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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1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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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卫发 〔2008〕 33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制定了《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和《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按照3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各市(州、地)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要由政府加以完善和补充。

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范化建设。各市(州、地)卫生局要按照《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对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规范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准入资格。

三、充分利用大中型医院的资源优势,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对参加临床检验集中检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评审验收时,按照参加集中检测的项目,化验室设置和设备配置方面另作要求。



附件:1、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2、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项目 评 审 内 容 分值 评 审 方 法 得分 备注

评审验收必备条件

房屋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面积参照卫生部标准,健康教育室不得少于25㎡,预防接种室不得少于40㎡。

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

人员 在岗医技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6名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其中,要有1—2名经过省级转岗培训的全科医师),9名注册护士;至少有一名公共卫生医师。

评审验收扣分条件

人员 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设病床的,每5张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其他人员在职工总数的5%以内按需配备。 16 无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扣6分,无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扣4分。护士与医生比例小于1:1的扣2分。无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注册护士的扣2分。设置病床未按要求增加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的扣2分。



有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安排不少于20%的卫技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并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2 无培训制度、未安排人员培训的不得分。培训数量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实行全员聘用,按需设岗,公示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简介,挂牌上岗,衣帽整洁。机构和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医务人员均掌握社区卫生服务的宗旨、任务、目的要求、工作内容及方法,且业务熟练,满足社区服务的需要。 2 医务人员简介未公示扣1分。有违纪事件不得分。



床位 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不得超过50张。每张床位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设置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20㎡建筑面积。 20 每张床位建筑面积少于40㎡的扣3分,净使用面积少于4㎡的扣2分;每设一床位增加建筑面积少于20㎡的扣3分。



科室设置 至少要设以下科室:封闭式全科诊室、中医诊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康复室、预防接种室、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室、健教室、药房、化验室、特检室、心电图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到1:1。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20 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不到1:1的扣5分,比例小于1:2的扣10分。科室每缺一项扣1分。无封闭式诊室扣3分。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扣2分。



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与社区开展六位一体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和通讯设备,且性能良好。设备具体如下:1、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2、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3、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4、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5、有取暖降温设备。6、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心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18 诊疗设备和预防保健设备每缺一项扣1分、辅助检查设备和健康教育设备每缺一项扣2分。无取暖设备的扣4分。病床单元设施不全的酌情扣分。



药品 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用药。 2 未按照目录用药的酌情扣分。



配备的常用及抢救药品齐全。药品明码标价,分类放置,摆放整齐,有5种以上常用急救药品。 5 每少一种标价扣0.5分,未分类放置扣2分,药品摆放混乱酌情扣分。每少一种急救药品扣2分。



坚持正规渠道进购药品,进药有票据,建立完成药品进销台帐。 5 发现一种药品无票据扣0.3分,无台帐不得分,处方药不开处方不得分。



无假、劣药。要有一定数量和品种的中药饮片。毒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 5 有假、劣药、过期药品不得分,毒麻、精神药品未实行“五专”扣2分。无中药饮片扣3分。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4、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与工作规范,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6、服务质量管理制度。7、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8、医疗废物管理制度。9、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10、其他有关制度。 3 缺一项扣0.5,扣完本项标分为止。



规章制度 所有人员能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2 现场随机抽问。酌情扣分。





注:1、评审验收必备条件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验收。

2、评审验收扣分条件得分在60分以上的,通过评审验收,予以准入。两年内复核,达到80分以上的,可继续执业,未达到80分以上的,取消执业资格。

3、此评审验收细则由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贵州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验收细则(试行)



项目 评 审 内 容 分值 评 审 方 法 得分 备注

评审验收必备条件

房屋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面积不得少于150㎡。

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

人员 在岗医技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2名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2名注册护士。

评审验收扣分条件

人员 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20 无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扣8分,无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扣5分。护士与医生比例小于1:1的扣3分。



有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安排1—2名卫技人员到综合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 5 无培训制度的不得分。培训数量达不到的酌情扣分。



实行全员聘用,按需设岗,公示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简介,挂牌上岗,衣帽整洁。机构和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2 医务人员简介未公示扣1分。有违纪事件不得分。



科室设备 至少要设以下科室:封闭式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到1:1。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 30 公共卫生用房与基本医疗用房面积比例达不到1:1的扣5分,比例小于1:2的扣10分。科室每缺一项扣1分。无封闭式诊室扣5分。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扣2分。



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设备。设备具体如下: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20 设备每缺一项扣1分。无健康教育设备的扣5分。



药品 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用药。 2 未按照目录用药的酌情扣分。



配备的常用及抢救药品齐全。药品明码标价,分类放置,摆放整齐,有5种以上常用急救药品。 6 每少一种标价扣0.5分,未分类放置扣2分,药品摆放混乱酌情扣分。每少一种急救药品扣2分。



坚持正规渠道进购药品,进药有票据,建立完成药品进销台帐。 5 发现一种药品无票据扣0.3分,无台帐不得分,处方药不开处方不得分。



无假、劣药。 5 有假、劣药、过期药品不得分。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4、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与工作规范,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6、服务质量管理制度。7、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8、医疗废物管理制度。9、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10、其他有关制度。 3 缺一项扣0.5,扣完本项标分为止。



所有人员能熟知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2 现场随机抽问。酌情扣分。





注:1、评审验收必备条件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验收。

2、评审验收扣分条件得分在60分以上的,通过评审验收,予以准入。两年内复核,达到80分以上的,可继续执业,未达到80分以上的,取消执业资格。

3、此评审验收细则由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秦光荣
2008年7月2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精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共1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制定依据已被新的法规明令废止的16件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


  (一)《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87〕136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被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令废止(根据新的行政法规需制定新的配套规章)。
  (二)《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1988年3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88〕46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已被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三)《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1991年5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1〕93号公布)
  说明:已被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9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四)《云南省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7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被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令废止;主要内容已被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代替。
  (五)《云南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暂行规定》(1992年4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62号公布)
  说明:已被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代替。
  (六)《云南省公路营运客车管理规定》(1992年4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64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代替。
  (七) 《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126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代替。
  (八)《云南省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1992年7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2〕130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被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令废止;主要内容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九)《云南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实施办法》(1993年3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50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
  (十) 《云南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3年4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72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代替。
  (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1993年4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93〕95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的《信访条例》代替。
  (十二)《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十三)《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3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说明: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已被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令废止(根据新的行政法规需制定新的配套规章)。
  (十四)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1998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
  (十五)《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的《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代替。
  (十六)《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2004年1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说明:已被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