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26 23:0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交易所 深圳登记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股票集中托管方案实施细则
深圳交易所 深圳登记公司


前言
为保证股票集中托管方案的顺利实施,经“方案实施小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特区证券公司、中行证券部、市国投证券部组成〉讨论,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股票集中托管程序
第一条 每一托管商(证券商)必须在登记公司开立托管户口,以交易所安排的证券商代码作为托管商户口的总帐号。托管户股票与自营户股票严格分开。
第二条 投资者以现有的股东代码卡号码作为在证券商处开立的托管户帐号。
第三条 客户若要买进股票,必须在深圳市任一家或几家证券商处开设托管户口。买进的股票将不再以实物股票交割。
第四条 客户若要卖出股票,须先将股票托管,托管在哪一家证券商不限,但在何处托管,必须在何处委托卖出。
第五条 客户托管股票时,须填写“股票托管申请书”。其内容有:姓名、代码、股种、股数、已过户标准手股票张数、未过户标准手股票张数、非标准手股票张数、合计数。并出示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
第六条 未过户的股票,要连同买进报告书及过户费一并交给托管商。托管商收到客户(代管户)的实物股票后,专人核查、清点,确认无误后,填写一份“股票托管收据”交给客户。经登记公司确认后凭此收据领取“股票存折”。
第七条 托管商收到股票后,在背面的空白转让栏内盖上“股票托管专用章”(此章由登记公司统一监制和提供。其内容包括:托管商名称代码及“股票托管专用章”字样)。
第八条 证券登记公司为各家托管商免费提供股票托管专用袋,托管商应将盖章后的股票按已过户和未过户分开,未过户股票必须与对应的“买进报告书”用曲别针夹好,同一股东的股票装入一个袋,并按袋面要求填写上市公司编号、当日托管序号、股东姓名、代码、标准手股票张数
、非标准手股票张数和合计数等。股票较多需要多个袋时,应用绳捆扎,以便清点户数。
第九条 托管商按股票种类分开打印“股票交接清单”(清单格式与内容各个托管商应相同),于次日上午11点前将股票及交接清单送至登记公司签收。清单顺序和股票袋排列须按当日托管序号对应一致。
第十条 登记公司收到托管商交来的实物股票和交接清单后,分两个环节来确认托管股份:
1.点收股票张数、股数及托管户数;
2.股票逐张审核过户,确认托管股票并开出确认凭证一《股票托管确认书》。其内容包括:总股份、确认股数、不确认股数及原因。
登记公司在签收股票后十天内对托管股票作出确认,并对不予接受托管的股票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托管商收到登记公司的股票托管确认书后,打印股票存折,托管人用托管股票收据领取股票存折,至此,托管的股票方可参加交易。
第十二条 股票存折的格式,由证券登记公司统一设计,股票存折的流水号由各证券商编制。封面由证券商自行设计,以保持各家证券商特色。
第十三条 客户如将股份存折遗失,可立即凭本人身份证、代码卡向发出股票存折的证券商申报挂失,没有身份证和代码卡的,持户口簿或公安局证明也可申报挂失。一星期后,托管商向客户补发新的股票存折。挂失收费1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在每只股票开始托管后,登记公司免收保管费,并对其需要过户的股票减半收取过户费(每张股票收1元)。

