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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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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科协


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1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领激发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科协、财政部决定在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基础上,拓展工作范围和内容,将社区科普工作纳入奖补范围,并将计划名称调整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为保证该计划的实施,中央财政设立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科协
  2012年7月10日



附件: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科普示范社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将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随同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名额控制数共同下达。

  (二)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1和附表2,以下简称《预算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对《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编制本地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3),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四)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所在同级科协审核。

  (二)同级科协及时审核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级科协,不予支付。

  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140号)同时废止。

  附表1.《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附表2.《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附表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


附件下载: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附表.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7/t20120724_668642.html

关于发布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发布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 “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办科[2004]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国水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缩小与世界渔业发达国家的差距,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科技部将“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列为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开展优良品种选育、苗种繁育、工厂化养殖、抗风浪网箱养殖、生态养殖等健康养殖技术和高效饲料研究,并加强示范推广,为我国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现公布该项目的课题申报指南,并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课题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资企业)、事业单位,须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

  二、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单位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涉及产业化示范的课题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申报。

  三、本项目国家拨款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技术依托单位的攻关研究。根据不同课题,要求投标单位及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供相应的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

  四、课题负责人应是正在第一线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副高级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正高级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申报的课题要有先进、创新的研究思路,科学、可行的技术路线,明确、可考核的研究目标。

  六、超出指南范围的课题申报不予受理。课题申报指南(附件1)、课题申请书封面格式及编写提纲(附件2)将在我部网站(http://www.agri.gov.cn)发布。

  七、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打印、装订盖章后,一式15份于2004年4月7日前(以邮戳为准)寄(送)到:

  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局科技处(100026)

  联系人:赵红萍赵江

  电话:010-64192938,64192975

  八、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部将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支持。

  附件:1. 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申报指南

   2. 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课题申请书封面格式及编写提纲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2号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家、省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第六条 列入年度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本级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临时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预算。



第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中有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存自筹基建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中自筹资金属于减免费用或投入劳务的除外。



自筹资金不足或不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自筹基建存款账户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



第八条 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后报送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预算时应当附有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图纸审核意见书、工程施工图、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等基本资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根据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预算与原批准概算是否相符;



(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供应单位。



重要的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审评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建设投资的依据。



变更重大设计,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用款支付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工程报表,填报工程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拨款。



项目单位应当预留工程价款结算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清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应当按月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分别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季度向政府报送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和重点工程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结算。竣工财务结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说明。



竣工财务结算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财政部门审查的结算编制竣工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调离。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竣工决算的审计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增减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



(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禁止高估冒算。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