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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6:3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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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科学制定我市各类城乡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许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村镇体系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其他城乡规划。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全市各类城乡规划方案的评标、技术论证或评审工作的需要,从全国规划、建筑、旅游、交通、绿化景观、市政等专业领域中选取专家,对各类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为重大项目提供跟踪指导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专家库管理,组织规划专家评审工作。各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规划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可与市招投标管理中心专家库资源共享,参与规划相关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专家评审或审查的项目范围与组织


第六条以下类型的城乡规划在上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前,须经专家评审。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4.中心镇总体规划;


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6.城市专项规划(综合交通、绿地系统、给水、排水等);


7.城市区域或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8.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9.城市重要地段用地性质的调整。


第七条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实行分级评审制度。许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中心镇区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许昌市区及县(市)城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城乡规划专家评审工作一般以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对于非专家评审会规划项目,可由市规划技术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性质的规划项目方案邀请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论证或进行技术审查、指导。


第九条以招投标形式确定编制单位的规划项目,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抽取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专家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由国内著名高校或设计单位、河南省内高校或设计单位内的知名教授、工程师以及许昌市内从事相关规划、建筑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根据不同技术领域分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绿化景观设计、道路交通设计等四个专家组。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专家采用聘用、个人申请、相关网站征集等方式确定,省内以上专家可采用直接聘任或网站征集方式,市内专家采用聘任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规划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


3.了解本专业技术领域活动特点、规律及前沿的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5.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省内以上知名专家年龄可在60岁以上;


7.规划活动和招投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件;


2.职称证明材料;


3.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材料;


4.近五年承担过的设计项目或从事规划相关专业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招投标活动、项目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等工作的专家抽取和相关服务工作。专家库建立后应列入竞争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适时充实、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1.定期充实。每两年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函或征集一次新专家名单,经汇总筛选后入选专家库;


2.适时调整。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活动组织者对专家进行综合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对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专家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评审对象独立提供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2.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报告、图纸;


3.授受参评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4.向委托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及专家工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对评审项目的评审过程和相关内容保密;


3.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有关事宜;


5.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7.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专家评审工作办法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工作办法:


1.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以专家评审组的形式进行,专家评审组的人数一般以5人或5人以上的奇数,评审小组对评审活动组织者负责。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及项目方案投标的依据;


2.评审活动实行多数通过制。规划方案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为通过;项目方案由专家投票三选一。通过的方案由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未通过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前提下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及报审。组织评审办公室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复审;


3.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并书写评审意见,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投标档案或对评审专家的考核依据;


4.评审工作过程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评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记录人对记录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八条评审程序:


1.专家评审管理办公室召集评审会;


2.评审办公室可根据项目情况指定专家组主任评委或由专家组推选主任评委;


3.主任评委主持评审会,宣布评审会议程序和有关事项;


4.项目单位介绍规划或项目方案编制情况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5.委托编制单位介绍方案内容;

6.各与会相关部门发表审查意见;

7.专家发表审查意见;

8.专家组主任评委综合专家意见进行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9.主任评委宣读专家评审意见书,并签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侯圣鑫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的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际竞争日益白热化,我国企业面对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通过市场主导和政府为辅助的并购战略实现规模经济来增强国际竞争力已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和必然选择。与此同时,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工作也已经提上日程,反垄断立法与我国目前的规模经济战略并不冲突,而且,我国更应该配合我国的规模经济战略加快我国的反垄断立法进程。
关键词:规模经济 反垄断立法

