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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1:5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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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一日



六安市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和信贷业务协调发展,为实现“三大跨越”和全面完成“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皖政〔2005〕88号)并参照《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皖政办〔200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指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突出招商引资主战略和工业化核心战略,积极开拓金融营销业务和投资担保业务,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信贷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对象为:
  (1)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
  (2)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分行、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农业银行六安分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建设银行六安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
  (3)安徽省农联社六安办事处;
  (4)六安市邮政储汇分局;
  (5)六安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六安分公司。
  第四条 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为: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其中工业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清单作为复核依据;
  2、当年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量,贷款增幅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增幅,全年贷款累放数比上年增长20%;
  3、有健全的中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当年对中小企业贷款投入增量高于上年增量,增幅高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幅;
  4、深入开展“六安发展我发展,我为六安做贡献”活动,贷款增长项目满足不少于两项(当年承担或参与组织一次银企合作项目对接活动,且签约项目落实率和资金到位率均达到6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助学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中长期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当年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新增高于上年,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
  第五条 对投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内容为: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当年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客户不低于30户,其中开展担保业务2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0户;
  3、当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1亿元。
  第六条 对金融机构的奖励等次:符合上述第四条确定的考核内容,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即获得相应等次的奖励。
  第七条 对担保机构的奖励等次:符合上述第五条确定的考核内容,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即获得相应等次的奖励。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对照考核内容对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进行初审,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考核结果和奖励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同时,组织企业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结果一并通报其上级主管机构。
  第十条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一等奖的奖金为12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6万元;二等奖的奖金为8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4万元;三等奖的奖金为5万元,其中对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2万元。担保公司获得各等次奖励的奖金标准为金融机构同等次的二分之一,市邮政储汇分局为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对获奖单位的职工奖励一个半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以上奖励资金均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2008年起,以后各年度的目标任务由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下达。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奖励办法,以鼓励金融机构与投资担保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和投资担保业务,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2007年度六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目标任务及奖励标准

单位:亿元、户

奖励等次 当年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客户 当年开展担保业务的客户 当年累计担保额 备注
一等奖 50
30
1.5


二等奖
40
25
1.25


三等奖
30
20
1



附件2

2007年度六安市担保公司目标任务及奖励标准

单位:亿元、户

金融机构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贷款增量 工业贷款增量 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 贷款增量 工业贷款增量 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 贷款增量 工业贷款增量 新增中小企业信贷客户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55
24
140
50
20
120
45
16
100

六安银监
分局
55
24
140
50
20
120
45
16
100

安徽农联社
六安办事处
12
4.5
20
11
3.4
17
10
2.7
15

工商银行
六安分行
10
4.5
20
9.2
4
18
8.4
3.4
15

徽商银行
六安分行
10
4.5
20
9.2
4
17
8.4
3.4
15

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分行
8
2.5
12
7.4
2
10
6.8
1.5
8

建设银行
六安分行
5
2.6
18
4.5
2.2
15
4
1.7
12

农业银行
六安分行
4.5
2.5
20
4
2
18
3.5
1.5
15

中国银行
六安分行
4.5
2.6
18
4
2.2
15
3.5
1.7
12

六安市邮政
储汇分局
1
0.3
12
0.7
0.2
10
0.4
0.1
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青政办(2010)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0一0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补助款物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根据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群众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

  第三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发放。

  第四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时间为三个月。

  第六条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款物的发放以集中统一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有条件的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补助款物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三无人员”。

  第八条 补助款物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补助款物;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遇难人员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直接死亡,或因受震灾影响受伤、因治疗无效而死亡的人员。

  第三条 遇难人员身份的认定,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各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由公安部门进行最终认定,并出具死亡证明书。

  第四条 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结果按实名制统一发放。

  第五条 抚慰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8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00元,地方财政补助3000元。

  第六条 抚慰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

  第七条 抚慰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遇难人员。

  第八条 遇难人员抚慰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抚慰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紧急转移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急转移补助金是指: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对受震灾影响范围内的农牧民,因紧急转移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金的发放对象由灾区乡镇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四条 转移安置补助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每名受灾农牧民150元,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移的每名发放100元。

  第六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

  第七条 转移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受灾转移人员。

  第八条 转移补助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转移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区“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发放、规范管理,根据民发2010〕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孤”人员指的是:4·14”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因灾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以及遭受此次地震灾害的原有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

  第三条 “三孤”人员的确定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牧)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详细认真的排查,在此基础上,编制花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第四条 补助金的发放在州、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认定的花名册统一发放。

  第五条 “三孤”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0元,地方财政补助200元),补助时间为三个月(从地震发生之日起算起)。

  第六条 补助金的发放以集中统一、现金发放的形式进行,以村或社区为单位,由州、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人员,设立发放点,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做到手续、资料齐全;有条件的以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发放。

  第七条 补助金的发放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降低发放标准,不得发放给非“三孤人员”。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要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或者贪污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黄红麻市场管理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国家工商局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黄红麻市场管理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


(摘录)
黄红麻是国家管理的计划商品,由各地供销合作社承担国家下达的计划收购任务。……为在大灾之年保证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安排好麻纺工业和市场用麻,坚决防止“黄红麻大战”,特通知如下:
一、麻产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黄红麻市场管理工作。在国家收购计划完成之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插手收购。对擅自收购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供销社要认真做好黄红麻收购的组织工作,切实搞好系列化服务。要合理设置收购网点,严格按照“生产期间谁与麻农签订合同谁收麻”的原则,努力完成下达的收购任务,严禁跨省、跨县、跨乡伸点收购。对违反者,要严加查处。
三、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和质量等级标准,坚持对样收购,按质论价,不许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