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4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步伐,做优做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已聘请了改制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取得市政府金融办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

  第三条 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 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产权证不全且无产权纠纷的,经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核实认定,由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补办相关权证。

  第五条 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重组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专利技术、自有品牌产权等过户登记,企业控股股东或法人代表没有发生变化的,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自治区征收部分外,其余免收。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为上市目的而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财政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财政补助。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经济、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对拟上市企业申请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报批指标,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上报或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第十条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用企业所有者权益进行冲减。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通过我市投融资平台公司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培育企业上市。

  第十二条 建立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经费补助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并在注册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改制工作经费补助。

  (二)拟上市企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将中国证监会受理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一次性给予70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工作奖励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引进境内外股权投资资本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单次融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将单次融资验资报告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按其单次融资总额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并将募集资金验资报告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在市内投资,并将募集资金验资报告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按其募集资金投资额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四)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有关部门经办人员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如为公务员的,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自2009年起,政府每年通过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上市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上述鼓励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申请兑现上述政策的,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和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号)同时废止。


关于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有关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第六条:“国内按药品申报并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体外诊断试剂,按上述分类原则如应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疗器械注册的申报工作”。这些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医疗器械准产注册程序申报注册。2004年7月1日起不再按原药品批准文号上市销售、使用。

  二、从未按药品或医疗器械办理过审批、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根据国药监办〔2002〕324号文件中分类原则明确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应申请办理医疗器械注册。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得上市销售和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十、十一期储蓄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十、十一期储蓄国债的公告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九期),2010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期)和2010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九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2.85%,发行额为6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4.25%,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4.60%,发行额为90亿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从2010年11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第九期于2011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本期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试点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试点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试点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和第十一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一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六、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试点银行为40家2009年-2010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