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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20:5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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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康、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价格环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管局)负责广东省的电信资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指本省,下同)可向省通管局提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调整建议或调整方案,并可自主制定下列资费:
(一) 自主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电信资费;
(二)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电信资费;
(三) 自主制定为期一年的新型增值电信业务试行资费;
上述电信资费实行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实施。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电信资费监测所需各项数据。经营者申请调整政府定价、指导价时,应向省通管局报送成本、业务量、收入等资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省通管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费情况。省通管局或者省通管局委托的科研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电信业务成本调查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的电信业务的资费,电信业务经营者须在制定或调整前10个工作日,报省通管局备案。
由集团公司统一向信息产业部上报执行的电信资费,本省分公司、子公司若执行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通管局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 集团公司确定的电信资费标准;
(二) 信息产业部的同意备案的文件;
(三) 将在本省实施的方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其资费优惠方案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通管局备案。促销期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电信资费备案方案时应当填写《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电信资费备案书》(详见附件),同时应当提供:
(一) 电信业务描述;
(二) 资费调整项目说明
(三) 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违反定价规定、公平竞争原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电信资费方案,省通管局不予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修改资费方案后再向省通管局重新备案。
备案后的电信业务资费方案,省通管局可在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外公布后再行公布。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首次发行IC卡、IP卡、上网卡、储值卡、充值卡和其他各类预付款记帐式电信卡应提前20个工作日报省通管局备案,备案应当标明计费单元、资费标准、收费方法、服务项目等内容。
电信业务经营者每年三月将本年度电信卡的发行计划及上年度电信卡实际发行量报省管局备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行的电信卡数量,应与其提供服务的能力相一致,电信卡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其网络承载能力。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电信服务价格通过通告、公示栏、价目表、资费手册、互联网查询、语音报播、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告之用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示醒目。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用户经常使用的电信服务价格;应当在办理电信业务的营业场所或代办场所放置与该业务相关的电信服务价目表。
遇有电信资费变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在提供相同的电信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电信用户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四)擅自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或在广告中影射、攻击竞争对手,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秩序;
(五)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或者服务项目擅自设立收费标准;
(六)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搞不正当竞争;
(七)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者变相改变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八)擅自将不同电信业务捆绑销售,以规避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九)电信卡的销售价严重违反价格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代理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商的销售和宣传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代理商的电信业务代理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电信用户、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有关资费规定的行为,可向省通管局举报,省通管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通管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资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省通管局依法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资费检查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与执行资费政策有关的企业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和省通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省通管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将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电信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备案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通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的,由省通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省通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通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电信资费备案书(略)


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30号




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118号)精神贯彻落实。

附件:1、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078159082.pdf
2、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078169926.pdf

二○○三年二月九日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现将《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附件:《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规范实验室管理与运行。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 “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和 “公平、公正、公开”、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简捷、高效。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科研水平和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是实验室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主要负责:配合国家测绘局组织、指导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向评估专家组报告相关情况,并按照评估意见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年的评估工作方案,并适时将被评估实验室名单通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参评实验室向国家测绘局提交《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估。评估专家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技术专家及科研管理专家。评估专家应当坚持实验室评估的基本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结束后一个星期内,评估专家组向国家测绘局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国家测绘局于评估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内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章 评估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由5-7人组成。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实验室按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
2、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
3、检查仪器设备共享和运行管理情况、科研成果特别是成果转化情况、开放交流情况、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4、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测绘科研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成果必须有实验室署名。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对评估材料、报告和评估中了解到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给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分别对被评估实验室进行定量和定性评分(评分表见附件二、三),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格式见附件四)。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审核评估报告,按照定性评估结果和定量评估结果各占50%的原则,确定各被评估实验室的最后得分并作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将根据评估结果的类别,在实验室科研经费方面给予分类资助。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合格”。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应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必须参加下一次的实验室评估,未参加下一次的实验室评估或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Oct15,200921919PM.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