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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1:0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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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期,新闻媒体曝光上海黄浦江松江段及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结合春防工作,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集中免疫进度,确保免疫质量;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应急防控机制,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同时,统筹做好仔猪流行性腹泻、猪圆环病毒病等常见多发病防控,加强技术指导,突出防控重点,严格卫生防疫制度,有效防控动物疫病。

二、监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要及时调查。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以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同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格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2011年7月,国家出台政策,对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养殖者,用好该项政策,发挥其在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治本之策,抓好源头监管,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动物养殖和疫病防控技术以及无害化处理方法等的培训力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附件:
2013(农办医[2013]12号)JB.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3/P020130313709204623356.ceb



印发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打私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反走私工作要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坚决遏制走私活动的发生,确保我市反走私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2003年全国、全省打私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中央关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方针和落实省、市关于打私工作的要求,形成“党政统一领导,打私办监督协调,部门各尽其责,企业配合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规建设,加强舆论引导,上下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综合运用政治、经济、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积极探索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在重点村镇特别是沿海一线全面构建反走私防控体系,为促进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做到“四个决不”、“四个没有”和四个不出现”。“四个决不”即决不把走私作为发展村镇经济的手段;干部、群众决不把走私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在反走私问题上决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村镇辖区决不成为走私活动的场所。“四个没有”就是没有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包庇走私;没有私自建造的码头、仓库等走私货物上岸、储存设施;没有多发性的私货上岸点;没有走私船艇聚集点、建造点。“四个不出现”是不出现群体性暴力抗拒缉私和阻挠缉私执法事件;不出现群体性集资走私;不出现群体性搬运私货活动;不出现群众参与走私的行为。

 

  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对本地区走私活动态势经常有研究、分析,对反走私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工作开展畅顺。

 

  (三)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年初有计划、有布置,年中有检查、有研究,年末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四)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全面落实。

 

  (五)反走私宣传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群众普遍受到教育。

 

  (六)各级防治网络健全,实现群防群治,本地区居民不参与走私活动,外地走私分子无法立足,辖区内发生的走私活动受到及时的打击。

 

  三、工作措施

  

  (一)镇一级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带领、引导群众守法经营,勤劳致富,从源头上杜绝群众参与走私活动。

 

  (二)健全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权责、义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市、区要与有关镇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各有关镇与所有重点村、有关单位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渔民、运输专业户签订反走私保证书。


 

  (三)建立打击走私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反走私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各有关镇、村结合实际情况,物色合适人员为打私联络员,同时起到情报员、宣传员、战斗员(统称“四员”)的作用。 

 

  (四)健全打击走私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到反走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有关镇政府要成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成立反走私工作联络站,挂牌办公。重点村的村委会要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镇、村两级组织联防巡逻队伍,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巡查监控。镇、村每季度对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有关信息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企业、油站、油库、运输船舶、流动渔船、市场等的管理监控,防范出现走私、贩私活动。

 

(六)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进行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各有关镇、村要在集镇、重要路段设置宣传栏、橱窗,沿海渔港应设立坚固、耐用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标语,进行反走私专题宣传教育。

 

  (七)制定奖惩制度,做好兑现工作。各市、区打私办负责制定本地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奖惩制度,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扎实,做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坚持精神为主、物质为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全市每两年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于工作不达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如一年内发生当地居民(村民)参与走私活动达3次及以上或单宗案件案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或本镇、村辖区内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私货上岸(交易)的,以及对于发生暴力抗拒、阻挠缉私案件,纵容、包庇当地走私的,由各市、区打私办视情节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镇、村或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八)及时掌握当地的走私活动态势,积极、主动配合、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走私案件和违法、违规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各市、区打私办要将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列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地处反走私第一线的沿海市、区任务重、责任大,要切实加强打私办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协助给予解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合缉私、综合治理”的体制要求,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检查评比工作。市和各市、区打私办要加强对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根据奖惩制度,落实各项工作。各市、区打私办要在年中、年末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市打私办在年末进行抽查,并在适当时候进行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和表彰。

 

  (三)各市、区根据本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 财库〔2002〕1028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2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证交所市场2002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21507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部分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北京、上海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浙江分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7年,票面利率为2.93%。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交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40亿元;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260亿元。
3.本期国债于2002年12月4日招投标,12月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12日发行结束,12月16日上市交易。本期国债交易方式各交易场所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4.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月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09年12月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5.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结算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的债权注册确认书,于12月5日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机构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期国债上市后,跨市场机构及已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账户的证券机构,可以在各交易场所之间自由转托管。
6.在本期国债付息和还本时,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数量招标和承购包销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2002年国债承销团成员发行的340亿元以招标方式发行;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的260亿元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2月6日至12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12月13日一次性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结算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9元~100.1元。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招标总额340亿元,其中基本承销额44.5亿元(两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均按0.5亿元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数量招标额295.5亿元。
2.招标方式。确定利率的数量招标。投标总额小于等于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大于招标额时按比例配售。
3.投标限额。每一投标人最高投标限额为85亿元,最低投标限额为0.5亿元,投标额应为0.5亿元的整数倍。
4.招投标时间。12月4日上午9∶00~12∶00以传真方式投标(标书格式见附件),各投标机构中标结果于当日下午4∶00前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传真电话:010-68552034,010-68552371
咨询电话:010-68552369,010-68552038
5.债权注册。证交所市场成员于12月4日下午4∶00~4∶30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证交所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确认书。逾时未填制注册确认书,系统默认全部在证券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跨市场机构及已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账户的证券机构,可以在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商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2〕1007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2年12月12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2570-0219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缴款额的0.1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附件: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投标额度确认书

附件:

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投标额度确认书

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经研究,我单位决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参加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7年期,年利率2.93%)招投标,投标金额为人民币 亿元。
特此确认。

投标机构全称:
经手人:
投标机构公章:

20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