近年来,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已经将反垄断法纳入到立法日程中来。针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论证,学者们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立法的原因和依据。国内外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竞争立法和强有力的竞争执法,必须培育良好的竞争文化和竞争机制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和立法实践看来,为了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统一的和与世界接轨的反垄断法已经是我国的立法的必然选择,在此,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不作过多探讨。
我国的反垄断法从呼吁制定到现在已经有数十年,之所以现在也没有制定出台,除了其他经济因素和政策原因外,在立法的理论上还存在诸多没有解决的理论问题和有争议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好我国目前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本文粗略探讨二者的关系并初步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
一、中国发展规模经济的必然性分析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国际竞争日益白热化,我国的企业尤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市场竞争。由此通过并购战略组建新的企业航空母舰来增强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焦点 。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是小型企业太多,企业的经济规模太小,没有形成企业团队和规模经济。从资产规模上看,2004年中国企业500强资产总额为34092亿美元,而世界500强企业在2003年的资产总额就达到了608145亿美元。此外,从营业收入上看,2004中国500强的总营业收入只有世界500强总营业收入的2.76%。扩大我国企业的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已经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当务之急。显然,利用并购的方式实现企业快速的扩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是相对简单的方法也是目前我国应用较多的战略。
中国企业的并购浪潮不仅是因为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和市场需求自发的内部变革,而且是政府从机制上引导、从方向上控制、从力度上促进的划时代的经济变革;这场并购浪潮,一方面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的组成和延续,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在新的经济建设时期必然产生的历史过程。 近年来,我国的企业并购在规模和强度上出现急剧扩大增强的趋势。中国移动(香港)用800多亿元兼并8省市移动网络、日本日产汽车以近百亿元与东风合资、美国百威啤酒参股青岛啤酒、美国新桥投资参股新发展……一股空前的兼并大潮正席卷中国企业界。据普华永道的调查,在受访的232家跨国公司和产业投资基金中,有七成认为中国的并购活动会加速增长。我国的这场并购浪潮,从世界范围来看,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的组成和延续,从国内范围来看,是影响整个21世纪经济发展的新的并购浪潮。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我国企业需要在较短时期内快速做大做强,以迎接全球性的竞争格局,我国企业的强强并购必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以战略选择为目的,旨在改变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2、并购将以市场行为为主,政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和控制作用。 3、以横向并购为主,其它并购形式也多有发生。4、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必然会相互渗透。5、并购的支付形式多样化。6、跨国并购行为将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7、并购金额大部分将发生在证券市场上 。
最近的企业并购,发展规模经济的实践证明,绝大部分的企业并购后都实现了资源的互补和优势的共享,极大的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我国发展规模经济的道路不会发生改变,而且还会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二、发展规模经济与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关系分析
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规模经济,虽然提高了企业的规模和效益水平,但是经常出现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优势企业以规模与效益实施并购战略,使企业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利润率提升、竞争力增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随着并购的深化,企业规模的不断的扩大,当生产集中到少数规模巨大的企业后,就会产生垄断因素,进而阻碍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正是规模扩张与垄断集中这个矛盾的存在,使得很多的学者对当前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是否成熟产生了怀疑甚至直接予以否定。他们认为现在当前我国应该针对我国企业规模过小,效率过低的现状扩张企业的经济规模,实现规模经济,而不是制定反垄断法来限制企业的规模扩张,因为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核心就是反对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但是我认为,规模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目前制定反垄断法之间不存在矛盾,相反,二者还是统一的,如果我们合理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建立并发展良好法治环境下的规模经济。究其原因,我归纳为以下诸点:
(一)从规模经济本身来看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出现的成本扩大和收益递增的现象。规模经济可以分为外部规模和内部规模。外部规模经济指的是单位产品成品取决于行业规模而非单个厂商的规模;内部规模经济则指的是单位产品成本取决于单个厂商的规模而不是所在行业的规模。在我国,很多学者之所以会对反垄断法是否需要制定持反对或怀疑态度,很重要的原因是对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认识存在误区。规模经济的形成必然以经济规模的扩大为前提。生产规模的扩大往往能带来规模经济的要求,如采用先进的设备,更细的分工等,而且经济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对需求波动、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规模经济的不断扩大并不必然形成规模经济,企业购并、资产重组也并非都有利于构造规模经济格局。这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生产能力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超过一定的点,产出的增量或边际产出将会减少,出现规模报酬递减的现象,也即意味着规模经济的形成是企业适度扩张的结果。2、随着企业规模的无限制扩张,企业的交易成本也会上升。企业之所以替代市场存在,是因为通过市场交易是需要成本的,而通过企业内部化的层级制管理结构加以组织,可以将这些成本内部化。但如果管理幅度过大,或者层次太多,也会导致企业效率低下,规模不经济。3、规模的扩大,必然引起市场中的垄断力量的增强,从而导致市场将偏离充分竞争时的均衡,垄断者将凭借其垄断定价和市场进入壁垒获得垄断利润。此时企业追求创新、追求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都将减弱 。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规模经济不等于经济规模,经济规模的扩张可能形成规模经济,也可能导致规模不经济,关键就在于把握这个度的问题。规模经济更不是垄断经济,垄断经济只是经济规模扩张的可能结果,并非必然结果。如果有较好的法律控制和政策引导,我们就可以合理的发展规模经济,不会导致垄断经济的出现。规模经济和垄断经济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矛盾的症结在于经济规模的扩张的目标存在主观操作性,它可以导致垄断经济,也可以导致规模经济。但这并不能直接推理出来反垄断立法和规模经济之间存在矛盾。相反,这恰好说明二者在最终目标上是统一的。规模经济是效率经济,它的本质是追求微观经济上的企业效率,最终目标是实现微观经济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而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对竞争自由的维护,促进经济的高效率,最终实现宏观经济领域的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规模经济并不会阻碍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也不会影响我们追求规模经济的实现。
