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时间:2024-07-09 08:5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高中段教育已基本普及和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已开始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办法。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市区职业高中、在杭普通中专和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余杭区、萧山区、各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部门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一般为3-4年,以3年为主。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学分制及弹性学制。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班级学额根据不同专业确定。
  第六条 初中毕业生(含往届初中毕业生)要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般需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由招生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部分专业经市教育局同意,学校可以提前自主招生。
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示范专业可以自主跨市招生。
  第七条 被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该校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
  第八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市教育局核准,取消其学籍。学校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按专业分班级编好学号的新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学生应按规定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因故不能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未报到学生,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第十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学校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可相互认可。具体学科学分标准由市职教研究中心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操行考核、操行评定应以《中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以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在学习、实习和劳动中的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优秀(A等)、良好(B等)、及格(C等)、不及格(D等)四级。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学生的体育科学业进行考核。体育科学业考核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由区、县(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或是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组织毕业年级的学生参加教学生产实习活动,并协助实习单位给学生评定实习成绩,做出实习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毕业前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期(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在下学期(年)继续参加考试,也可在下学期(年)开学前由学校给予补考。毕业年级学生的补考,可在该学期(年)结束前进行。学生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学生可以重修不及格课程,其考试成绩按实评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实行学分制学校和专业的学生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第二学期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可再补考一次。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三至四门(一门主修二门选修或四门选修)课程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或同意学生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就学,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可在继续学业的同时,重修或自修未及格课程,并参加相应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连续留级两次(含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一般可视为不适合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校、转专业或退学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可以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校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普通中专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需从外地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就读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六条 学生需要转换专业,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由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需要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中考成绩应高于(等于)转入学校(专业)同届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直升生,由转入学校对其进行测试后决定是否同意转学。
  第二十九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已取得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成绩,转入学校应予认可,该生可以免予参加该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相关学业的学分互认;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与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应将转入学生的学业成绩按有关学分制的规定折成学分,或将转入学生的学业学分转换为相应成绩等级。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3、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原专业无后续班级可以转入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学习,也可以转入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须持有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继续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于该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
  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报到注册上课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及其他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参加日常教学活动者;
  4、休学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累计四周)不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者;
  6、留级两次(不含)以上、休学两次(不含)以上,无法完成学业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书,根据学生学习的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需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或成绩者),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名单由学校于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自动退学证明书,不办理肄业证书,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于本学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七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在校内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受处分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本人档案中取出,该学生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处分"栏中不予反映。
  第三十九条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其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托管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工读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进行托管教育或工读教育,由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提出申请,征得工读学校同意后,转入工读学校学习,学生名单由原学校在办理转出手续后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转入学校在学生到校后一周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不适合留在原校学习者,可进行托管教育或工读教育。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二条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学生修满基本的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学完教学指导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业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操行评定合格,教学生产实习合格(身体有严重缺陷,并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者,经学校同意,可以免予参加教学生产实习),同时取得专业技术初级以上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准予毕业,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职业学校分别发给浙江省教育厅或杭州市教育局验印的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或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对于提前修满本专业课程并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允许其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学年,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主科成绩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或副科成绩仍有二门或二门以上不合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或毕业学年的教学生产实习不合格,或未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的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不能毕业,由所在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结业一年后,经补考成绩合格,或通过市教育局认可的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相关学科考试,或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或由用人单位作出了工作实习与表现合格鉴定者(没有就业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作出有关鉴定),或经补修相关学业修满基本学分,可换发浙江省教育厅或杭州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当年6月30日算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境外学生要求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须经市教育局同意,按有关规定安排适当学校入学。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和各校以前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在实施本《管理办法》中有异议,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局高中处是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龙泉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龙泉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龙泉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龙泉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05]37号),龙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改组为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职能。设立龙泉市体育局,与龙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署办公,履行全市体育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

全市文化市场、文物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的审批职能和综合执法职能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履行。

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具体工作、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和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建设管理由市广播电视台承担。

二、主要职责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的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协调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三)综合管理全市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电视电影等艺术生产,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管理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等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组织、指导开展社会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五)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承担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负责管理全市文物维修工作;负责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发掘、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六)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行政(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开展广播电视监测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印刷(复制)业、出版物市场。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设立的报批、管理工作;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印刷市场、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维护市场秩序。

(九)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体育人才。

(三)负责《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指导并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检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组织管理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参加丽水市以上各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指导全市体育彩票发行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体育设施建设;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六)负责体育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七)按规定权限申请和实施全市体育对外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共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督查、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调查研究;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综合统计、内务工作;负责直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拟订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协助局党组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内干部职工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对外交流;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承担局系统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社会文化科(文物科)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及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的发展规划;管理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宏观指导全市社区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村文化等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监督文艺作品评奖及推荐选拔工作;组织指导艺术创作、研讨及学术交流活动,培育、扶持、开发文化旅游、艺术培训等相关产业;组织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做好全市专业艺术剧团和民间艺人的管理工作;管理电影发行放映;负责发展繁荣所辖区域电影业;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年检;指导管理图书馆、群众文化等学会工作。承担局相关重大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承担各级文保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推荐、申报工作;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协助市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审核、上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督促、检查各类文物的安全工作。

