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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4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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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府〔2008〕49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互助共济、大病统筹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自愿缴费、政府补助、多方筹资的原则;
  (五)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六)坚持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参保费用的征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卫生部门负责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市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市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淮南矿业集团协助各区做好已享受企业内部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参保工作;市发改委、人事、监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身份认定、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五条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为统筹单位,市辖区纳入市本级统筹。凤台县自行统筹、单独运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五)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
  2.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
  (二)参保人员中凡属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其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
  2.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
  3.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免缴费。
  个人减免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三)财政补助标准:
  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市级财政20元,区级财政10元,合计10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市(区)财政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镇居民每年8月1日至10月7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限。凡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当月享受低保的有效证件、重度残疾证及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此期限内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工作站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按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各类学校在校生(包括幼儿园幼儿,中、小学校学生,职业高中、中专学生,技校学生),每年9月份由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整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淮南矿业集团已享受企业内部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由其社保中心协助各区做好所属单位整体参保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将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于10月1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对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认真核对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应缴费记录并及时将参保信息送达市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减免对象个人参保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集中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在参保登记时负责同步征收。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相一致。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到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外地一年以上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本人选定的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二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为: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第二十条门诊规定病种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申请表》,符合《淮南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的大病、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由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淮南市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时,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省劳动保障厅增加的《儿童用药》目录。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在每个参保年度内(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相一致),应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第二次住院起每次递减50元。
  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按一、二、三级医院,基金分别按70%、65%、6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治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提高10%。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原则上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0%,基金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治疗的,一个参保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先自付400元起付标准费用,每个病种在规定数额内,个人自付40%,基金支付60%。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且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统筹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30%的,按30%予以结算。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年结算最高限额: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年为10万元,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年为5万元。
  第三十条 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三年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二个百分点,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个百分点。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从12月1日起享受其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又重新续保的视为首次参保,优惠待遇累计年限以新参保年度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为解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负担,建立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总投保人,为我市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超出城镇居民最高限额以上的及个人负担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符合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简化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外地期间急诊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待医疗终结后持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费用清单、发票及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门诊留观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抢救门诊留观后办理住院、住院后72小时死亡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市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 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定点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各参保登记点和经办部门的居民医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在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设立适应工作需要的相应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2008年8月1日实行,2007年度参保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淮府〔2007〕38号)执行。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

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今后新建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制。有些新建项目如煤炭、火电等,实行按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住宅建设按平方米造价或小区综合造价包干。
现有在建大中型项目,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实行包建。接近完工的项目也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实行收尾包干。凡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都要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包”、“保”双方的责任。尚未推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投资包干的要求与建筑安装企业和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层层落实,不能敞口。
二、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
要鼓励竞争,防止垄断。经审查具备投标资格的,不论是国营或集体单位,不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要提供方便,不得制造困难。外地中标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永久性或变相永久性的基地。
