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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21:3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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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辽宁省国土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规划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与布局的总体安排。

  国土规划分为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的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环境保护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国土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国土规划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国土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国土规划的行为。

  第八条 综合国土规划是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在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空间布局等方面的基本依据。综合国土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综合国土规划、专项国土规划和特定区域国土规划。

  特定区域国土规划应当按照综合国土规划要求,编制重点开发区域规划。

  第十条 综合国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国土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评价;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三)国土开发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四)国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五)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和城镇空间布局;

  (六)地域分工和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区;

  (七)国土开发整治重大项目的安排;

  (八)国土综合整治重点区域;

  (九)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地域范围;

  (十)实施国土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十一)需要纳入综合国土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国土规划的内容,根据综合国土规划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特定区域国土规划应当包括综合国土规划内容和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口、资源、经济增长等综合分析预测;

  (二)区域发展框架;

  (三)区域地震地质区划;

  (四)城镇体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

  (五)需要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

  (六)区域协调机制;

  (七)需要纳入特定区域国土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应当在国土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

  国土规划纲要应当根据国土规划任务需要和规划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国土规划纲要经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经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编制国土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和行政区划等基础资料。

  省、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国土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国土规划报送审批前,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国土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编制国土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报送审批前,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论证审查意见。未通过论证审查的,不得报批。

  论证审查专项国土规划时,专项国土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参加论证审查专家总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报送审批国土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土规划文本、图集及编制说明;

  (二)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论证审查意见;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国土规划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土规划经批准后,由省政府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条 国土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5年。分为近期规划、中期规划和远期规划。

  国土规划可以对国土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国土规划进行修订:

  (一)全国国土规划发生变更需要修订国土规划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订国土规划的;

  (三)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确需修订国土规划的;

  (四)因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订国土规划的;

  (五)经评估需要修订国土规划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订国土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修订国土规划,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订方案,经评估论证后,报省政府组织修订。国土规划的修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国土规划。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规划,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分阶段制定国土开发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国土开发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时序、开发方向和空间布局。

  国土开发整治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国土资源调查统计和监测制度。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国土资源调查和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定期将国土资源调查统计结果和监测数据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国土资源监测数据。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国土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国土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土规划报送审批前,未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论证审查意见以及未通过论证审查报批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修订国土规划的;

  (三)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开发银行


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台资企业贷款,适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开发银行有关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台资企业申请开发银行贷款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必须符合开发银行项目资本金比例和信用建设要求。


第二章 贷款对象、贷款领域、贷款品种和利率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一)台商在大陆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台商投资区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贷款领域


(一)能源、交通、电子、原材料、农业等产业项目和园区建设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设项目;


(四)资源开发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项目;


(六)国台办及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贷款品种和利率


开发银行台资企业贷款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台资企业提供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省级台办,省级台办审核后报国台办;大型台资企业集团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台办。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抄报台资企业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含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下同)。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贷款申请函;


(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有权部门关于项目、土地、环保以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特殊项目除外;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贷款初评


第九条 国台办对所报贷款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核准的项目以国台办经济局公函形式推荐到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


第十条 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负责将国台办推荐的贷款项目通知总行相关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对台资企业和贷款项目进行信用和债项评审。


第五章 贷款评审与决策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贷款评审采用“信用评审与债项评审分离,信用评审先行”的二元评审方式。开发银行分别对台资企业的企业法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以承诺贷款。


第十二条 按照开发银行现行评审管理办法,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总行决策;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开发银行分行评审决策。


第六章 信贷合同签订及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承诺后,由台资企业注册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与台资企业以及担保人签订信贷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台资企业负责将合同副本报省级台办或国台办备案。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台资企业需在开发银行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开发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台资企业发放贷款,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开发银行贷款应专款专用。在出现台资企业挤占挪用贷款、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台资企业应按合同要求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上报开发银行所在地分行,开发银行有权对贷款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分行要加强贷款管理,并按照开发银行总行规定,将贷款承诺、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资产质量、贷后管理等情况按季上报开发银行总行。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对台资项目的贷款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负责将汇总情况及时通报国台办经济局。


第十九条 国台办经济局负责将反馈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级台办,便于各省级台办做好相关后续服务及跟踪工作。


第二十条 各省级台办负责跟踪已报国台办项目。省级台办和开发银行分行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台办和开发银行总行,国台办与开发银行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台办和开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布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10号

 

公布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19项石化行业标准,其中推荐性标准18项,强制性标准1项,现予公布。《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余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9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19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一、推荐性标准
1
石油化工企业总体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32-2002
SH 3032-1992

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
SH/T 3041-2002
SH 3041-1991

3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
SH/T 3053-2002
SH 3053-1993

4
石油化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SH/T 3130-2002
---

5
石油化工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
SH/T 3131-2002
---

6
石油化工企业现状图图式
SH/T 3133-2002
---

7
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2002
---

8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
SH/T 3536-2002
---

9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SH/T 3014-2002
SH 3014-1990

10
炼油厂加热炉炉管壁厚计算
SH/T 3037-2002
SH/T 3037-1991

11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夹套管设计规范
SH/T 3040-2002
SH 3040—1991

12
一般炼油装置火焰加热炉陶瓷纤维衬里
SH/T 3128-2002
---

13
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
SH/T 3129-2002
---

14
石油化工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设计规范
SH/T 3132-2002
---

15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
SH/T 3134-2002
----

16
乙烯装置离心压缩机机组施工技术规程
SH/T 3519-2002
SH/T 3519-1991

17
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SH/T 3512-2002
SH/T 3512-1990

18
立式圆筒形低温储罐施工技术规程
SH/T 3537—2002
---

二、强制性标准

19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501-2002
SH350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