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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7:0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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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两部分。 土地出让金具体是指: (一)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批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
褂谜咝枰诙蛲恋毓芾聿棵沤赡傻男谕恋爻鋈眉劭睿?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得土地使用权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收益金具体是指: (一)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
茫└谌呤保推渥猛恋亟灰锥畎垂娑ū壤赡傻募劭睿? (二)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国家所有,各级财政部门是此项收入征收的管理部门。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征收。
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将代征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在次月五日内缴到本级财政部门。对逾期不缴的或隐瞒、截留收入的,按有关财政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5%上缴中央财政(由市财政统一上缴),15%上缴市财政。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收入额的2%,为代征代缴部门提取业务费并直接转入财政专户,提取的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各有关部门动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报使用计划,经审查同意后可拨款。
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外汇收入留给市财政部分,如在土地开发中确需支出的,有关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应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核拨。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月报表。各县(市)区要在每季度终了八日内向市财政报送土地有偿使用和支出季度报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日

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在干部、军人、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
洪山区、蔡甸区远离城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其他区、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生产(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船舶途经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经本市公安机关审验《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后,方可通行。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的单位负责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予以没收;
(四)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或违反本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拘留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国家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本市过去有关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2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1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井将结果报省市人民政府;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县市区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省级、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接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