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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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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8年11月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采购机电产品的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电产品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工作,省机电产品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业务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凡使用国家、地方建设资金和财政拨款以及银行专项贷款为主采购的机电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
(一)总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人民币(含用外汇额度50万美元)以上的;
(二)单机进口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招标特定产品目录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电产品采购或者使用其他资金采购的机电产品,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第六条 采购下列机电产品可以不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方可以自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经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以招标方式采购;采购方不同意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进口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
行不予贷款。

第三章 招标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家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产品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第九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要求采购方和投标方提供招标投标所需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维护采购方和投标方合法权益;
(三)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者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四)向投标方提供招标文件以及相应的咨询服务,必要时作出相应的解释;
(五)对标底保密;
(六)将招标投标结果报送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备案)部门、资金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采购方 投标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产品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采购方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招标机构按照与其商定的技术、商务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者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方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根据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的机电产品估算价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六)向招标机构缴纳不超过委托招标产品总额2%的保证金,其比例由招标机构商采购方确定。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也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招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至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时止。
第十四条 投标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成投标业务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经营经历和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方在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听的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 投标方在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投标文件;
(二)按照采购方或者招标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缴纳投标总额2%的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时间向招标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四)中标后与采购方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采购方同意不得转让合同。

第五章 招 标
第十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内法人、国外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国外法人、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公开招标应当在《中国招标》周刊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国外贷款项目,还应当在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是指直接向潜在的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的招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接受采购方委托后,应当与采购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包括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标的一览表、技术规格及其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附件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金格式、投标价格表、规格偏差表、履约保证方式、资格证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编出后,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刊登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售。招标文件售出后,遇有需要说明或者修改的内容,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一般项目不少于30日,不超过45日;大型、复杂项目不少于45日,不超过60日。

第六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国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货物)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货物数量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投标方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者修改,但应当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超过投标截止期的投标文件不得补充或者修改。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超过投标截止期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送达或者未寄到投标地点的;
(三)与招标规定不符或者内容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采购方、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应当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唱标,并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采购方、有关单位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评标应当在开标后7日内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验证投标资格,充分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采购方和投标方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投标货物的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服务和投标方资信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出招标项目中标方或者提出预中标优选方案,供采购方选择。
评标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者全部废标。
第三十一条 定标后,招标机构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在1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如数退还落标厂商。
第三十二条 国内厂商中标的,由采购方和中标厂商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供货合同。
国外厂商中标的,由采购方选择本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与国外中标厂商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供货合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采购方可以直接与中标厂商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供货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招标机构将保证金分别退还采购方和中标厂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因为招标机构的过错取消招标,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应当将书面理由报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
(一)招标通告发布前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0.2%,给付采购方;
(二)招标通告发布后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1%,其中0.2%给付采购方,0.8%分别给付购买标书的各单位;
(三)开标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2%,其中0.5%给付采购方,1.5%给付各投标方。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采购方要求撤销招标委托,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
(一)招标通告发布前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0.2%,给付招标机构;
(二)招标通告发布后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1%,给付招标机构;
(三)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货物总金额的2%,其中0.5%给付招标机构,1.5%给付受损失的投标方;定标后,采购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按照中标货物总金额的2%给付赔偿费,其中0.5%给付招标机构,1.5%给付中标方。
招标机构不予退还招标资料。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方在开标或者定标后要求撤销投标的,应当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理由,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
(一)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销投标的,向招标机构给付投标货物总金额的1%的赔偿费;
(二)定标后,中标厂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按照中标货物总金额的2%给付赔偿费,其中1.5%给付采购方,0.5%给付招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购方应当招标采购机电产品而未招标采购的;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工作人员、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向投标方泄露评标信息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机电产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6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的崇高选择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研究室 王泗友

