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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9:2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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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8〕10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一、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对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援助工作,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支援灾区节约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浙江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8〕52号)、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发〔2008〕12号文件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纪发〔2008〕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市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不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社会组织以救灾名义接收的社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四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各部门和单位接收捐赠款物时,必须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账款相符,并向捐赠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市民政部门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资金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接收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向社会公布的接受捐赠资金的财政专户,接收的捐赠物资要及时登记入账,专人保管。

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以及报经批准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所募集的捐赠资金要及时移交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统一管理。各单位要主动移交或督促下属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移交,不得滞留。市级单位接到本通知后5日内将接受的捐赠款物移交给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在移交时,要说明募捐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接收资金物资数量、已使用资金物资和留存资金管理等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五、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本地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按相关要求定期报送上级机关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救灾款物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捐赠款物应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无关的任何支出,不得提取任何费用,不得转增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对捐赠人有意愿的定向捐赠,要按其意愿定向使用;如属意愿相同或用于同一目的的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当地政府统筹项目。不定向的捐赠资金,安排使用捐赠资金遵循以下顺序:一是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二是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三是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四是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于抗震救灾过程中的伤员救治和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饮水、医疗等生活问题,以及灾后的恢复重建等。具体包括:1.购买向灾区派遣抢险、医疗救援人员所需的设备、仪器、药品等物资;2.运往灾区解决灾民吃、穿、住、饮水、医疗等生活、医疗用品的采购、运输费用;3.市接受省下达各项抗震救灾援助任务的相关支出;4.市政府批准的抗震救灾其他支出。

七、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按照灾区的需求和省下达我市的各项援助任务计划,实行统一调配,统筹使用,确保捐赠款物真正用于青川灾区恢复重建。各区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接收的不定向的捐赠资金除上交省集中统筹任务后的结余资金,按市政府下达的援建计划任务全部用于我市对口支援的青川县马鹿乡灾区恢复重建。

八、捐赠款物拨付使用的审批程序:按照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开支范围,根据省下达的捐赠资金款物拨付计划任务和各项抗震救灾援建任务,统筹市捐赠资金,相关部门及时提出使用分配方案,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相应的捐赠资金专户及时向救灾物资(劳务)供应单位和灾区拨付资金和物资。

对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使用的捐赠资金,应由各接收捐赠单位将具体的使用项目及金额报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动用捐赠资金进行抗震救灾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规定执行。

十、市民政部门、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程序,确保严格按规定、按程序使用捐赠款物。要督促不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接受的捐赠资金及时移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将接收的捐赠资金及时缴入专户,移交双方要定期核对汇缴账目。要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贪污和浪费救灾款物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 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年四月十一日



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或流入本市,不在户籍所在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劳动、房产、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第七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家委会应当做好居住在本区域、本单位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营业场所或无固定摊们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招待所、饭店等)、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条 工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领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或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 流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情况查验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建卡。
  第十三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在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招聘流动人口时,应核查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不得招聘。
  第十五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必须凭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准予生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经审查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避孕、节育的规定,节育手术费,有用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服教育,限期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终止妊娠后,所征收的款额全部退本人。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及生育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出具假证明、拒绝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伪造、出卖、转借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原《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华网 (2003-08-18 10:53:05) 来源:文化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规定》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FLASH)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有关申办条件和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8名以上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三、申请设立专门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已经获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在其原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的互联网经营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四、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经文化部审查批准,并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得进口、传播和流通。凡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经营网络游戏的,文化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要求,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同时向社会公告。进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音像节目、演出剧(节)目等文化产品,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查。

  五、申请进口游戏产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交下列文件:

  1、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草案(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4、游戏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客户端程序软件);

  5、游戏产品主题及内容说明书(中、外文文本);

  6、游戏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外文文本);

  7、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文化部收到进口游戏产品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附件:1.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