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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

时间:2024-06-16 15:0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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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已经2011年2月14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察行为,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环境监督检查,调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监察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加强环境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为环境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环境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监察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监察职责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五)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六)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指导、监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监察职责。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环境监察事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三)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五)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六)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调查处理情况;(八)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监察事项。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以及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二)就检查事项询问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和实物;(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者复制、取样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责令环境违法单位立即停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等措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环境监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二)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三)不得滥用职权、滥施处罚;(四)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五)不得泄漏被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六)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环境监察的实施

  第十二条 环境监察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

  检查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频次、程序等要求进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当地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 实施环境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并向被监察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环境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环境监察人员应当于现场环境监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环境监察报告。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分别提出下发监察通知、督办函和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关闭及立案处罚等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对需要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立案的重大案件,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立案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四)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五)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调查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应当由其他机关查处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通报有关机关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环境监察责任制度,严格环境监察考核与奖惩,强化环境监察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察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调查、处罚案件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建立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三)包庇被监察对象环境违法行为的;(四)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五)刁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六)泄漏被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用集体
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向裁决机关递交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递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拆迁依据;
  (四)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五)争议内容;
  (六)拆迁争议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
  (七)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三)争议内容;
  (四)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应当就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有关材料。提供的证据和有关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经批准的拆迁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二)户籍资料;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争议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四)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拆迁的;
  (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六)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与使用人之间的争议;
  (八)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争议申请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
  八、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九、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规定作出裁决。
  十、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裁决机关应当在调解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
  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视作撤回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裁决继续进行。
  十一、调解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调解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质证证据,核实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七)询问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裁决机关递交终止裁决申请,裁决机关终止裁决。
  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终止调解的,裁决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
  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十三、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争议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四、对房屋用途、面积和常住户口人数的异议,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有效文件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应当先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裁决机关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重新评估。
  对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结果经裁决机关审查认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要求复核、鉴定或者重新评估,必须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十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的,必须制作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审批基本情况;
  (三)争议的内容、争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
  (四)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五)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裁决的依据;
  (七)裁决的具体内容;
  (八)诉权;
  (九)裁决机关;
  (十)裁决时间。
  因被拆迁人拒绝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裁决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原则性裁决。
  十七、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等有关文书应加盖裁决机关公章或者裁决机关拆迁争议裁决专用章。
  十八、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十九、争议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给予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机关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十一、裁决机关承办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二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市辖各县(市)辖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苟志军 马银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出发,科学地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改革开放29年的发展历程与新经验,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必须高高举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鲜艳的旗帜,用以凝聚党心,振奋民心,统一言行,激励斗志;必须牢牢地把发展抓在手上,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必须全面落实党的一系列亲民惠民利民富民政策,把这些“礼单”,变成“礼物”;必须按照十七大的要求,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扩大人民民主。十七大报告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讲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时,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这是党中央适应我国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新形势,向全党提出的重要任务,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对于团结、引领全体社会成员在思想上、道德上共同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论述,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引导全社会在思想道德上共同进步端正社会风气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和成就。在当前健康、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还是社会的主流。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些现象诸如精神危机、信仰危机、道德危机也在不断地冲击、挑战着人们。在思想道德领域存在的一些严重的问题不仅损害着人的尊严,而且败坏着我们的社会风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正是对人与社会道德缺失的关注与修复。它集中回答了用什么样的思想道德来引领人们在思想道德上不断提升和进步的问题,让人明白在思想道德领域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从而让正气得到弘扬,邪气无处藏身,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

  (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迫切需要

  共同的思想基础,是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没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党就要瓦解、国家就要分裂、民族就要解体。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提出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我们党历来重视共同思想基础建设。毛泽东强调党要有“共同语言”,社会主义国家要有“统一意志”,讲的是共同思想基础建设。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要团结起来、组织起来,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否则建设就不能成功,强调的是共同思想基础建设。江泽民指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强调的还是共同思想基础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增强“民族精神”,巩固“精神支柱”、形成“共同理想信念”,强调的仍然是共同思想基础建设。既然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如此重要,就需要对它作出科学的概括和清晰的界定,明确其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使之易于为全党全社会更加全面地理解和更加准确地把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明确揭示了我们共同思想基础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将会推动全党全社会更加自觉地维护我们共同的思想基础。

  (三)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一个社会要有序协调发展和保持团结稳定,除了建立组织和制度,保障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之外,还必须形成和谐的文化范围。而在和谐文化建设中最根本的是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核心价值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一整套观察世界、判断事物的基本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它提供了和谐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具有其他任何价值体系不可替代的高度的凝聚力和感召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人们形成思想认同和共识。人们有了共同的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就有了超越具体利益关系的精神纽带,就能够宽容谅解、求同存异,团结协作地去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团结和稳定。

  (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价值体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迫切需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关键在党,在于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本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向世人展现了我们党思想上精神上的旗帜。鲜明地亮出这面旗帜,就是要昭示人们不论在社会思想观念如何多样多变、人们价值取向发生了怎样变化的情况下,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部位是不能动摇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利于我们党更清醒、更坚定地把握和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有利于我们党更清醒、更坚定地把握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二、要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抓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树立共同理想,就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就把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打牢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引领群众,就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文化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三、要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

  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研究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我们来说还是一个新任务,有许多东西还不熟悉,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识。

  1、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调查,深入研究我国社会人们思想活动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特点,深入研究社会变革和利益关系调整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的影响,深入研究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不同思想追求和价值追求,深入研究现阶段我国的思想观念结构、价值取向结构、道德追求结构和心理素质结构,深入研究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配套的政策法律体系建设。

  2、加强理论研究。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和外延,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结构和实践要求,深入研究国外在价值体系建设上的有益做法,深入研究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体系建设的积极要素。

  (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

  正确的价值体系只有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社会群体意识,才能为人们所自觉遵守和奉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应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感知、所认同、所接受。要引导群众将自发形成的价值观念由感性向理性升华,对各种浅薄、混沌、片面甚至错误的价值观念进行矫正,帮助群众学会分辨、抵御和清除各种错误价值观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