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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时间:2024-07-22 23:0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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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止浪费用水的行为,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节约用水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在每月10日前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条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月(年)用水统计报表的,处以3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非居民用水单位因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漏水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从发现漏水当月1日起,按损失水量的现行水价计算,处以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未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第九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每套(件、只)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者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的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5万元罚款;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原已建成使用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产权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物业管理或其它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建设其它节水设施的,对产权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道路清洁、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未按规定首选使用再生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通过加工承揽广告诱骗客户、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经营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表现得相当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受骗单位和群众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发出了《关于加强加
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贯彻《通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所管辖的广告发布单位贯彻《通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广告发布单位认真按照《通告》的要求,加强对加工承揽广告的审查。今后,对未按《通告》规定发布的加工承揽广告出现虚假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属于《通告》第四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对属于《通告》第五条规定所指的投诉,由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两部门在调查处理此类投诉时,要加强联系与配合。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业务委托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应依
法查处;对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广告同时存在虚假问题的,其虚假广告应交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另案处理。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在同一地的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据《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的规定,发出《广告案
件查处意见书》,通知违法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三、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属于当事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的,应指导投诉人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利用虚假加工承揽广告行骗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积极工作,协调配合,坚决遏制这种违法活动的继续发生和蔓延。




1996年11月19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曲政办发〔2006〕18号




办公室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处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负责审核所联系范围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文种和格式

第五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用于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用于市政府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用于市政府向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政府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地、州、市政府办公室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按序号编"第×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发";

"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复";

"曲靖市人民政府(函)",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函";

"曲靖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按年份、序号编"曲政任";

"曲靖市人民政府党组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党组字";

"曲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曲府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曲府密电"。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发";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党组字";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会通";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曲府办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曲府办密电";

"政务通报",按序号编"第×期"。

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对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曲靖市人民政府(函)",编"曲政函"。




第三章 收文和分送



第九条 凡发送报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机要文书科签收,按来文种类分为办件、阅件两类。

第十条 节假日和上班时间以外,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由总值班室或承办科室直接签收。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上报市政府或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机要文书科直接退文;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退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来文分办要及时准确。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各县(市)区政府等综合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公文内容分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直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领导同志和科室职责分工分发。

第十三条 公文阅件传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科室阅知。公文办件确定并分送有关领导批示或送相关科室办理。

第十四条 发送报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由机要文书科专人签收,及时送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阅办。



第四章 拟办和审核


第十五条 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明,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收到公文后,承办人应按公文内容提出本科室拟办意见,附有关的文件、材料报分管领导审阅。

第十七条 上报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须以市政府文件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办理省政府文件,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市职能部门文件,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转发"。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工作意见,或市级职能部门就某方面工作形成的意见、办法,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印发"。

第十九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送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 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第二十一条 承办科室要认真校对公文清样稿,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便函由承办科室自行编号。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办理卡、传阅卡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第五章 流转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文流转原则上要通过机要文书科。传阅件由机要文书科按批办意见送阅,办理件由承办科室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承办人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第二十五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曲政发〔2005〕63号)文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审核签发。



第六章 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和市委办公室所发的正式文件,由机要文书科归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相关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归档;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本年度内清退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理,须集中交机要文书科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正式文件用印,以领导签发为据。其他用印,凡盖市政府印章的,须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长助理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市政府党组或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印章的,须经党组书记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签字方可用印。用印人必须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条 要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公文处理质量较高、差错较少的科室和承办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公文处理中出现重大差错,对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