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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16:3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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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田凤山
                         
1995年2月12日



             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管理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临床护士。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1993年及其以后入学的,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一)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的;
  (二)获得成人卫生职工中专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的;
  (三)获得国外医学院校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
  (四)获得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毕业文凭的。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各行署、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统一考试。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新毕业护士见习一年,在转正之前参加考试。
  第十条 凡参加护士执业考试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向行署、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执业考试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
  (三)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行署、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护士执业考试准考证》。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考资格者以及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参加护士执业考试连续3年不合格者,调离岗位进行培训。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四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首次申请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有效期为2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60日,由原注册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5年以上再次申请注册者,必须在行署、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该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的;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介下列情况可在护士指导下进行护理工作,指导护士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一)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进行专业实习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
  (三)护士缺乏的乡(镇)卫生院中的护理员,经中等专业学校培训一年以上,在护士或医生的指导下从事护理工作的;
  (四)新毕业护士见习期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一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不得顶替护士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按规定填写护理记录,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 护士在执业中要遵守医疗保护原则和保密原则,确保医疗文件的真实、完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就医者的隐私。
  第二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按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二十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6个月至2年的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而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护士工作,限期补办注册手续;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条 任用未经注册者从事护士工作的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三十二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中止6个月至2年的注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三条 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二十三号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已于2011年3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1日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2011年3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卫生服务管理,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包括: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镇卫生院;
(四)村卫生所。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坚持基层卫生事业公益性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包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五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三级医院可以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逐步推行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以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
每个镇设置一所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人口或者自然村较多的,可以增设村卫生所。
第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设备配置及人员配置数量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产、价格、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层卫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服务。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基层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定期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相应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它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
第十三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录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招聘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全科医生的培养制度。
在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必须经过全科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实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免费进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免费为村卫生所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和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必须经过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过培训取得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可申请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十七条 在综合医院试点设立全科医学科。实行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帮助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凡到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工作并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并经每年考核优秀者,一次性给予应发月工资额两倍的奖励;工作满五年并经每年考核优秀者,再一次性给予应发月工资额两倍的奖励。奖励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鼓励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待遇。区人民政府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
第二十一条 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试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单列评审制度。具体评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市民首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实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不同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实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服务收费价格差别制。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应当选择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治疗。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向预约、转诊制度。
分级诊疗、转诊流程与管理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级医院专家在指定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执业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规定首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居民健康档案保密。
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应当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现远程病理、影像学会诊和双向转诊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准确、规范记录诊疗情况,协助危重病人及时转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责任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务人员,建立责任医生、护士与居民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责任医务人员的信息应当在责任片区内公示。
鼓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根据自愿原则,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规定配齐和使用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执行免挂号费以及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支持村卫生所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接种管理,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对辖区内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含流动人口)有计划、适时开展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
镇(街)、村(居)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接种的人员组织工作和相关协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孕产妇和零至三十六个月儿童进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六十五岁以上居民,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符合国家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照规定进行全程性观察、评估、分类干预。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专业卫生机构实施国家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为辖区内低保对象妇女提供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卫生保健常识,针对辖区重点人群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
村(居)委会应指定人员,设置专门(或共用)宣传场所协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进行疫情监测和报告,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提高对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处置和监测预警能力。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卫生服务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用房,并承担设备购置、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及人员培训和招聘等费用。
市、区财政、卫生、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对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免挂号费、基本药物零差率等惠民政策而减少的收入,按规定足额、及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支持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对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所参照前款规定给予经费补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实行全额拨款,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三级医院相对分开,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加强监督和管理;根据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其门诊总额控制指标。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基层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做好基层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并将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员是卫生技术人员的,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政法〔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和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2005年教育系统要继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推进《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1.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doc
2.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推进《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推进教育事业的新发展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提高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能力。
  2、研究制定《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全面规划从现在起到2020年教育事业发展,勾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蓝图。完成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十一五”期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切实把握好教育的发展节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3、继续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加大教育支持西部大开发工作力度,落实教育支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促进中部地区教育巩固提高,推进经济发达地区教育现代化。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加大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继续做好教育援藏、援疆工作。积极推进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切实落实“县对县”和“校对校”教育对口支援任务,扎实做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工作。
  4、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拓宽渠道,争取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财力支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巩固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会同财政部,督促各地依法制定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在决算时达到“三个增长”的政策措施。
  5、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从严治教”。继续加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6、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教育系统机关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加强对青年干部的培养。积极推进教育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
  7、营造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改革思路和重大部署,加强教育系统先进人物、先进典型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观念,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
  8、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切实把德育放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整体规划学校德育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相互衔接的途径和方法。科学确定德育目标和德育内容,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评价体系。 
  9、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深入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大力推进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德育课程建设,做好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修订工作,开展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试验,集中优势力量统编高质量的教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积极推动校外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大力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 10、深入推进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全面推行新课程,稳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实验。改进和完善教材编写、审定、选用制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认真落实“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切实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大力推进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研究新课程实施后的中考和高考内容改革思路。