第二部分 集中托管后的交易交收及过户
第十五条 在实行集中托管交易的前一日,登记公司须将各托管商的托管余额报送交易所。
第十六条 客户在委托卖出时,托管商柜台应先查核该客户是否有足够的托管股票。从采用集中托管交易之日起,买卖已经托管的某只股票时,一律凭身份证和股票存折办理委托,同时停止该只股票实物委托买卖。启用股票存折后,股东代码卡应由股东妥为保存,以备将来回收。
第十七条 每一交易日,托管商在交易所达成的托管股票的成交情况,托管商买进股票数目,卖出股票数目及买卖净额,将由交易所于当日下午5:00前传送登记公司。
第十八条 各家证券商须将每交易日的客户(分户口)明细过户表,用软盘于T+1中午11:00之前送至登记公司。登记公司按股票种类与交易所送来数据核对,若正确则打印一份买卖净额清单与托管商核签。
第十九条 一旦发现托管商资料与交易所资料不一致时,则登记公司的日常业务以交易所资料为准来处理,并将有误信息尽快反馈给相应托管商,督促其作妥善的复核工作。由此而对交收划帐在时间及其它方面造成的后果,由相关的托管商负责。若属交易所有误,则交易所应及时通知
登记公司。
第二十条 如果有一家或几家托管商没有准时送交资料,则当日各家托管商的股票余额以交易所资料为准。登记公司将视情况对当事的托管商作相应的处罚(处罚条例另订)。并可建议交易所暂停当事托管商交易。
第二十一条 登记公司收到托管商所送软盘,打印清单与对应托管商核对签收后,分托管商逐日打印过户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一份送托管商,一份存档(只打印股份变更资料,新增按变更股份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商在T+2日收到过户情况一览表后,即可与客户进行二级交收。
第二十三条 如因失误发生客户卖空情况,托管商应按照交易所规则,采取措施将股票补回或售出,以保证在T+1传到登记公司的客户(分户口)的过户登记明细表,登记公司都能逐笔过户。
第二十四条 托管商报送的每一交易日的过户登记软盘资料,登记公司将作为过户登记的依据。如此资料有误,其责任由托管商负责,如过户登记时处理失误,其责任由登记公司负责。

第三部分 股票的转托管
第二十五条 客户如要将已在一托管商处托管的股票转到另一托管商处,凭转入方托管商的接受入户通知到转出方托管商处,由转出方托管商填写一份“股票转托管表”,并转至登记公司核实后,将转出股票从转出方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中减掉,加在转入方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上,并
在“股票转托管表”上盖章,交由转出方托管商和转入方托管商作为股分收付的记帐凭证。
第二十六条 “转托管表”一式四联。转出方托管商,转入方托管商,客户及登记公司各一联。
第二十七条 转出方托管商每办理一笔转托业务向客户收30元的手续费,留成20元,交登记公司10元。
第二十八条 转出方托管商开出“转托管表”通过登记公司转帐至转入方托管商,时间为一周。

第四部分 分红派息
第二十九条 分红派息以截止过户日登记公司记录的股份余额为准。
第三十条 现金股息:登记公司将现金股息直接划入股东办理代码卡时填写的银行帐户。
第三十一条 红股和配股
在托管户的股东,其红股及配股将记入托管商户口及分户口(股票存折)。配股的认购或转让均通过股票存折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继续持有实物股票的股东,其红股打印股票,配股打印配股证,该等股东到登记公司领取红股股票和配股证。

第五部分 股票提取
第三十三条 客户如要提取实物股票,须透过其托管商向登记公司报送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登记公司将提取之股票数目从客户的分户口中转入直接户口,并打出一张非标准股票交托管商,由该托管商向客户发放。
第三十五条 提取实物股票的投资者,要向登记公司交纳股票面额5%的费用,最低额为10元。由托管商代收后与登记公司对半分成。
第三十六条 从报送领取实物股票申请表,到领取股票时间为一周。