(二)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看
表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著名论断“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起基本的含义是指反垄断法不是简单以特定的竞争者受到损害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标准,而是从竞争机制的大局或整体进行判断,只有当竞争机制本身被破坏时,反垄断法才会予以正当的干预。但因为“竞争机制本身是否破坏”这种标准规定的过于原则,现实中很难操作。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主要是围绕着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等标准予以综合判断认定。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反垄断法追求的基本目标。在美国里根政府执政期间,经济效率甚至被认定是反垄断法的唯一目标。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更不等于反对规模经济。尽管规模生产和销售导致了中小企业的竞争机会的丧失,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但只要这种损害没有威胁到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反垄断法就不应该干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是否构成垄断的市场界定标准本身就是相对的,某些行业在一国境内已经形成垄断集中,但如果放在国际竞争的背景中考虑,一国的寡头垄断在世界范围内则有可能形成充分的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效率抗辩”将在反垄断诉讼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一个企业的经济规模再大,占有的市场份额再高,只要能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都可以成为对抗垄断诉讼的理由。美国波音和麦道的成功合并就是典型例子。从经济规模来讲,合并后的企业绝对构成了传统意义上的垄断了,但合并之所以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就在于合并能提高经济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
反垄断法发展到今天已经从“结构主义”走向了“行为主义”。按照结构主义分析方法,如果一个企业的市场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其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就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这种近似于有罪推定的的原则在今天已经基本上被所有的国家所抛弃,取而代之的是行为主义分析方法。行为主义分析方法认为垄断并不总是损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的,只有在这种垄断地位是通过不公平的或者剥削性的方式获得的情况下才是反垄断法所要干预的。就微软公司垄断案而言,美国政府打算分解该公司的主要原因不是微软公司太大了,而是因为其滥用了这种太大的地位,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来维持起垄断的地位。换言之,规模太大不是政府反对或者分解微软公司的原因,而是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实施捆绑销售等行为的结果。
总之,反垄断法不是反对经济规模,更不是反对规模经济,而是反对实现规模经济过程中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虽然由集中所导致的经济性垄断还不明显,但我们绝对不能以此否定反垄断法制定在当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行政性垄断带来的行业性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的泛滥局面已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如果不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后果将不堪设想。我国应该采取绝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行为主义”来认定是否构成垄断,即只对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不对垄断结构予以规制 。
(三)从立法超前性上来看
我国目前已经有一系列的反垄断规范性文件出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但是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典已经是必然的趋势。现在反垄断的最主要的目标应该是破除行政性垄断。但是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的主要内容针对的却是在企业规模扩大后的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而我国的企业规模经济后向垄断发展的趋势和破坏竞争的行为却没有出现。但是我国从立法要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前性上来考虑,我们需要制定完善系统的反垄断法典。不仅要针对行政性垄断还需要针对以后好出现的垄断。这个在立法学理论上已经可以得到最简单的解决。
三、反垄断法律制定中处理二者关系的措施
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典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合理的处理规模经济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一)合理确定反垄断法的豁免范围。即铁路、电信、邮政、煤气、自来水、电力等行业和企业是否应当豁免于反垄断法。一种意见认为,这些领域的运营商的垄断地位是自然形成或依据法律法规合法取得的,反垄断法不应挑战其垄断地位。主流意见则认为,反垄断法不挑战国家赋予特定运营商的垄断地位,但这并不等于说准许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反垄断法的豁免一般分为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两类。行业豁免是法律直接规定某些行业不适用于反垄断法,行为豁免则是就具体的行为规定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的程序和条件。从发展趋势来看,行为豁免已经逐渐取代行业豁免,成为反垄断法豁免的主要形式。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该采取行业豁免和行为豁免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察各国的反垄断立法经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各个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对各个行业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二)合理确定企业购并中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主流意见认为,对企业购并进行监控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当对其做出规定。但如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既能够防止垄断,又不会影响企业合理的购并活动的法律,则需要仔细研究和权衡。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应该做严格的区分,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反垄断法典中,明确确定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不具有可行性。而且判断标准的变化也使得立法不具有稳定性。我国反垄断法仅仅规定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机关和判断程序即可,而由有权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