  11、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深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不断拓展思想政治教育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继续做好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进公寓、进社团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积极发展大学生党员,加强大学生党组织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坚决维护高校稳定。 
  12、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美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群众性青春健身运动,大力推进每天锻炼一小时活动。继续提高体育课和艺术教育课开课率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课外文体活动。举办第九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和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和毒品预防教育。加强国防教育,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13、扎实推进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组织实施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年度计划的完成。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农村初中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尤其是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继续推动经济发达农村地区高质量、高水平“普九”。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巩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成果。加强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进一步增强扫盲教育实效性。切实落实进城就业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措施,加强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的教育工作。
  14、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继续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县级政府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中央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政策。推动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全面落实“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经费保障措施。
  15、以面向学生应用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构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密切结合新课程改革和教师培训工作,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为农村中小学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平台,为农村党员干部教育服务,为农民文化、科技和卫生知识培训服务。
  16、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尽快完成编制核定到县的工作,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分流安置办法。积极推动各地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加大教师交流工作力度。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志愿者到中西部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任教。积极探索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度,加大校长培训力度。 
  17、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落实国务院“每年检查一次”要求,继续组织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督导检查。建立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的跟踪监测制度和已实现“两基”地区巩固提高的复查制度。推动各地健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
  四、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18、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扩大招生规模。支持全国每个县重点办好一所职业教育中心,促进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快速发展。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优化职业院校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调整。建立更加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工学结合,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进一步密切与企业和人才、劳务市场的合作,完善职业院校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制。积极推动各地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19、大力推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的作用,通过职业院校培养、企业自主培训、名师带徒、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和培训各类技能型人才,提高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技能水平。
  20、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继续加强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电工电子、汽车应用与维修、计算机软件技术、建筑等专业领域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大力推动各地建设一批适应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训基地。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和企业实践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1、大力推进“一网两工程”,健全和完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促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继续组织实施“高校农业科技教育网络联盟计划”。
  22、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推动学校与企业、社区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培训,重点推进农民工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继续抓好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推动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城市建设。
  五、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
  23、推进“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适应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培养各种类型的高质量人才。继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推进素质教育。强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师教学工作制度,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的要求。大力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重点建设300门国家精品课程和共享平台。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运行的需要。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并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做好第五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和表彰工作。大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学制调整。
  24、大力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推动尽快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以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推进“985工程”二期建设。做好“211工程”二期验收工作,制定“十一五”期间“211工程”建设规划。深化人事、教学和科研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活力。鼓励和支持开展不同形式的高校共建工作。
  25、继续实施“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教育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主力军、应用研究生力军和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方面军的作用。进一步优化高校科技资源配置,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继续加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抓好高校专利工作,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继续支持和规范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
  26、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紧密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建设充分反映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改革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健全科学的学术规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与发展。
  27、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改革和创新研究生教育培养体制,完善研究生培养导师资助制和负责制,推行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制,推进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制度改革,深化招生和选拔制度改革,调整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学制。继续抓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研究生论文抽查、“博士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和“博士生创新中心”等工作,鼓励和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
  28、大力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积极探索学科带头人加创新团队人才组织新模式。组织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计划,做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提升高等学校培养和汇聚高素质人才的能力。继续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进一步扩大职员制改革试点。引导和支持重点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模式和机制。加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力度,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后备人才。认真做好引进海外智力工作,鼓励和支持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 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教育工作的创新活力
  29、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完善办学许可证制度,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质量。坚持“积极支持、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依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加强管理和指导。
  30、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推动教育高层互访,与有关国家建立稳定的工作磋商机制。继续做好学历学位互认工作,开拓“强强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加强海外“孔子学院”建设,大力推广“乘风汉语”和“长城汉语”,举办“世界汉语大会”,实施“国际汉语教师志愿者计划”。进一步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监督。做好承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次全民教育高层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多边国际组织的教育合作。加大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31、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继续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将新课程改革、教师资格认证、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远程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在职教师的学位层次,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和能力,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召开全国教师工作会议。
  32、加速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及中国卫星宽带传输网建设力度,提高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和应用支撑平台。积极参与下一代互联网和网格建设。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建设。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与规范,加强各级各类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国家教育资源服务体系,提高信息技术在教育系统的应用水平。
  33、继续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加强面向现代教育体系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搭建高水平的语言文字基础平台。全面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加强西部农村和民族地区普通话师资培训。加大推广普通话工作力度,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继续推动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组建中国文字整理、研究、设计中心和国家语言资源监测研究中心。
  34、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做好教育立法“五修四立”工作,全力推进《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尽快颁布;完成《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学位法》草案制定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推进《学校法》和《考试法》草案制定工作。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做好“四五”教育普法工作,加大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政策研究,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35、认真做好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工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为中西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2400万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完善国家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全力推动各地逐步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继续推动各地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
  36、进一步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国家助学体系,保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全面落实高等教育240万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完善国家奖学助学金管理办法,落实高校学费收入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建立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工作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完善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政策。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学助学金政策等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37、全力做好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推动各地全面落实国务院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教育、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就业的渠道。完善大学生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就业的相关政策,落实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提高招聘活动质量,努力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在全国各地和所有的高等学校开通“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
  38、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严格招生考试工作管理。全力做好试题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整肃工作,加大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确保高考以及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和公平公正。实施高校招生录取“阳光工程”,进一步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招生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完善高校招生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安排和落实工作。
  39、深入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健全市场推动和企业方式运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改善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关心群众生活,办好学生食堂。落实和完善大学生宿舍管理各项政策措施,推行大学生按班级住宿和辅导员进学生公寓,加强大学生日常生活管理。抓好基本建设和植树绿化工作,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40、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继续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加强对学校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和防疫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41、标本兼治,进一步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成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继续实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等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学院、独立学院、异地办学和专升本等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落实责任,禁止挪用、截留、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制度建设。
  42、全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大力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大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等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