接触的可能性比较大,次数也很频繁,再加上不能很好地分辨是非,所以受到的影响也不逊于家庭、学校的所施加的影响。
综上,提出几点不太成熟的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明确素质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及社会所提倡和需求的人才类型。从而针对青少年的独特的心理和生理特征,结合时代需要,对目前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进行深入、切实的改革,全面、充实素质教育的内容。如重新调整教育内容的比重,采用各种生动的形式加大道德教育的力度,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心理健康咨询、培训系列,有针对性地进行适度健康的性教育。在教育的方式上,我认为最为有效地就是现身教育法或自身教育法。现身教育法是指教育者以其自身的经历对应受教育者进行相应教育;自身教育法就是指以受教育者中所出现的不良现象或优秀事迹对相似人群进行相关教育。另外,还需提高教职工自身的各方面素质,真正做到“为人师表”。
其次,号召公民注重家庭教育,配合学校的素质教育。不要只是一厢情愿地将教育孩子的责任推卸到校方,因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教育孩子首先要“正其身”、“慎其言”,但绝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到孩子身上,要在把握基本道德的原则下给孩子以独立思考的空间。
再次,加强对宣传媒体的管理,而不是一味地打击。影视、网络不能只注重收视率、点击率,而要充分考虑其内容的负效应。有些不太适宜孩子成长的内容要尽可能地少出现,或是调整到孩子们不易看到的时间段或地点;广告不要随意地篡改成语、诗句,或是任意杜撰来误导孩子。虽然近几年政府在网吧的管理上很是严格,可青少年涉足黄网、毒网、暴力网站的机会仍有不少,这就需要加强各方面的配合。
笔者以为,教育孩子是全社会的首要事情,不论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媒体都应加强自身的言行,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灵活的教育,但不能是简单地强制性教育管理,而是要有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疏导其思想,要让他们知道“应该怎么去做”,更要让他们明白“为什么应该这样去做,而不是那样?”我相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培养出全面的人才,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李祚如
QQ:32739898
email: BlueMoon618SEA@yahoo.com.cn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66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重新申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08]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每人每科18元;《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每人每科24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7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河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艺进出口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艺进出口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艺进出口集团全资控股2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艺进出口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艺进出口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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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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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国抽纱河南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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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市



19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