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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赵立明

时间:2024-05-19 12:0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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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赵立明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事业部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 邮编:400013)

[摘 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可变因素多、建设周期长、失控风险大等特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是投标、中标、实施。本文论述了承包境外工程前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的重要性,探讨了进行可行性分析应当侧重的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关心此话题的朋友们探讨。(笔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 境外;工程项目;承包;可行性分析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条件等不尽相同,因此影响工程承包的可变因素大大增多,不确定性强,风险很大。因此,应特别强调做好工程项目承包前的可行性分析工作。这对于我们甄别出实实在在、便于执行的好项目,大有裨益。

下面,结合工作中的一点体会,谈谈进行境外工程项目承包的可行性分析时,应当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局势

一国的政治局势,主要看该国政局的稳定性、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与我国的关系,及其政策的开放性、连续性。政局是否稳定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运作和进度。在动荡频繁、内忧外患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不宜、甚至不应当承包工程项目。当前,在非洲、中东、中亚、南亚、南美等地区承包工程项目时,就必须把政局因素加以慎重考虑。

分析一国政局是否稳定,主要看该国在野党的势力是否强大、军队在政治中的地位、以及宗教、民族矛盾是否尖锐、有无恐怖活动等。

二、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经济表现

当地的经济表现,特别是汇率、外汇管制,通货膨胀和税收政策,对于承包工程项目非常重要。

汇率变动存在很大的风险,承包一个境外工程所创造的利润可能被汇率损失全额吃掉。而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和自由汇出对于工程承包同样有影响——那些国际收支不平衡、外汇储备短缺的国家,会采取比较严厉的外汇管制措施。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外汇资金风险,及时兑换、确保资金安全回收。

通货膨胀必然使需要当地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程造价大幅度提高,而业主通常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因此承包商就面临很大的经济损失。至于影响工程承包的税收政策,则主要表现在工程所在国对于外国承包商是否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是否同本国承包商同等看待、同等课税上。

由于世界各地的汇率变动、通货膨胀、外汇和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因此,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前必须由专人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调查并摸清这些情况。

三、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市场准入

首先是项目所在国有关外国人员准入的法律规定。当前,许多境外项目的业主在招标时都要求承包商采用EPC总包方式承建项目,而在许多国家,出于保障当地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原因,该国往往不允许外国施工队伍的进入,由此产生了外国人员的准入问题。承包商不得不在当地寻找分包商,这就对承包商控制当地分包商的能力提出巨大考验,此外还有可能因为承包商的人员迟迟派不出去,而使项目的进度受到拖延。

其次是该国有关外国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的法律规定。当前,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外国产品的准入,都设置有一定的门槛,实质上属于人为的贸易壁垒。譬如,欧盟国家对于欧盟以外国家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要求通过CE认证,而且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还要求通过ATEX认证。对于境外承包商而言,一个工程项目涉及的系统设备有成千上万件。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产品的认证问题,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承包项目,就具有很大麻烦。

四、工程项目所属业主的资信状况

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理想的业主至关重要。一般而言,项目业主是否理想,主要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和判断,即:业主自身的实力和信誉;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的来源、额度、落实状况;项目审批手续的完善程度;业主的建设经验、对承包商的态度、付款情况;业主聘请的监理商的资历水平、工作方式、解决争端的立场等等。

理想的业主必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经营管理的经验,有一定的融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不错。其所拥有的项目,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审批手续和比较齐全的资料,而业主对于该项目的发展思路也很清晰,与承包商的讨论很专业很细致。

调查项目业主的资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调查,在与外方接触交往中形成印象,听取与外方熟悉人士对外方的评价,或者从银行或者有关专业机构获取资信状况证明等。

五、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和状况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如果现场的自然条件、工作和生活条件恶劣的话,就会给完成项目带来很大困难,使得承包商增加额外开支,提高运作成本。

因此,首先要调查项目现场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和自然灾害状况,要了解全年不能、不宜施工的天数。其次要调查项目现场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三通一平状况,现场道路及其进出条件,生活配套设施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国政府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决定