第六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由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1991年12月2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资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11届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市国资局 2000年5月)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
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的精神,逐步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经营机制,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
(一)组建原则。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要从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建立完善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
1.政企分开的原则。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出资者缺位问题,实现政企分开。
2.适度规模的原则。为了有效地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质量,增强资产的营运功能,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应有一定数量的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所持有的总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
3.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根据产业相关性强、专业联带紧密的原则,以不重复、不类同组建为前提,可将市属范围内的各种有效的生产要素聚集起来,优化内部专业分工协作,集中优势走符合产业政策的“高、精、尖、新、特”的专业化道路。
4.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技术创新的方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企业发展的新路子。
5.结构优化的原则。要打破行业界限,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经营,通过资源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
(二)组建的条件。
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正式组建:
1.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公司名称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4.资产经营公司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国有净资产在2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公司总资产50亿元左右,国有净资产在10亿元左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组建的途径。
1.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将一批企业集团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其持有和经营,对划入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范围的原授权经营单位国有资产授权资格相应取消。
2.对少数规模大、效益好,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大企业集团,予以保留,由市国资委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
3.根据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对原已授权经营的部份企业集团,按产品、产业结构进行调整重组,并重新授权。
4.对条件不具备的原授权企业以及市脱钩办确认移交的企业(托管企业除外),原则上成建制划归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管理。
(四)组建的程序。
1.根据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提出的组建意见,由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草拟组建方案。
2.市国资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提交市国资委审批。
3.市国资局牵头组织有关委、办和工商、财政等部门论证并通过公司章程。
4.委托中介机构对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对经财政部门核实的不良资产,报请市国资局审批后,按政策规定可作冲销国有净资产处理。
5.市国资局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界定国有资产,并办理国有资产授权手续。
6.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市国资局与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二、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职权。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是指经市国资委批准和授权,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和作为母公司的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中心,代表国资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
选择经营者等出资者的权利。其中资产经营公司不是一级行政机构,主要从事资产经营活动,不从事行政管理职能,不干预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关投资项目在向审批机构申报或备案的同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三)有权转让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公开竞投交易,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让国有资产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确认。
2.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确认价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3.涉及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所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等事项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后呈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
(四)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如下:
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或国有法人)出资转让的净收入,30%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交市统一安排,综合使用;余下70%分别留给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安排使用

2.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税后利润,扣除经批准弥补的亏损,并按规定提取的单项留利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20%,余下80%分别留给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安排使用。
以上由市集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全部用于本市企业发展生产的投入。留存于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应专项存储,作为国有资本金的投入。
(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完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
(六)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应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
(七)履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编制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支预算、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要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层的领导架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但不干预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监事会是依据有关规定设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机构,向市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报告工作。
经理班子负责公司日常的资产营运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资产营运情况按规定实施监督,对国资委负责。
(二)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建和经理班子的任免,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和《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进行。
(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要与自身的职能相适应,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一批熟悉资产经营的高素质人才。
四、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考核、评价、奖惩。
市国资委每年对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营运业绩的考核、评价、奖惩。
(一)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有关指标。
(二)考核、评价的程序和方式。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年度审计应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临时考核小组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由市国资局对其经营者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实行“整体授权、分类考核”的办法。
(三)试行奖励办法。市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董事会、经营者完成责任期内经济指标的,在国资收益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对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撤消其主要领导人职务,对确实发挥不了作用的授权机构,取消其授权资格。
五、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分配制度,按照市委办公厅《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执行。
(一)经上一级投资主体同意,董事长、总经理可实行年薪制。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试行股份期权的激励办法。
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经营者的分配分为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股份期权三部分。
1.基本年薪。以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参考基准,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和行业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最高不得超过参考基准数的5倍。
2.效益年薪。根据经营者上年度完成的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本公司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综合计算,效益年薪最低为零。亏损企业的减亏额,在考核经营者业绩时可视同企业利润。
3.股份期权。经公司出资人和股东大会同意,经营者在任期内按协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公司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年薪考核由市国资委核准,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的年薪考核由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核准,报市国资委、劳动局备案。
六、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与市国资委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的决策机构,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运营机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市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实施监管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实施监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制定并指导实施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国有资产布局。
(三)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设立、变更、重组和终止。
(四)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
(五)审查和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资产收益的调度,确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比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与市政府各部门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政府各部门按其职能,从社会经济管理的角度,依法对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但不再行使直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力。
七、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与所投资企业的关系。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机构,与其所投资的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一)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依法对投资企业进行产权管理。
1.委派产权代表。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建立产权代表委派制度,通过向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产权代表一般出任公司的董事长。
2.管理企业班子。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市委办公厅《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管理所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
3.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对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按规定收缴投资收益和实施对经营者的奖惩。
4.实施财务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通过向全资和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其大额资金的收支实施具体监控,并指导督促企业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5.审批重大投资。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建立对全资和控股企业重大投资的审批制度,凡是限额以上的投资(含贷款和贷款担保),均要按规定的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组织论证和审批。
6.进行资产运作。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和市的产业政策,抓好投资企业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通过公司制改革,以及兼并、转让、拍卖、破产等方式进行产权运作,盘活和重组国有资产,大力培育拳头产品、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
7.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在对投资企业实施产权管理中,不得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二)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1.企业对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有权经营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在内的投资者的利益。
2.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1)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穗府办〔2000〕12号)的规定办理。
(2)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其投资额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
(3)用全部或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3.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过程中,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经营国有资产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应按照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章程或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八、对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运行监控。
(一)对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派出若干名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由市国资委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加强对国有资产授权运行情况的监控,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九、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县级市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000年6月6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环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

