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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5-18 17:1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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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1月18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温家宝总理在部署一季度工作时就安全生产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岁末年初是各种安全事故的高发期,要高度警惕,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突出抓好煤矿、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化工等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加强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安全防范,全力做好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学校安全、娱乐场所安全工作,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要严格节日期间值班制度,保持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及时处置各类紧急情况。张德江副总理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各族人民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进入2011年以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1月1~19日,全国发生各类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94起,同比增加12起、上升14.6%,其中:较大事故90起,同比增加12起、上升15.4%;重大事故4起,同比增加1起、上升33.3%。事故涉及多行业、多领域:道路交通61起、消防火灾7起、渔业船舶5起、烟花爆竹6起、煤矿2起、危险化学品3起,中毒、触电、坍塌、高处坠落、锅炉爆炸等事故10起。特别是山东省日照市“1·3”渔船被撞沉重大事故,10人下落不明;河南省许昌市平顶山客运总公司“1·11”重大交通事故,死亡16人、受伤23人;湖南省长沙市高叶塘西娜湾宾馆“1·13”重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受伤4人;湖北省武汉市康宏实业公司服装厂“1·17”重大火灾事故,死亡14人、受伤4人;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1·12”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死亡9人、受伤2人;中石油吉林石化矿区“1·17”天然气爆炸,死亡3人、受伤30人;中石油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1·19”闪爆事故,失踪3人、受伤52人等7起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以上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三超”现象仍未得到遏制,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高度的警惕,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认真排查治理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针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切实抓好煤矿安全工作。要突出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和防治水工作,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节日检修的煤矿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检修技术安全措施,节日停产放假的煤矿要保持瓦斯检查、通风、排水等工作正常运行,严防因停风和停排水滋生新的事故隐患,节后复产要严格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不得复产。
  (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水运、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针对春运期间的特点,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强化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防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客流量和气候特点,精心组织运力,并做好雨雪降温天气应对工作。要强化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措施,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确保“春运”安全。
  (三)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非法窝点死灰复燃,严防企业节前突击生产;要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防零售点连片经营、超量储存和违法违规经营和运输,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教育引导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针当前火灾易发、高发等特点,加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及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宾馆饭店、商场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严防火灾事故。要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严防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五)要加强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要加强石油化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平台倾覆、油气泄漏、闪爆等事故发生。要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六)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隐患。要认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和民爆火工品专项整治,加强对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进出港签证编队生产、持证上岗等制度落实的监督监管;加强对锅炉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严格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要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着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煤矿、非煤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和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各类企业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强化企业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
  (二)要确保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围绕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分口把守,紧紧盯住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四、加强应急防范和值班值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要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防灾抗灾工作的检查指导,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地方各级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九条 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遵循城市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结合自身业务,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单位从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办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重点接收并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以及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除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三峡库区城市移民迁建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加强下列档案的接收管理: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二)市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下同)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三)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地质勘察资料,城市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地形测量成果资料,编绘图)和地下管网普查图等;
  (四)市级城市建设管理业务技术、科研档案和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区重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六)其他具有长期或永久性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加强本辖区内  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管理,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工作需要调阅城市建设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予配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的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  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形成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按以下规定报送:
  (一)属于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建设工程档案,须经档案专项验收合格,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完毕;
  (二)归档的工程档案,至少应有两套,一套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一套留建设单位;
  (三)报送的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
  (四)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五)工程档案的组卷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分专业、分部位进行有顺序的排列装订,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每卷净厚度不超过3厘米,且案卷要素完备并使用城市建设档案馆监制的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撤销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向其主管机关或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上一年形成的城市规划档案和勘测档案;各项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可在规划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再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市政、公用、房地产(产权产籍除外)、园林、环保等城市建设业务技术档案,每年三季度前由各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汇总整理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保管,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应采用声像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十八条 对已到期的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造具清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同时上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安全、保密。
  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档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宣传工作,定期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未达合格等级的工程,该工程不得批准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中有下列突出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提供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市建设档案献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情况下抢救城市建设档案有功的;
  (五)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人员配置参照《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编制标准》执行,业务经费在当地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考核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维护分解表》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内网栏目内容维护分解表》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市政府内网网站(以下简称内网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对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工作进行指导、内容审核、考核、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实行集中管理、分散维护的方式,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及中省驻延单位负责门户网站对应职责的栏目内容保障及更新维护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内网网站对应职责栏目内容保障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所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门户网站、内网网站所发布内容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制度;各内容保障单位必须建立网站保障工作机制和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凡上传门户网站、内网网站的信息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信息员使用的电脑、移动介质必须固定,要做到专人、专机、专用,确保上传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各内容保障单位要建立信息员制度,贯彻《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加强管理,考核奖惩。

  第七条 新闻类资源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政务信息公开不得超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服务类、在线办事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信息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单位内容保障及信息更新、维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保证市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全面、及时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协助市信息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并维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负责梳理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和维护本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 

  四、负责本单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的添加、维护、审核和校对工作。 

  五、负责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单位工作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并做好上报信息的审核、登记工作。 

  六、负责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类栏目中收到的针对本单位咨询、投诉、建议的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七、负责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中由本单位保障的相应栏目内容报送和维护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栏目功能的完善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负责承办由市信息办安排的政府网站的其它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考核办法   

  

  为了增强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各单位的职能,对信息员分为两类: 

  (一)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信息员;  

  (二)门户网站市级内容保障单位信息员。  

  二、考核内容  

  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情况;行政业务服务事项的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情况;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回复情况;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的保障情况及动态信息报送情况;对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等六个方面。  

  三、考核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  

  (一)是否完成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的建设,分值为30分,依据完成比例,予以核减。  

  (二)各单位行政业务服务事项的公开情况,分值为25分,依据公开服务事项的比例,予以核减。  

  (三)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情况,分值为5分,按照答复的比例和及时性,予以核减。  

  (四)各单位互动交流栏目中咨询、投诉、建议的回复情况,分值为15分,依据答复的比例和及时性,予以核减。  

  (五)各单位对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的保障情况及动态信息报送情况,分值为20分。  

  各县区每月应提供信息不少于60条,市级各部门每月应提供信息不少于20条;保障各自对应栏目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提供信息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予以核减;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经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审核,不适合公布的信息,不计入统计数量;凡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扣5-10分。  

  (六)对信息的维护情况,分值为5分。如监测到信息没有及时维护的情况,发现一条扣0.5分。  

  四、考核方式  

  (一)各单位信息员按照考核内容的六个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上报市信息办。  

  (二)市信息办对各单位信息员上报信息数量核实后,统计得分,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通报。  

  (三)年终综合累计得分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纳入县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奖励办法  

  年终评选出县区先进集体3个和优秀信息员3名,市级部门先进集体3个和优秀信息员10名,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延安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政办128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