(三)广播电视科

负责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台(站)的审核报批及年检审核报批工作;依据法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监测、监控工作;研究和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广播电视作品政府奖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

(四)文化市场管理科(新闻出版科)

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管理娱乐、演出、文物、音像、影视、艺术品、艺术培训、出版物等文化市场、体育市场和网吧经营场所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项目;负责辖区内文化(含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及管理;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本辖区申请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除党史类、史志类、文史类、宗教类、外宣类、法律法规类以外)审批;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包装装璜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打字、复印企业的设立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个人、省内发展会员读书俱乐部及其类似组织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或个人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

(五)群众体育科

研究制订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群众体育活动,推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组织并推动辖区内学校体育、农村体育、社区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承担体育相关重大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市体育彩票发行工作;制定全市体育业余训练、体育竞赛和竞技体育项目的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各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负责全市业余训练布局调整和后备人才的培养。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行政编制16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书记、纪检组长1名。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许多设计单位尝试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借鉴国外作法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具备条件的省市和部门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计咨询的目的和意义
设计咨询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由具有设计咨询能力的机构,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设计成果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以及围绕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智力服务的活动。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先进合理的设计,对于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开展设计咨询工作,有利于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以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能够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开展建设项目
设计咨询工作,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建立竞争与约束机制,培育和发展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设计咨询的主要内容
设计咨询的主要内容是从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提高投资效益;对结构设计进行复核,保障建设项目安全可靠,同时防止保守浪费。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工程建设计划;
(二)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
(三)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方案竞选;
(四)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提出优化建议;
(五)对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等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六)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七)评审结构体系,复核结构设计计算,对不安全隐患或保守浪费提出修改建议;
(八)检查设计文件的深度、质量、进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满足工程建设需求,提出改进建议;
(九)设计咨询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设计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提倡开展设计咨询服务。
三、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揽设计咨询业务;
(二)独立完成过同类别、同规模(或以上规模)项目的工程设计,或在该专业领域内的设计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
(三)技术、质量、服务等社会信誉良好。在试点期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现有甲级设计单位中选择一批设计咨询试点单位,先行开展设计咨询工作。
设计单位承接设计咨询业务,应当作为院管项目,组成项目咨询组。工业交通项目咨询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十五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并有项目总设计师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担任。民用建筑项目咨询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十五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
任。设计咨询组负责人也可以由该院总工程师、总建筑师或总经济师担任。
项目咨询组在分析、论证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时,该院总工程师、总建筑师、总经济师应当参加。
四、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设计咨询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双方应当签订设计咨询合同,明确设计咨询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履行合同。设计咨询单位提出优化设计方案的建议,与原审定的方案有重大变化时,由建设单位负责报请原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五、设计咨询单位与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设计咨询单位有权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被咨询的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资料,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除本单位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外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被咨询的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咨询的书面报告。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同意采纳咨询单位的建议时,应当按该建议修改原设计;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对咨询单位修改原设计的建议有异议时,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此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决策,采
纳修改意见或维持原设计不变。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服时,可以按工作量结清有关费用,退出该项目的设计或设计咨询活动。设计单位退出该项目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设计,但不得委托给该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如果被咨询的设计单位愿与咨询单位联合设计,并签订联合设计合同
的除外。
(三)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由被咨询的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负责,并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
(四)设计咨询单位不得利用其有利身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不正当活动。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六、设计咨询的收费
(一)设计咨询收费可以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文有关规定,并依据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和设计咨询的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设计咨询合同签订后,除增加咨询服务的项目和内容
外,设计咨询费不得随工程造价而变化。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增加设计咨询工作量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咨询单位支付补偿费。
(三)设计咨询单位工作出色,在优化设计方案中科技含量高、创造性强,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设计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四)设计咨询单位工作失误,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时,应当酌情减收、免收设计咨询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设计咨询与设计审查的关系
设计审查是政府强制性行为。由政府自行组织或通过授权机构,对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结构安全、抗震、消防、环保和节能等部分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损害。设计咨询不能替代设计审查。设计咨询是市场行为,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有偿服务。建设单位聘
请有资格的甲级设计单位,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设计成果和设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以确保建设单位的利益。
八、对重大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的勘察纲要和勘察成果报告的咨询,参照本通知试行。
勘察咨询和设计咨询是工程咨询的重要组成部分,勘察设计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密集和工程经验丰富的优势,在积极开展勘察设计咨询的同时,积极开展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推动我国勘察设计体制向国际通
行的工程公司、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公司和专业设计事务所模式过渡,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试点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199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