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
中缅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外交部常任秘书
吴梭丁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到中缅两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关于两国政府相互承认船泊证书的谈判。基于这一谈判,双方已获致下述谅解:
一、 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间的经济合作,发展两国商船的友好往来,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相互承认由对方主管机关核发的下列船舶证书:
1.适航证书;2.吨位政书;3.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4.乘客定额政书;5.船舶安全证书;6.船舶安全设备证书;7.免除证书;8.船舶起重设备检验簿;9.船级证书;10.蒸汽锅炉检验簿;11.冷藏设备入级证书;12.船舶无线电报安全政书;13.船舶无线电话安全证书。
二、 双方主管机关应相互提供其所核发的船舶证书样本。我荣幸地建议,如果上述凉解能为缅甸联邦政府所接受,则本照会及贵国政府关于此事的复照即将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自贵国政府所发照会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最崇高的敬意。
中国大使 李一氓
(签字)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特命全权大使
李一氓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您,我已收到阁下今天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对上述凉解加以证实。
据此,阁下的照会以及本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这一协议自本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的最崇高的敬意。
常任秘书
梭丁
(签字)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于仰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
他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维护良好的存款秩序,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消除高息揽存现象,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合理的利息分配原则,促进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停办有奖储蓄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从文到之日起,一律停办新的有奖储蓄。正在开办并已开奖的,按原有奖储蓄办法执行;未开奖的须从1998年底前停止执行有奖储蓄办法。
对未到期的有奖储蓄存款,储蓄机构有义务提示储户对其存款作出重新安排,并应为储户办理储种转换提供方便。对储户未作出重新安排的有奖储蓄存款,其剩余存期和金额达到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储蓄存款的相应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其剩余存款
和金额未达到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督促检查辖内各金融机构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储蓄业务的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以前下发的有关有奖储蓄的文件同时废止。
199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