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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型研究中的民族身份/刘宇

时间:2024-07-22 04:2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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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型研究中的民族身份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审视传统犯罪学,对犯罪现象进行过类型化分析。然而,传统犯罪学关于犯罪类型的研究与缺陷之一是忽视对民族身份作为标准的分类研究。少数民族犯罪既是一个民族身份的分类问题,也是一个犯罪地理区位分析的问题。我对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的反思,将从对传统犯罪学分类的批判展开。
  一、犯罪现象的类型化分析
  犯罪现象可以根据刑法规范(侵犯法益)和事实特征进行分类。这是一种对犯罪范畴从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不同侧面给出的不同回答。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有学者划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智能犯罪、风俗犯罪、破坏犯罪五大类型,也有分为危害国家安的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等类型。按照行为表现形式,一般划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按照行为与规范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违背人类共有的道德标准、伦理规范的行为,一般限于杀人、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犯罪,法定犯是违背行政法规的行为,因各国的立法差异而有不同。按照支配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按照行为的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犯罪学更关注的是集团犯罪的典型形式——有组织犯罪,即其明确特征为三人以上为具体犯罪目的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的犯罪。按照行为人的人格表征,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应当不局限于刑法规范。按照行为人的职业身份,可以分为流动人口犯罪、农民犯罪、在职职工犯罪、失业待业人员犯罪、学生犯罪、农民犯罪、城镇居犯罪等。按照行为人的性别身份,可以分为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按照犯罪者是否有前科纪录,可以分为初次犯罪与再次犯罪,简称初犯与再犯。按照犯罪形成的特点,可以分为蓄谋性犯罪、突发性犯罪和连带性犯罪。蓄谋性犯罪是有预谋实施的犯罪;突发性犯罪是因情景突然出现而实施的犯罪;连带性犯罪是为实现既定目的而实施的与目的无关的犯罪。
  二、少数民族犯罪的界定
  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应当得到特别的关注和研究。从既存的犯罪学文献中,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甚至于何为少数民族犯罪的问题还存在争议。1985年3月,美国一家有权威的法学杂志《美国法律杂志》在一篇对亚洲及中国近年来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评述的文章中写道:“近十年是中国大陆犯罪学和矫正学领域最有生气、最为活跃的十年”。“大陆法学界人士开始从社会存在的本身,从经济、文化等各个具体方面去寻找犯罪的根源和矫正犯罪的对策。毫无疑问,这将成为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研究最有理性、最富于科学精神的时代。然而,使人感到遗憾的是:所有对犯罪现象、原因及对罪犯矫正的探讨基本上都是以汉民族犯罪现象为标本进行的,对于少数民族犯罪及罪犯矫正却一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大陆还处于基本隔绝的台湾,这方面的著作和文章也寥若晨星。这种对犯罪学及矫正学研究仅仅局限在以一个主要民族为标本,而不包括其它几个少数民族的状况不能不说是中国犯罪学和矫正学发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甚至在少数民族犯罪问题指向如何,究竟指向少数民族地区抑或主体,还是指向少数民族整体抑或个体?理论界都存在疑问。在我看来,少数民族犯罪是按照行为人的民族身份对犯罪现象的一种新的分析。首先,它是一种以犯罪主体的民族身份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少数民族公民作为犯罪主体在民族地区表现得较为集中和突出。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因此,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少数民族数量为多,犯罪总量中少数民族犯罪自然较多。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下,将少数民族犯罪界定为以犯罪主体身份为标准的划分的犯罪而不是按照地区划分的犯罪(比如“城乡结合部犯罪”)是适宜的,既可以关照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总量,又可以关照少数民族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个量。其次,它应当指向少民族个体,是少数民族中个体公民对国家刑法规范的蔑视与挑战。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少数民族犯罪仅仅是“孤立的”少数民族个人对“统治秩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的侵犯。复次,少数民族犯罪呈现特征与形成原因的不同。聚居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与汉族存在一定的差别,正是这些环境上的差异导致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在特点与形成原因上的不同。与汉族犯罪相比较,少数民族犯罪受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影响,对各种犯罪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少数民族犯罪在多发案件类型、发案时间、地点等犯罪现象诸要素上呈现与其他犯罪相异的特征。再次,少数民族犯罪需要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不同的犯罪原因必然要求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犯罪控制手段。我们的党和政府历史形成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应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有效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掌握各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点以及犯罪形成的不同原因。
  三、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特点
  少数民族犯罪具有独特特征。它与汉族犯罪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比如犯罪类型、犯罪手段方法上,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传统侵财型犯罪、受风俗习惯引起的犯罪较为常见,犯罪手段方法上,暴力方法较常使用。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呈现如下特征:犯罪率呈总体上升趋势文化教育与犯罪相关系数大,犯罪主体中青壮年犯罪主体多、捕前身份系农(牧)民或者无业人员的多、女性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传统的自然犯比重大,新型犯罪不断增加。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犯罪呈现上述特点是由包含环境与个体的系统所决定的。少数民族犯罪具有一个独特的原因结构系统:环境方面的因素,可以简化为:经济背景、人文社会、成长环境。经济背景方面,生活贫困、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重要因素;人文社会方面,文化教育落后、固有的不良文化、外来文化的侵蚀、传统习俗都是重要表现;成长环境方面,家庭与学校教育的欠缺、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是两个重要因素。个体因素可以从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是生理需求,少数民族供需的不平衡导致犯罪,这一分析,可以为少数民族犯罪中侵犯财产罪和性犯罪占据一定比例提供解释;一是心理需求,我们可以从性格类型、人生价值扭曲、道德观念陈旧以及法律意识淡薄上分析少数民族犯罪的原因。