 (三)明确反垄断法应重点规制垄断性的行为。在各国反垄断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不论立法、执法或法学界,对反垄断法应重点规制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还是行为,都有过争论。那么,我国反垄断立法重点是针对的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还是行为?在世界各国反垄断实践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以结构规制为重点的先例。但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反垄断立法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不再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应该顺应这一世界反垄断立法发展趋势,明确规定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是垄断性的行为而不是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结 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建立反垄断法已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并有适当超前性的反垄断法典。但是这与我国目前实施规模经济战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不矛盾,我国企业的并购浪潮将继续朝跟深更广的方向发展。而且如果我们清楚的认识我国反垄断立法和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反垄断法将促进规模经济。如此,我国将实现立法与经济实践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 陈丽洁:《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和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2
2. 朱洪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反垄断立法——以企业合并控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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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胜利:《分立还是合并:中国反垄断法立法例的选择》,《河北法学》,2000,1
10. 王海涛《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几点问题的思考》,《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3,1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费征收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费征收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草原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黑政发〔1985〕125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草原管理费的征收范围
凡使用草原和草山、草坡(以下简称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市、县的草原管理部门缴纳草原管理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国营农、林、牧、渔场及其职工使用的草原;
2、乡、村所属的农、林、牧、渔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草原;
3、农民和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使用的草原;
4、乡、村统管使用的草原;
5、机关、企业、事业、部队、学校等单位使用的草原。
第二条 草原管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草原的类型、草质、产草量和利用现状,以面积计算,按年征收草原管理费。
1、天然采草场,每亩五角。
2、天然放牧场,每亩二角。
3、牧业、经济两用草场,每亩三元。
4、国家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场、飞播草场,每亩二元。
5、国家投资建设的半人工草场(包括浅翻轻耙、松土补播、围栏封育等),每亩一元。
6、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费投资建设(包括人工种草、围栏封育、松土补播、浅翻轻耙等)的草场,按建设前的天然草原类型收费标准征收。
7、草山草坡,每亩三角。
8、擅自开垦或改变用途的草原,按垦前或改变用途前的收费标准加收五至十倍,直至退耕还牧种草,恢复植被为止。
9、使用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头三年免收草原管理费,三年后可酌情征收;开发承包资源丰富而未被利用的草原,第一年可免交管理费。
10、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绝产的草原,经市、县草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免收草原管理费。
11、遭受自然灾害减产的草原,经市、县草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酌情减收草原管理费。
第三条 草原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1、省、市、县草原管理部门应单立帐户,配置财会人员,管好、用好草原管理费。
2、市、县草原管理部门征收的草原管理费,一律上缴地方财政,列入预算外专户储存,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分级使用。
3、市、县征收的草原管理费,应拿出全额的百分之二十,由地方财政上缴省财政,列入预算外专户。主要用于:全省性草原保护、管理、建设、监测奖励、人员培训和扶持市、县的草原建设等项工作。
4、市、县所留的百分之八十的草原管理费,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草养草,不断提高草原生产力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用和截留。年初由市、县草原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报省财政和省草原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县财政分期拨款,草原管理
部门掌握使用。主要按下列项目列支:
①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和规划设计。
②进行草原保护、改良、建设、利用和新技术实验推广。
③草原管理部门的业务活动、劳动保护和乡镇草原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④购置草原用的仪器设备。
⑤培训人员和奖励。
⑥乡镇在草原建设、管理、收费等方面有贡献的人员应给予奖励,所占比例以百分之五为宜。
第四条 草原管理费的征收
1、草原管理费统由市、县草原管理部门直接向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征收。
2、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包括承包)前应预交草原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其余部分收草后补交。
3、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向市、县草原管理部门交纳草原管理费;市、县每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向省上缴草原管理费。
4、对延期交纳草原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加收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5、对拒绝缴纳草原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草原管理部门收回草原使用权,并依法追征应交的草原管理费。
6、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草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其 它
1、上级草原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下级草原管理部门有关草原管理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草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乡镇草原管理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乱用资金、管理混乱的单位,财政可停止拨款,组织审查。
2、过去各地、市、县颁布的有关草原收费规定一律作废,以此规定为准。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