胡锦涛在2003年7月1日“三个代表”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又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首要目标,就是要通过全党的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对于一个共产党员来说,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建设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作贡献,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立场、崇高选择和价值追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一)共产党员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终身实践的人生理想
毛泽东在他的光辉著作《为人民服务》中说:“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又指出:“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就是这个军队的唯一的宗旨。”从此,“完全”、“彻底”、“全心全意”,就成为共产党人履行为人民服务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共产党员必须终身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全b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终身实践的指南。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共产党员终身实践的指南,是对共产党员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根本检验,是对共产党员是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检验。只有从入党那天起,直到生命的终点,都始终不渝地忠实地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酌党员,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能够做到这一点,并不是很容易酌事。正如毛泽东曾经说过的,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一贯地有益于人民,这才是最难最难酌。共产党员要做到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终身实践的指南,就要不断加强世界观的建设和改造,牢固树立起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树立起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人生价值观,特别要经受住革命和建设的转折关头的考验,经受住自己人生重要转折时期的考验。
第一,共产党员要经受住革命转折关头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转变时期的考验。革命斗争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两种转折关头。一种是革命暂时失败,由高潮转入低潮。另一种是革命胜利发展,由一个发展阶段进入到另一个发展阶段。两种转折时期都是对共产:党人的考验。1927年,在大革命失败后的腥风血雨中,真正的共产党人英勇不屈,大批共产党员壮烈牺牲,留下的爬起来继续战斗。但也有的人变节投降,或者脱离革命。大浪淘沙,反映出理想、信念和宗旨的根本差别。新中国成立初期,当中国革命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转折时期,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牢记毛泽东对全党提出的谆谆教导,保持了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但也有人经不起考验,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出现了腐化堕落现象。在社会主义建没时期,最大的转折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的转移。大多数同志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中,在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为人民服务。但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的人又经受不住考验,出现了政治亡的动摇和思想作风上的蜕变。总之,每一次革命和建设的重大转折关头,都是对共产党员的严峻考验。能否经受住考验,关键在于理想信念坚定与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定与否。
第二,共产党员要经受住自己人生重要转折时期的考验。一个党员、干部所能遇到的人生重要转折时期包括取得成绩被重用时、遭到打击被排挤时、临近退休即将失去权力时等等,这些都是对党员、干部的考验。此外,还可能遇到紧急时刻的生死考验。在这些考验面前,也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两种表现。真正的共产党员无论自身的情况怎样变化,都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顺利时谦虚谨慎努力为人民做更多的工作,挫折时振奋精神从点滴做起,退休前后,“不用扬鞭自奋蹄”,抓紧时间作贡献,紧急时刻挺身而出为维护群众利益勇敢斗争。另有一些人的表现却不像共产党员,他们在顺利时忘乎所以不求进取,贪图享受腐化堕落,受挫折时消极颓废一蹶不振,临近退休时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晚节不保,紧急时刻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临阵脱逃。在人生重要转折时期和紧要关头这泾渭分明的两种行为,孰优孰劣,孰高孰低,已是一目了然。
(二)共产党员要使自己的一切言行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
完全、彻底、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既要求共产党员把为人民服务作为终生追求,同时也要求共产党员,办每一件事都从人民利益出发,使自己的一切言行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的宗旨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一个共产党员要做到一切言行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策,是非分明,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对于那些明显违背马克思主义、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的言行坚决抵制和斗争,及时向党的领导机关反映情况,决不能麻木不仁,听之任之,更不能站在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一边,充当保护伞。
第二,胸怀全局。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出发,来想事情、做决议、处理叫题。有些事情在局部看来是可行的、有益的,但在全局看来却址不可行的、有害的,这样的事情就能办。比如发展地方工业,有的项目对于环境污染很大,对于一个小地区、一个单位来说,能够带来利益,但是对于大环境却危害很大,这样的项目就不能上,已经上马的也要从大局出发,该彻底治理的坚决治理,该下马的坚决下马,决不能为了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为了当前利益损害长远利益。有的事情在局部看来是不可行的,是有害的,但是在全局看来却是可行的、有益的,就一定要办,而且要办好。
第三,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模范。在工作岗位要努力工作,热心服务,团结同志,严守纪律,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热心公益事业,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直至生命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自觉地弘扬社会公德;在家庭生活中,要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尊敬老人,夫妻互敬互爱共同进步,培养下一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家庭这一社会的细胞健康活跃,用家庭美德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没。共产党员要使自己的一切言行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就要坚决抵制言行不一、表里不一的作风。不要在单位一个样,在社会生活中和家庭生活中另一个样;在台上讲的一个样,到台下干的又一个样;在领导面前一个样,领导不在又一个样。这种“双重人格”的现象,不应该在共产党员的身上存在。
)共产党员实践为人民服务宗旨要做到在本职岗位上无
社会分工日趋复杂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点。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主要是通过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来实现的。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既是社会分工中的一个普通劳动者,又是一个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大目标而奋斗的自觉的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共产党员为党的事业而奋斗,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主要体现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建功立业,无私奉献,把本职工作岗位作为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主阵地。共产党员在本职岗位上无私奉献,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对待社会分工和个人愿望的关系。首先要做到服从组织安排,干一行,爱一行。要使个人利益服从于人民利益,服从于党的事业,只要干上一件工作就努力干好。其次,如果目前所从事的工作明显与本人的特长爱好不相符合,也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组织上和同志们了解自己的特长,使组织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把自己安排到更能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但是作为党员,不能借口工作不适合而消极怠工,也不能为谋取私利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达到个人目的。作为党的组织和各级领导部门,既要教育党员热爱本职工作,又要注意发挥每个人的长处,努力做到人尽其才。
第二,要有对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毛泽东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高度赞扬了白求恩对技术精益求精的精神。为人民服务,只有良好的愿望不行,还必须把良好的愿望与过硬的本领结合起来,做本岗位的模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人的专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就必须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中,一个人的奉献精神可以主要地通过牺牲式的奉献表现出来,这种精神今天也是十分宝贵和必要的,但是仅此还不够,还要有创造式的奉献。从事拄术工作的党员,要努力钻研,革新创造;在管理岗位上的党员,要研究工作规律,努力开拓创新;在服务岗位上的党员,要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在生产岗位上的党员,也要提高生产技术工艺水平,提高劳动效率。总之,各行各业各个岗位,都需要既有奉献精神又有才能的人,共产党员应当成为其中的骨干力量。
第三,要自找“麻烦”,门我“加压”。为人民服务无止境,共产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主动找事干,自我“加压”。优秀党员徐虎,为了方便群众,挂出了24小时服务的牌子,自己的工作量增加了许多,却解决丫群众的困难。青岛市一个区公安局,为了解决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了办理户籍证件的责任制,限定时间,落实到人,受到群众的欢迎。信访干部吴天祥,为群众排忧解难不分分内分外, “包揽”了许多群众为难、领导难办的事。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知跑厂多少路,说了多少话。这种自我“加压”的行为,体现出共产党员时刻为群众着想,乐于奉献的崇高品质,体现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自觉性。
第四,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在本职岗位上无私奉献。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一定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条件更加充分,身上的责仟更加重大,抵御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袭也更加重要。领导干部在本职岗位上无私奉献,主要表现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上。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做清醒的政治家;勤奋创新,勇于改革,争创一流的工作成绩,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促进派;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关心群众疾苦,深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一个忠实的人民勤务员;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做一个党和人民放心的好干部。


参考书目:胡林辉,金钊主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十二讲》,人民出版社,200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第十一条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99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