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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5:0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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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总局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2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现将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特制定“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全面履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质检部门的职能为基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计量惠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计量氛围。

二、行动目标

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计划用两年的时间,通过集中组织开展“四个走进”的大型主题活动,让计量走出实验室,让计量贴近百姓,让计量服务社会,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面推动我国各项民生计量工作的开展,最终达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计量环境。

“四个走进”是指各地要集中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含学校,下同)的服务活动”,通过依法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积极走进社区乡镇开展计量惠民活动,为老百姓普及计量知识,对老百姓送检的生活用计量器具要100%进行免费计量检测等服务,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计量带来的实惠。

“四个百分百”是指此次专项行动要力争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集贸市场、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单位、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眼镜店、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社区乡镇。考虑到各地实际,此次专项行动可分阶段进行,今年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先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把专项行动全面铺开,以确保2009年全面完成“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要坚持监督检查和计量惠民相结合、重在计量惠民的基本原则,通过监督检查和服务宣传,确保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店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和普通民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与此同时,更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惠民措施,让老百姓真正感到计量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带来的温暖,让民生计量真正地走进百姓生活。

(一)诚信计量进市场。

一是各地要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在用衡器等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否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衡器等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设置了公平秤,设置的公平秤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当场称重零售商品的,是否按实际值进行结算;是否存在短斤缺两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二是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四落实”、“一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首先要明确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场内计量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负有监督场内一切计量活动的责任。对于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要在集贸市场推广在用衡器“四统一”管理,即主办者要对市场内在用衡器实施“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彻底扭转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来源复杂、易于作弊、不便管理的局面。对暂不具备条件推广“四统一”管理模式的地区,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主办者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现“四落实”,即入场衡器“先行确认要落实、登记备案要落实、编号管理要落实、申请检定要落实”。要求主办者对入场经营者自备衡器是否符合计量法制要求要先行确认,并进行登记备案,实施编号管理,统一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周期检定。基本杜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没人管、不好管、管不好的被动局面,大幅度提高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受检率。“一监管”,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施强制检定,强化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

三是要采取多种便民、惠民措施,方便百姓购物,方便市场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集贸市场公平秤的监督管理,例如尚未配备公平秤的,要督促集贸市场主办者全部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已经配备公平秤的,要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公平秤实施免费检定;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公布市场主办者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的使用应当有记录;消费者利用公平秤进行复秤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凭证;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公布复秤不合格的经营者名单及次数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公平秤计量准确,杜绝缺斤短两现象的发生,从而最终保证老百姓的买菜买货秤准量足,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二)健康计量进医院。

一是各地要对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卫生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是否建立了周期检定、维护、保管、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行为;是否使用了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

二是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单位为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患者投诉的三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首先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医用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医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报废、更新制度等,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计量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巡查机制,对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建立严格依法检定制度,对不配合检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适时予以通报。患者也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医疗计量服务的监督,对有质疑的问题及时向医疗卫生单位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投诉。通过三位一体的监督,确保医疗卫生单位计量活动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各地在对医疗卫生单位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切实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一方面要着手并加强对用于医疗卫生单位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开展量值比对工作,其中总局负责组织对省级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标准器进行量值比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市级及以下开展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量值比对。通过比对,确保医疗卫生领域的量传体系和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统一、准确、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为医院间检验报告的相互认可奠定计量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对县以下条件相对薄弱的医疗卫生单位,各地要采取措施引导和帮助其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费用地方政府埋单或者适当减免检定费用的做法,提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使广大社区居民和乡镇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得到基本的计量保障。

(三)光明计量进镜店。

一是各地要对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配备了满足验光配镜等工作需要的计量器具;配备的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是否有违规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等。

二是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眼镜店“配、验、检、保、监”长效计量监管机制。“配”是指眼镜店开业,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验”是指眼镜店进、出货(如: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等)必须经计量检测合格,具有可追溯的检测报告;“检”是指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计量检定,并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保”是指眼镜店要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监”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眼镜店日常计量监督检查。

三是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对眼镜店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引导和帮助眼镜店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受托为眼镜店的眼镜产品提供开展免费计量检测服务,为眼镜店配制的眼镜质量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让广大消费者放心配镜。

四是在此次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为了引导消费,加强监督,各地可在眼镜店试点推行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明示制度。即对眼镜店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法制要求的,各地可在眼镜店明显部位统一加贴“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并注明计量器具名称、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告之消费者放心配镜并加强监督。“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格式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定。

(四)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

在此次“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做好送计量进社区乡镇,送知识进社区乡镇,送服务进社区乡镇工作,切实为广大的社区乡镇群众提供满意放心的计量服务。一是向社区乡镇群众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提高百姓计量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向社区乡镇群众普及计量科学知识,如:向他们讲解民用四表的计量法制要求、衡器的使用和防作弊知识、血压计的使用知识等,使百姓掌握计量器具的基本常识;三是为社区乡镇群众免费开展血压计、人体秤等家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免费开展眼镜的计量检测等服务;四是对社区乡镇群众反映的计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真正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坚持便民、利民,减免收费。