招标工程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审查。
中标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奖惩条款。
关于外国工程公司、中外合资工程公司参与国内建设项目的投标办法,另行规定。
三、建立工程承包公司,专门组织工业交通等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投标中标,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工程承包公司可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建设任务。
工程承包公司要注意开发新技术,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增强竞争实力。
四、建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对城市土地、房屋实行综合开发。有条件的城市和大型工矿区要逐步建立若干个这一类的开发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综合开发公司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通过招标组织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已建立的开发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为经济实体。
综合开发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建设和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实行有偿转让和出售。未经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开发费用。
五、勘察设计要向企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可按项目或专业实行承包。设计人员的奖金要与贡献大小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积极采用和开发先进技术,对设计质量高,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成绩的,可以适当增收设计费或实行节约投资分成,对贡献大的人员,要给予特殊奖励;对延误设计进度和造成设计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扣
罚设计费、奖金或给予其它处分。
勘察设计单位要优先保证完成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开展设计投标竞争。凡是经过审查,发给勘察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都可参加投标竞争。
现有的设计事业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开发新技术。
各部门、各地区要采取签订承包合同、费用包干的办法,尽快组织制订、修订各种标准、规范、概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实行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投资,提前投产的政策。
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后节约的投资,工程承包公司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建设单位可按一定的比例留成。
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的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建设单位留成资金和承包单位工程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
七、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含量应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在不超过预算价格、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的人工费用范围内,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核定。计件超额工资和奖金要进入成本。建筑安装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以最终产品为对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缩短建设工期、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承包责任制,防止片面追求产值。
八、改革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国家将投资包干协议规定的总金额分年拨给建设银行,由包干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按实际需要向建设银行贷款建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
改变现行的工程款的结算办法,由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项目,分期结算。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收入。由于延误工期而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银行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偿还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意见,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决策。
建设银行对工程承包公司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给予贷款支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财务监督。
九、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逐步由物资部门将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实行包工包料。物资供应单位实行按项目承包供应责任制,国家确定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根据设计文件提出的主要材料清单,由工程承包单位和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明确供需双方责任和奖罚条款,保证供应;也可按材料预算总价由物资承包公司包干。要注意处理好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关系,防止一般挤了重点。对国家重点项目所需材料,要优先保证。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作承包单位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并签订供货
合同,或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凡是计划分配不足部分,允许采购议价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在编制工程总概算时,应考虑这个因素。
各级基建物资承包供应单位,要逐步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基建项目物资供应的一种主要形式。
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对于紧缺材料,要努力组织货源(包括进口),设立门市部,调剂市场需要。
地方建筑材料,一般应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供货单位。
加强对农村建房材料的供应工作。建筑、建材两个行业可以各自组建公司,经销村镇建筑需用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同时,要继续发挥物资部门对农村建房材料供应的作用。
十、改革设备供应办法。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承包单位即可委托设备成套公司或直接向生产厂进行设备选型、询价等,设备成套公司要积极提供设备技术经济资料,开展咨询业务。建设项目列入五年计划以后,即可签订设备承包协议,对制造周期长的大型、专用关键设备,提前进行预安排。设计文件批准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设备成套公司或生产厂签订正式设备承包供应合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要优先保证供应。
设备成套公司要逐步过渡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积极推行设备承包经济责任制和有偿合同制,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和奖罚条款。承包的形式,可以按发包单位委托的设备清单进行承包,也可以按设备预算总价包干。要努力发展按机组、系统、生产线组织成套,并可与科研设计单位,制造厂家联合,从工艺产品设计到安装调试实行总承包,以提高设备成套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有些国家计划内无法解决的少量紧缺产品,应允许承包单位采取进口或带料加工等措施解决。
十一、改革现行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今后需要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国家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
十二、全民所有制的建筑业,要保留一支技术水平高、战斗力强的骨干队伍,同时允许集体和个人兴办建筑业,允许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队参加投标竞争,承包施工任务,也允许国营建筑企业与集体建筑企业联合承包。
十三、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步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
十四、推行住宅商品化。大中城市都要逐步扩大商品化住宅的建设。建设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企业事业单位集资等多种渠道解决。
商品住宅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全价出售、补贴出售或议价出租的办法。补贴出售的住宅优先照顾困难大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的办法。今后,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征地费用包干使用,保证建设用地。
城市的建设用地,由综合开发公司或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今、明年内制定出征地费用包干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不论中央项目或地方项目,都要一视同仁,按规定的包干办法执行。
十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一般民用项目,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
各部门、各地区要根据上述规定,加强对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教育各级干部,站在改革的前列,抓好改革工作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迅速培养适应体制改革的经营管理人员。
为了推动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决定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家计委、建设部、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机械部、国家物资局、建设银行、农牧渔业部等有关部门派人组成,负责组织制订有关的具体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的战略部署,更好适应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对重大技术装备的新需求,结合近3年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我们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09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包含19个重大技术装备领域、260项装备项目。
  各地方工业、财政、科技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参照《目录》内容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以季报方式定期反馈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2年版)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4458181.files/n14458105.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