(2002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

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三、原第五条修改为:

实行计件或者提成等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四、原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五、原第十条修改为:

企业违反本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六、删除原第十一条。

七、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两处“待工”字样。

八、原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其最低劳动报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其他修改:

“市劳动局”、“市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劳动保障局”;“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修正本)

(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 (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

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第五条 (最低工资的构成)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第六条 (最低工资的计算)

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原则)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职工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本市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审批程序)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和企业界代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每年公布1次。

第九条 (财务列支)

企业支付的最低工资可以全额列入成本。

第十条 (工会监督)

工会组织有权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赔偿责任)

企业违反本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职工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支付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的除外情形)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裁定而关闭、整顿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病假、事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照执行本规定的情形)

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其最低劳动报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规范、有效地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吉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由白城市财政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入的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
第四条 软贷款主要用于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等领域项目建设、改造的资本金投入,及对重点中小企业、社会发展政策性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政策性)项目两种类型进行管理。
第六条 投资公司为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具体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并组织项目单位按照贷款协议偿还到期债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
第七条 融资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或资金借入方式向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投入,并明确投资风险补偿抵押机制(具体办法由贷款平台另行制定)。融资平台因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章 软贷款借入  

第八条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分期、分批借入软贷款。(一)公益性项目要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由市政府所属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明确最终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二)经营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融资平台出具相应的抵押、收益权利质押或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软贷款项目的规划、选择、协调等项前期工作,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软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通过的项目按省发改委规定申报开行软贷款项目六个必备要件组织材料上报。
第十条 省、市政府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投资公司下达《拟申请使用开行软贷款资金通知书》,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和投资公司呈报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的方案及相关资料,经审查并报经主管市长批准后由投资公司具体办理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事宜。

  第三章 软贷款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财政部门应明确项目收益权划转和资产抵押、质押等保证措施,投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投资协议和借款合同时,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担保单位同时要出具还款承诺函。
第十二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使用软贷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方案,由投资公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需调整提款计划的,项目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向投资公司提出申请,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保证软贷款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

第四章 软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软贷款资金的还款,并设立偿债风险准备金专户,贷款使用单位和相关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每年应按不低于当年到期贷款本金额度的5%比例及时存入偿债风险准备金,确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属于全市性重大公益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安排还本付息,不能及时偿还的项目资本金(利息),及时报人大审批后列入同期市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经营性项目由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还本付息,按照由项目自身收益还本付息的原则办理,逾期未还时通过法律手段对项目单位的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处理,保证贷款的偿还,确保履行市政府对省政府、开发银行的承诺。
第十八条 转借到区(开发区)的贷款由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不能及时偿还时,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扣款、抵拨专项补助或解算货款方式偿还债务。

  第五章 软贷款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软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必须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软贷款的组织、监督、管理机构(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软贷款项目监督和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安排软贷款项目检查、审计等项工作。
(三)协调和解决软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对软贷款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重点监督检查,市政府和领导小组责成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派员参加,每年抽查的重点项目不少于20%,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软贷款项目建设过程实行跟踪监督、检查。
(一)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二)市审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对全市使用软贷款项目的审计计划,每年按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意见安排审计项目。(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四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的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等项工作。(四)市财政局负责融资平台、项目单位软贷款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以及还款资金和还款责任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日常资金监管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软贷款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市监察、市审计、市财政、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江报,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议市政府中止对其继续发放或提前收回软贷款。依纪、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并由项目贷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要开展软贷款项目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立软贷款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白城市所辖各县(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曜午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刘继武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春棠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大伟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曹海林 市财政局局长
李晓峰 市审计局局长
隋 喜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冷有春 市建委主任
孙家刚 市经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高少迁 市财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翟明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项目办主任
成 员:杨 威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康士昌 市财政局外债金融科科长
卢 凯 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
姜风芹 市审计局金融审计科负责人
窦建学 市财政投资公司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