  四、少数民族犯罪研究的价值
  为何研究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我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考量:第一,传统的犯罪类型学长期忽视少数民族犯罪,没有关注到少数民族犯罪的特殊性。犯罪类型中,女性犯罪、老年人犯罪、有组织犯罪、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在这些年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是,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类型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少数民族因为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因素和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因素会与汉族犯罪存在差异,体现为相异的犯罪特征、犯罪规律,相应地实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控制必须因引起特征、规律和原因拟定对策。研究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是对犯罪学理论的一个充实与丰满,使犯罪学理论更多地关注按照民族身份分类标准形成的类型。第二,犯罪特征是犯罪发生的规律性,不同的犯罪发生规律缘于不同的犯罪原因,要求不同的对策予以对应。少数民族犯罪呈现与汉族犯罪不同的原因,在犯罪对策上也应有所不同。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环环相扣,我们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性,目的在于寻求有针对性的犯罪对策。犯罪的宏观对策固然重要,但是,具体类型的犯罪的治理、预防必须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犯罪发生的地域、犯罪的多发类型、群体的生理心理特征进行研究。少数民族犯罪的固有价值在各少数民族作为一个文化习俗、传统习惯与汉族相异的群体,犯罪特征、发生规律都有不同,犯罪的形成原因也有一定的差异。适应少数民族犯罪的不同特征与规律而制定的各项政策与法律,能更好地治理与预防这类犯罪。这方面,少数民族的罪犯改造研究已经存在专门著作进行研讨,但这仅仅是事后的“流”的治理。从源头上进行预防的专门研究,国内外学术界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这恰恰是我努力的方向。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的研究,能够为少数民族犯罪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为少数民族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参考。这是少数民族犯罪研究的实践考量。第三,研究少数民族犯罪,是适应西部开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一项济振兴计划,西部开发计划的启动会触动社会的方方面面。触点超越经济的范畴,对开发地区们的观念、思想、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西部开发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西部欠发达地区中,民族地区分布较广,涉及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民族杂居和部分地方少数民族聚居是西部地区显著特点之一。
  民族关系问题是西部地区最敏感的社会政治问题之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尊重民族习惯、照顾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不能以行政命令伤害民族感情,影响社会稳定。正如江泽民同志在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上指出的西部开发的总原则是“把加快西部经济发展同保持政治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结合起来”。区域开发必须因地制宜,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开发计划。伴随东西部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西部地区群众心理失衡加剧,加之民族风俗民情多样化问题处置不当,旧社会遗留问题的存在和国外敌对势力的煽动,都可能引发新的民族矛盾,带来民族纠纷,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研究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其对策,正是应对西部开发政策,“近距离”观测开发进程,对西部开发中可能引发的少数民族犯罪及时做好预测、防范和治理,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 〔2008〕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民用建筑领域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促进能源节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和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的配套使用辅助能源。
  第四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本原则:
  (一)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第二章 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医院、宾馆、酒店、学校、办公楼、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应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系统;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七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十三层及以上居住建筑,采取试点形式推广。到2009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30%以上;到201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上。
  第八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高层居住建筑,采取试点形式推广。到2009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30%以上;到2010年底,试点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开工同类型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上。
  第九条 对没有纳入以上范围的民用建筑工程,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预留必要的管路,方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村镇建设的低层、多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可参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特点、功能要求和有利于用户使用维护的原则,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
  第十二条 已建成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拟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视为改建工程,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
  第十三条 已建成住宅小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安装人应在物业服务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方案,安装的太阳能管道不应在建筑物外铺设。