各地方局在组织“四进”活动时,应尽可能免收费用或减收费用。各地还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1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建立并完善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把定期开展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便民、利民工作。通过开展技术人员走出实验室、百姓走进实验室等形式多样的计量服务活动,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普及计量科学知识,使公民的计量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做到计量工作“为民所知、为民所用、为民所享”,努力营造放心计量的社会氛围。

四、行动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

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迅速传达,精心准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此次专项行动的启动仪式。

(二)具体行动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此次专项行动分两步走。第一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年底前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第二步要求在明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专项行动一定要做到重点突出,不留死角,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计量惠民措施。

第一步: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今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四个走进”专项行动,至少要先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并确保这些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社区乡镇群众送检的生活用计量器具要100%进行免费计量检测。在今年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各地要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为明年专项行动的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第二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明年各地要在总结2008年专项行动开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力量在各辖区范围内全面铺开“四个走进”专项行动,确保在各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店及社区乡镇实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保证此次专项行动的全面顺利完成。

(三)检查及报送总结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集中进行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同时将文字总结及时上报总局计量司。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地要从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此次专项行动既是一次对近年来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成果的检阅,也是推进计量惠民、强化计量服务意识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为了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完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安排和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特别是对总局发布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将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小常识和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编写成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走进市场、医院、眼镜店和社区乡镇,免费向群众发放,全面提高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从业人员的计量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此次专项行动,积极发挥好舆论导向和引导作用,提高百姓对民生计量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民生计量、重视民生计量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建立投诉和举报通道,对群众举报投诉意见较多的、有计量作弊嫌疑或者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且要予以曝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群众投诉眼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自我承诺、诚信保障。

各地要将这次专项行动与推进《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贯彻实施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的建立结合起来,可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率先推行商业、服务业自我承诺、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公告以及消费者监督的诚信计量监管机制。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地要积极倡导集贸市场和眼镜店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承诺,通过发表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自我承诺的基础上,将符合规定的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载入“诚信计量红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一旦有消费者投诉,一经核实,将其从“诚信计量红名单”中剔除,并计入“不诚信计量黑名单”。通过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双管齐下,为老百姓树立一批诚信计量、公平交易的集贸市场和眼镜店,率先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进而促进全社会计量环境的改善和提高,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四)创新方法、务求实效。

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要积极运用各地在近几年民生计量工作中探索出来的成功做法,好的经验要坚持,好的制度要发扬,好的典型要推广。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制度以及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费实施地方政府埋单等作为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管理方面的经验已在全国一些地区推广采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此次专项行动中都可以加以推广和运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各地要认真研究适合当地实际的计量惠民新措施、新做法、新制度,同时要积累新经验,切实做到政府关注民生,计量惠及百姓。

(五)政府支持、机构配合。

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此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对减免收费的项目,申请地方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的作用,认真组织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一方面要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另一方面要帮助和引导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提高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第三要在专项行动中,积极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计量方面的技术问题,走进社区乡镇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检测服务,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就享受到计量带来的实惠。

(六)集中活动、长效监管。

各地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尽快建立起民生计量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将专项行动与长效监管相结合,依法行政与计量惠民相结合。各地专项行动可以利用即将来临的 “5·20世界计量日”和“6·6全国爱眼日”、“9·6计量法颁布日”等纪念日搞几次集中大型的“四个走进”活动。也可以定期定点开放计量实验室,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做到计量人员进社区乡镇、社区乡镇百姓进实验室,将计量惠民政策真正做到日常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七)强化督查、明确责任。

总局将适时派督查组赴各地督查此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要适时派出督查组去各地市检查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全面顺利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

请各省级局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阶段性工作总结及附表1、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全面总结及附表2报总局计量司并同时发电子邮件至liyuan@aqsiq.gov.cn。工作总结应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计量惠民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为了及时了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务必于每月底前向总局计量司简要报送本月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动态信息,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

