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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4 04:1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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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0]140号


环境保护部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需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企业范围的请示》(赣环监字〔2010〕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范围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四类信息的企业,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公布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关于环保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

  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信息公开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广州市深化科研单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深化科研单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8]2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科技体制改革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粤发[1987]1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应全面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确定承包指标时,必须明确科研单位的方向和任务,体现科研单位的特点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有利于提高科研单位的科技水平、经济活力、社会效益、开发能力和科研后劲。承包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农业科研单位可延至五
年。
三、已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科研单位,可在原确定的任期目标基础上转为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按“四保二挂”的原则核定挂钩浮动考核指标,与主管部门签定承包合同。
四、科研单位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承包者可以是现任所长,也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乃至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包。
五、凡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经营的,招标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招标考评委员会(或考评小组),负责公布招标方案,审查投标者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方案,确定投标候选人,确定评审内容、标准和答辩程序。通过答辩选定承包经营者的优先排列顺序和确立承包经营者。若
承包经营者非原单位法人代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招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承包年终,由承包单位组成有职工代表参加的考评小组,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然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承包经营者兑现奖罚。奖励报酬,可在科研单位的经济收入中列支,银行凭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奖励证明
给予提款。
七、进一步推动科研单位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科研单位的风险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技术经济效益。个别科研单位可试行股份制经营,探索以国有股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新型体制。
八、实行科技承包制以及科学事业费全部或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其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仍应享受国家给科研单位的所有待遇和优惠政策,国家规定的调资和政策性补贴,财政部门应视同其他事业单位一样同等对待。
九、深化科研单位内部配套改革,转变科技运行机制,实行优先生产要素组合,其要求是:
(一)各级实行聘任制,人员双向选择,自由组合。以一时未受聘人员,实行不在岗管理。可给予待聘期。逾期未聘,应促进向外单位流动,或由所内作统一安排。
(二)实行分级目标承包责任制。应将总体承包指标逐级进行分包,按权责利统一的原则,落实到研究室、课题组以及有关科室、部门,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
(三)改革分配制度、奖励制度和晋升制度,把职工个人所得报酬、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工作实绩结合起来。
(四)所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科研发展的要求,合理配备研究、开发、经营力量。按照高效、优质、满负荷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员、定指标,提高工作效率,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
(五)提高科研工作的质量和科研项目的水平,提高承担攻关课题、纵向课题、技术储备性项目的研究人员待遇水平。
十、对已实行科技承包制的科研单位,应执行《广东省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实行技术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粤科字[1988]118号和《广州市科研单位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穗科字[1988]4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自主权,实行放开经
营。具体内容是:
(一)所长(承包者)有权直接聘任副所长,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亦可以作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在编制内自行决定用工数量,时间和办法。
(三)在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有权依法决定使用本所的收入。在工资总额与承包指标浮动系数挂钩数挂钩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分配方式。分配方案要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
(四)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五)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对外开展各种学术、经营活动,只要费用落实,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办理出国手续。
(六)可根据科研、经营发展和还款能力,允许其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和取得贷款。
十一、继续完善和深化科技拨款制度的改革。技术开发型的科研单位以一九八五年科学事业费“包干部分”为基数逐年削减科学事业费,一般要求在一九九0年前基本削减完。凡削减下来的科学事业费,应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并保持原来经费渠道不变:
(一)由市科委统管的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建立市科技事业发展基金。
(二)用于科研单位购置科研设备和科技发展项目。
(三)采取所内另帐处理,按第(二)项规定监督使用。
十二、对已削减全部科学事业费的科研单位,从一九八九年起由原渠道返回20%的事业费(未削减完的科研单位从削减完毕当年起计算),并可以从中提取二个半月基本工资作专项奖励,该项奖励资金不计入科研单位资金总额,免征资金税。
十三、鼓励科研单位面向社会,特别是农村、山区、乡镇、区街,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兼并、购买各类所有制的企业、科技机构和经营机构,可互相参股,联合经营。
十四、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组建科研先导型的企业、企业集团,要积极发展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产品为龙头的科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的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
十五、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创造条件进入新技术产业区,努力研制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出口创汇,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发展创汇型产业。
十六、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创办外向型的经济实体。可与国外企业、科研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建立出口型的科研生产基地和科工贸、科农贸实体;与外商合资办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以科技成果为依托到海外布点,建立各种合资、独资企业,出口技术、
技术产品和开展技术服务带动劳务出口业务等。
十七、市属科研单位,要实行“一所一厂,一所一品,一所一项”的制度,即每一所科研通过自办或与企业联合,创建一家科技先导型企业;要有一个出口产品,要完成一项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项目。要把该项工作列入所长承包工作的内容。
十八、对创办科技先导型实体的科研单位可按规定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有涉外技术经济合作业务的科研单位,可按规定办理外汇帐户,对创办科技先导型实体的科研单位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十九、科研单位与亏损、微利、困难企业联合开发产品,共同创办科技先导型企业,在合作期间如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二十、中央、省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我市创办科技先导型企业、企业集团,应视同市属科研单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工商登记、金融信贷、征用土地、人员调动等方面给予方便和支持。
二十一、有条件的社会公益、专业技术服务性科研单位和农业科研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9年9月1日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2日,能源部

我部对部管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管理曾先后作出过明确规定。电力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根据劳动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电力企业建立了正常化升级制度的具体情况,部以能源人[1990]559号文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在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期内,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按三年晋升一级的原则掌握,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可再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多晋升一级工资的升级比例不超过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20%,凡属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变动均需报部审批,各单位无权自行变动。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现有个别单位未严格执行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有的不认真履行工资报批手续,有的不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鉴于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出现多样化的局面,为了保证改革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规定,职工的标准工资是计算劳动保险及其它有关待遇的依据。企业调整职工的标准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尤其是部管干部标准工资变动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在治理整顿期内,为了严肃纪律,加强宏观管理,部再次重申,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属干部管理工作的权限范围。部管干部的标准工资按照规定需要变动必须及时报部审批,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给领导干部晋升标准工资。为了全面掌握工资情况,今后部管干部工资升浮动级必须报部备案。请各直属企业严格遵照执行。今后再有违反部管干部工资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