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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31 18:4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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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部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认真做好全省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省重点前期项目专项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的前期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下达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申报程序。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无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前期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单位、前期费总估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费的额度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单位前期费申请报告后,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当年安排计划,分批下达。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前期费计划后,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三章 拨款、借款、还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项目计划,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后,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到省财政厅办理项目前期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省发展改革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第十三条 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的安排,由省财政厅协助扣回应交资金。

  第十四条 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剩余额如数退还省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第四章 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使用前期费的任务最终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纳入全省重大项目稽察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下达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州的其他项目前期费,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颁布《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于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条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税人员代表扣缴义务人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应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得,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纳税人数众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逐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告知纳税人
已扣缴税款。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支付应税所得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承担)税款时,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时,没有费用扣除标准或速算扣除数的,可视为0,仍适用本公式。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税款的计算方法适用第七条规定。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在第五条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第九条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人员。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薄或者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
罚款。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足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建立了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从业队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旅游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潜力巨大。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旅游业发展大有可为。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旅游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水平较低,市场秩序较差,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强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树立大旅游观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和地区合作,有效整合“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完善旅游产业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

  (二)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旅游管理体制和旅游企业改革,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开创新型的旅游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旅游企业的竞争力和旅游业的整体水平。

  (三)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在海内外旅游市场上影响大和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在发展观光旅游并不断注入新内容的同时,积极探索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开发适销对路的特种旅游产品,以适应不同档次、不同消费兴趣旅游者的需求。

  (四)加强横向联合,大力发展区域旅游。各地在发展当地旅游的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跨地区的旅游联合。

  (五)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把发展旅游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旅游活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搞好旅游业发展规划,引导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旅游项目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策划水平,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在巩固传统客源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的客源市场,争取海外来华旅游人数不断增长。要把发展国内旅游放到重要位置,增加适应国内旅游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同时,适度发展出境旅游。

(三)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宣传促销,强化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宣传,采用新方式,开拓新渠道,不断增强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的吸引力。要进一步做好国内旅游的市场促销工作,及时、全面地发布旅游产品的最新信息,引导旅游消费。研究和推广粤港澳旅游区的协作和一体化发展经验。

  (四)进一步丰富和优化旅游产品。旅游产品要增加文化科技内涵,提高参与性和吸引力,要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加快发展特种旅游产品,大力发展生态旅游、都市旅游等,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

  (五)大力开发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

  (六)加强旅游安全、卫生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旅游安全,建立良好的旅游环境。

  三、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是为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十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完善旅游发展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重点用于国际市场开发。三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积极研究实施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创汇、结汇的奖励办法。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建立境内外旅游产业基金。

  (二)深化改革,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发展,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要加快国有大中型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发挥其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

  (三)着力改善旅游交通配套条件。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机场的枢纽功能,新建、改建西部地区支线机场,完善主要国际定期航班机场的设施和服务功能,逐步增加国际和国内支线航线。建立和完善铁路旅客异地预售票系统,增开旅游专列,改善列车、车站服务设施。要加快建设高速公路网,配套建设好沿线休息、餐饮、购物服务区,加强旅游专用公路、旅游区(点)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的建设。

  (四)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培育旅游市场需求。要运用旅游区(点)票价调节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压力。逐步实行民航机票分季节、时段、航线差别定价。

  (五)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要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和港澳台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行社和为旅游服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中西部地区旅游设施项目要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进行投资。对有利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保项目,鼓励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

  (六)进一步简化旅游者出入境手续,研究实施在主要国际口岸对特定客源地的旅游者实行短期免签证或落地签证政策。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整顿秩序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抓紧制定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在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各个方面制定和实施国家标准。

  (三)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健全旅游者的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严厉打击“黄、赌、毒”。

  (四)积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完善各类旅游预订服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及时把握旅游者的需求动态,提供优质的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五)加强旅游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过硬的旅游业队伍,提升旅游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建立选拔任用人才的激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