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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7:2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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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畜牧部门免疫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犬只进行管理、免疫以及狂犬、野犬的捕杀工作,并具体落实犬只户外活动的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一)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防疫工作。
  (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对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违法犬只实行强制捕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和学生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并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个人可以饲养观赏犬,在居民区范围内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观赏犬的品种、体高、体长等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第八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当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和按防疫规定应当注射的其他疫苗,并同时领取“犬只免疫牌”。“犬只免疫牌”由市畜牧部门统一制定。“犬只免疫牌”应包括:犬主姓名、住址及犬只品种、颜色、编号等内容。
犬只被宰杀、死亡或丢失,养犬单位或个人应将“犬只免疫牌”缴还原发牌单位。
  第九条 “犬只免疫牌”实行一犬一牌,养犬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只免疫牌”。
  第十条 各级畜牧部门要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档案应记载养犬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效证件、地址及犬只的品种、规格等。
  第十一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犬只免疫牌”到住所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畜牧部门可以依法收取兽用狂犬病疫苗费、疫苗注射费等合法费用。
  第十三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
  第十四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幼儿园、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浴池、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携带犬只外出时,应挂“犬只免疫牌”、系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带嘴套;未挂“犬只免疫牌”、系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春秋两季为犬只注射疫苗。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养犬人在某段时间无法照料所养犬只,必须将犬只托他人代管。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散放犬、弃犬、狂犬和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由公安部门进行捕杀。
  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的动物尸体,一律深埋至两米以下或焚毁,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第十六条 出现犬只咬伤、抓伤、舔伤他人等情况,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者不明的犬伤害的,被伤害者本人应当立即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犬只伤人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携带犬只至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有疑患狂犬病的,应立即通知畜牧防疫检疫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犬只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担。
  第十七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畜牧防疫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只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外,由公安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经营、出售犬只及犬类用品等活动,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倒卖狂犬病疫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疫苗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养犬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9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
  由于部分个人纳税人(如个体户)的纳税识别号由身份证号和地区码组成,共计20位,“交强险”保单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字符长度不应少于20位。
  二、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二)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三、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一)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二)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四、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五、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
  考虑到各地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的格式不统一,保单中的“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项目应预留22位,且允许包含文字格式。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减税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只录入完税凭证号,不需录入减税证明号。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4〕2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树形象、创品牌,促进全市工业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经研究,从2004年起在全市限额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并为此制定该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限额以上工业企业。
  二、考核指标
  1、主要指标: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实现利税、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年职工工资收入(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六项指标。
  2、附加指标: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百项重点项目、全国500强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
  三、考核指标认定
  1、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年职工工资收入等指标数据由统计部门审核认定。
  2、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指标数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3、实际缴纳税金指标数据由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4、附加考核指标由市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认定。
  5、对评选出的企业名单,经新闻媒体公示后予以认定。
  四、考核办法
  (一)主要指标计分办法: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三项指标按绝对值和增幅排名计分,其中绝对值占80%,增幅占2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年职工工资收入按绝对值排名计分。一项指标含两项内容的按指标权数计分,即利税指标中,实现利税、实际缴纳税金计分权数各为50%,年职工工资收入指标中,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计分权数各为50%。具体办法如下:
  1、绝对值排名计分:按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实际缴纳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等指标的绝对值大小进行排序,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
  2、增幅排名计分:按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等指标的增幅进行排序,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
  3、附加计分条件:(1)增加值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企业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增幅每高于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一个百分点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0分。(2)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增幅每高于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一个百分点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0分。(3)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增幅每高于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一个百分点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0分。
  4、对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核心竞争力、在全国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且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及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可适当加分。
  (二)附加指标计分办法:
  1、列入省级年度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或市百项重点项目的企业加2分。
  2、列入全国500强的企业加3分,列入省重点企业集团的企业加2分。
  3、获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加5分,获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加2分。
  4、产品商标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加5分,被评为山东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加2分。
  5、附加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综合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数)燉总权数+附加指标总得分
  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四项指标的权数均为20,年职工工资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二项指标的权数均为10。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年度出现亏损的企业。
  2、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比上年下降的企业。
  3、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4、违反安全、环保有关规定,并出现重大事故的企业。
  五、奖励办法
  (一)考核得分排名前30位的企业为明星企业,颁发明星企业奖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价值2万元的金质奖章一枚;考核得分排名在31-60名的企业为优秀企业,颁发优秀企业奖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价值1万元的金质奖章一枚;考核得分排名在61-100名的企业为先进企业,颁发先进企业奖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价值5000元的金质奖章一枚。
  (二)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奖牌并颁发金质奖章,同时作为全市各类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资金由市政府拨付。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夺星创优争百强考核领导小组。副市长周清利任组长,副市长吴明君、韩家华、刘有先、饶明忠,市长助理、市经贸委主任曹在堂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年度考核和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