关于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

国食药监办[2007]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对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作出全面部署,并且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严格执行《特别规定》,按照2007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的有关要求,推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切实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推进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药品质量安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必须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不断提高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深入推进专项行动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重视和解决好当前专项行动工作存在的问题,坚决按照既定部署完成好下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加大药品研制环节整治力度
  (三)进一步深化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国家局和省(区、市)局按照分工,抓紧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药物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的核查力度,严厉查处药物研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已完成核查工作的注册申请进行分类处理。对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生物制品等高风险品种,在完成技术审评后,由国家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抽验,合格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注册申请,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首批产品的抽验工作,合格后上市销售。
  (五)认真做好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各省(区、市)局要严格标准,统一尺度,对有疑点或来源不明的品种逐一进行清查,确保药品批准文号的真实性。原始审批文件的调取、审核等关键环节必须由各省(区、市)局直接组织。国家局将组织专项工作组,以地标升国标和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中涉及的高风险品种为重点,对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进行复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各省(区、市)局再组织开展再注册工作。要通过再注册,切实淘汰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药品批准文号清查期间,已受理再注册的品种可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六)坚决贯彻执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各省(区、市)局要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药品标签和说明书有关规定,集中力量按时完成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的审核工作。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
  (七)进一步完善药品GMP监督实施工作。修订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改革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式,使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与药品注册现场检查紧密结合。继续加强日常生产监管,加大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GMP。
  (八)开展对部分已上市高风险品种的生产工艺核查。国家局将制定生产工艺核查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各省(区、市)局要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实际执行的工艺进行核查,并分别情况采取措施,对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
  (九)总结经验,继续试行和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国家局将尽快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十)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加快推进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力争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流通流向的动态监控。

  四、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十一)全面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着力解决药品经营中的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机制,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坚决移送。
  (十二)严格药品经营准入管理。全面清理2006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对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依法收回《药品经营许可证》。各省(区、市)局要严把药品批发企业准入关,对擅自降低标准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国家局将予以全国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药品大物流企业试点,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程度。
  (十三)加强药品经营行为监管。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教育和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产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产品专售区域,设置明显的分区标志。
  (十四)强化农村药品监管和广告专项整治。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着重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探索、总结和发展适合本地区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管模式。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力求年底前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

  五、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十五)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工作。各省(区、市)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境内已获准注册的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国家局将组织对境内已获准注册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等四种医疗器械注册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境内在审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国家局负责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和人工关节的核查,其余的由各省(区、市)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分别负责。要进一步严格产品准入条件,对境内三类医疗器械,特别是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必须进行真实性核查,在核实其真实性之后才能审批;对弄虚作假的注册申请,必须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十六)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按照计划时限,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国家局负责组织对同种异体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和宫内节育器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专项检查。各省(区、市)局要继续开展国家重点监管企业、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严重不良事件企业和被举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或存在违法使用原辅料等行为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十七)整顿医疗器械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上市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对高风险产品和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加大对医疗器械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和销售、使用无证产品以及擅自扩大适应症等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对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及时通报全国和各地的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国家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局的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十九)推进医疗器械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加快制修订医用电气通用及专用安全标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等基础标准和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加强医疗器械监管法制建设,加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进出口管理制度,制定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尽快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十一)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全面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推动建立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大力强化药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继续完善药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保证药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二)按照《特别规定》认真履行药品监管职责。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秩序,切实履行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广州市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单位承揽广州市属的勘察设计业务,须到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广州地区勘察设计注册证》(简称《注册证》)后方准经营:
(一)主体在广州市的国务院部属持甲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二)主体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属持甲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上述两类单位均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办理《注册证》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勘察设计证书,并在验证后递交证书的副本复印件,填报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第一次办理《注册证》的单位还应递交《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申请表》的复印件。
《注册证》有效期为一年,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
第四条 下列单位承揽广州市属勘察设计业务,须到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广州地区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简称《登记证》)方准经营:
(一)主体不在广州市的国务院部属和各省(包括广东)属持甲、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二)主体在广州市的国务院部属持乙级勘察设计证书单位;
(三)主体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属持乙、丙级勘察设计单位。
上述三项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机构。
属第(一)项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广州市属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一般应与主体在广州市的持证勘察设计单位合作设计。
第五条 办理《登记证》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填报《单项工程勘察设计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第一次办理登记的还应递交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和经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证申请表》的复印件。
《登记证》只适用于经核准登记经营的该项工程。
第六条 凡领取《注册证》和《登记证》的单位,应同时提供本单位公章和图纸专用章的印模。
第七条 《注册证》、《登记证》不得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第八条 《注册证》、《登记证》领用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市建委缴纳勘察设计管理费。领用《注册证》的单位应在当年六月底前和十二月底前分两次缴纳;领用《登记证》单位应在办理登记后一个月内缴纳。
第九条 注册、登记单位结束在本市经营或撤销时,应提前二十天通知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在《注册证》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终过后的二十天内向市建委报送《市外单位承担广州市项目勘察设计统计表》。
第十一条 对本省属于丁级和外省属丙、丁级勘察设计的单位,不予办理领取《注册证》和《登记证》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属勘察设计单位跨出广州行政区以外经营的,应报市建委备案。
广州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到广州经济开发区承担业务,不属跨地区经营。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申报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按无证勘察设计论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限期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屡犯者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勘察设计证书。
(二)非法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注册证》、《登记证》者,按国家工商局、国家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处罚不服的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又拒不执行处罚者,由执罚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罚没财物金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