第三章 规划设计和安装施工

   第十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批中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外观一体化造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批中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形式,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现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和《山东省太阳能热水器设计标准图集》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具体特点,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施工图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热水器上下水管线应统一设置垂直管井,严禁在墙外吊挂。
  第十六条 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等行为。
  第十八条 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民用建筑提出明确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或太阳能热水系统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不得通过审查;审查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第二十条 进入我市区域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积极争取国家建筑节能资金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开发、设计、安装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誉档案中,并定期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社政〔2008〕1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整合科研力量,创新科研组织形式,推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启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
  为做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创建工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指:以学术前沿问题或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研究重点,以该领域研究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为主体,以重大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组织的高水平、开放式、有特色的研究机构(平台)。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
(一)学科建设。发挥江苏基础理论研究的传统优势,突出对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立足江苏地方特色和优势,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使该学科领域的科研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居领先地位,促进相关学科形成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二)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通过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研究,组织相关领域科研活动及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和造就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形成合理的学科梯队;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的高层次、专门化的短期培训,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本地区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三)产出重大成果。通过建立有组织、有计划、有相对稳定主攻方向的科研创新团队,集中科研优势资源,积极承担重大研究项目,在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地方特色的学科领域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四)发挥示范作用。充分发挥辐射带动和窗口示范作用,根据我省社科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研究基地自身的研究计划,组织和协调本研究领域相关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积极开展合作研究等,使之成为全省或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共享基地。
(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承担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选派基地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任兼职研究人员或联合开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促进社科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创新人员管理模式、科研组织形式及成果评价体系,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在省教育厅指导下,高等学校自建或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高校与高校之间联合共建等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考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则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规章制度;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考评;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 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制订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协调解决好入驻基地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与相关院系的关系问题,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
4.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具体要求是:
1.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定期向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及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同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酌情予以调整。高校聘任、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和驻基地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享受的各类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三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承建高校与基地应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员加入基地。驻基地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基地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5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基地时间。
第十五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创新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其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在首轮建设周期内确定两至四个重大研究课题并明确每年度具体的研究任务,由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或全国高校组织招标。此类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可适当延长)。省教育厅以年度研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以重大标志性研究成果作为重点研究基地考评验收的依据。
2.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的重点研究基地要围绕国家及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基地的主攻方向,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大研究课题报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或全国高校组织招标。此类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以研究成果被应用部门采纳或经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及其产生的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重点研究基地考评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考评时备查。

五、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由省教育厅统一出版,并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未按要求统一出版和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结项时,由重点研究基地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验收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基地建设。原则上对每个基地在重点建设期内给予一定的资助。基地依托高等学校根据建设需要,需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资助和高校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必须由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单独建帐,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来源渠道。

八、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必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非本研究基地和本校的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议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第三十条 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不得少于200平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能充分满足学术交流需要的学术网络平台。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为加强国际交流,要有英文(或其他语种)的网页,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高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要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还应注意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
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5.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

十、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定期向省教育厅汇报基地工作及运行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报告制度和成果简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各基地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通过网上报送。 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考评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成果简报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主要论文、专著摘要。
成果简报也可随时通过网上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十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省教育厅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第三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考评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考评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检查考评采取高校自检、申请考评和组织抽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一)高校自检:在四年建设周期内,高校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高校要将检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申请考评:在建设周期的第四年,高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对具备优秀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向省教育厅提出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考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考评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考评。对省教育厅组织考评认定为“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将在经费和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组织抽查:对即将进入新的建设周期的基地,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专家对30%左右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第二次检查不合格,撤销重点研究基地资格。对基地抽查的同时将对高校的基地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十七条 考评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
1.考评重点:检查考评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个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术特长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2.考评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6项建设标准的情况,特别是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主要是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重点研究基地除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概貌和水平、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是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考察从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
(2)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3.考评方法:
考评(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和被考评重点研究基地的《考评报告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第三十八条 通过考评的基地和新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检查和考评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重大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7)经专家检查考评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六、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