  01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02 排污费缓缴审批

  03 异地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核发审批

  04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05 放射物质申报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六条;

  (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第二条;

  (七)《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控〔1997〕020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申报登记的,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4.产生危险废物;

  5.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7.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2.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需作重大改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申报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原件2份);

  (二)属于变更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原件2份);

  (三)其他相关材料:

  1.属于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的企业,提交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提交申请人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使用重油作燃料的工业废气排放企业,提交燃料检测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申报登记表格:《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二)变更登记表格:《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区环境监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管企业申请由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区管企业申请由所在区环境监察部门受理。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登记程序

  (一)申报登记程序:

  1.申请者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申报手续);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市环保局进行申报登记。

  (二)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者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在变更、调整前3日前提出;紧急情况下在变更、调整后3日内提出);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市环保局进行变更登记。

  十、登记时限

  当日办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印章,不另发登记证件。申报登记,一年有效;变更登记,一次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在案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作为排污者排污状况证明材料和征收排污者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或者变更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排污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排污费缓缴审批

  一、审批内容

  排污者缓缴排污费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十六条;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六条;

  (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企〔2003〕173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有特殊困难不能缴纳排污费:

  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2.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二)排污者在1年内未获得批准缓缴。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者提交《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缓缴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写明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

  法律依据:《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缓缴申报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区环境保护局和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属的区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或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区管企业的排污费缓缴由所属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市管企业排污费缓缴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三)决定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批复,有效期同批准的缓缴期限。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准决定后方可缓缴排污费。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  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缓缴申报表

申请单位(排污者)全称(盖章)


全年核定排污费(元)

目前欠缴排费(元)


申请缓缴 个月

(不得大于3个月)
申请理由:







上次被批准缓缴

排污费时间






市/区环保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本表适用于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50万元以下(含);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申请减免、缓缴二氧化硫排污费,或其他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50万元以上(不含)的《申报表》按省文件要求;③本表须填报一式四份。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异地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核发审批

  一、审批内容

  对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核发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和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发。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者为在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的车主;

  (二)机动车须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未列入《深圳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车型目录》(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境保护网(http://www.szvecc.org.cn)查询);

  (三)车辆在环保标志发放现场通过车型核查;

  (四)申领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具有受省环保局委托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同时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提供的排气污染合格凭证。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申请表》(原件1份);

  (三)申请者申领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提交受省环保局委托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同时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提供的排气污染合格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异地载客机动车绿色环保分类标志领取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异地号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境保护网(http://www.szvecc.org.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到各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三)市环保局核准后发放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

  十、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和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为1个月,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方可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3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异地载客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领取申请表

一、基本资料(车主或代理人填写)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汽油车 □ 柴油车 □

厂牌型号

标志类型
长 期 □    临 时 □

车主名称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

电话


二、标志发放情况(工作人员填写)

行驶证登记车型与车辆的实际车型是否一致
是 □

否 □

车辆的现场检查结果
闭环电喷 □

开环电喷 □

化 油 器 □

车辆绿色环保分类确定结果
绿  标 □

黄  标 □



  注:此表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二、设定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06〕19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者为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2.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没有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同时符合《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已经纳入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划和环保项目库管理;

  2.项目实施后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4.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提交《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原件3份);

  2.在建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各3份);

  3.如申请项目属于新技术类的,还需提交专利证明文书或专家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原件3份)。

  申请者须将上述材料按次序装订成册(共3册)后递交,同时递交电子版。

  法律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九、审批程序

  (一)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工作人员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形式审查的笔录资料存档。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资助条件的项目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

  3.工作人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报告由现场调查记录、图片资料等构成;

  4.对现场考察后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封闭式的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报告和拟资助项目清单;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