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功能区)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珠海电网安全和生产生活用电需要,参照《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工程是指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含过境线路工程),包括变电站和线路。配电网投资是指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投资。供电指标是指分配给各区、功能区的供电指标。
第三条 根据各区、功能区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对其供电指标、配电网投资的安排实行挂钩,建立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
二、检查评定办法
第四条 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作为一个考核周期。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经贸局、珠海供电局,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对各区、功能区上一考核周期的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检查评定。
本周期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本周期电网工程项目投产完成率×70%+本周期电网工程计划投资完成率×30%。
本周期电网工程项目投产完成率=本周期电网工程实际投产项目数量/本周期内电网工程计划投产项目数量。
本周期电网工程计划投资完成率=本周期电网工程实际投资完成数/本周期内电网工程计划投资数。某项目投产后,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率为100%。
电网工程基建投资计划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计划为依据;实施期间计划作出调整的,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调整计划为准。工程投产计划和投资进度计划以珠海供电局按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并报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各区(行政区、功能区)备案的计划为准。
由于珠海供电局(含广东电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各区考核项目中剔除。
第五条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达到95%及以上的评为优良;完成率达到80%(含80%)以上、95%以下(不含95%)的评为合格;完成率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评定结果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珠海供电局于每考核周期结束后30日内联合公布。
三、奖惩措施
第七条 市经贸局于每年年末与各区(行政区、功能区)制定下一年度的《错峰用电方案》、《过负荷拉闸限电方案》,按行政区、功能区分别下发。电网电力出现缺口时,经贸局在分配供电指标时对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的行政区或功能区给以照顾,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区或功能区,将增加其错峰负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电力缺额=电力需求总量-省网分配供电指标-地方发电机组可调出力。
各区(功能区)供电量比重=本区(功能区)上一考核周期的供电量/全市同时期供电量。
各区(功能区)当期错峰负荷=本区供电量比重×全市电力缺额×[1+K(1-本区上期电网工程完成率)]。
其中:K为调节系数,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的调节系数分别为1、2、3。
需要错峰时,按完成率从低往高开始执行,直到电网电力平衡为止。如果两个或多个区(行政区、功能区)的完成率一样时,则按供电量比重分配错峰负荷。如果全部的区(行政区、功能区)的电网工程完成情况都是优良的,则全部按供电量比重分配错峰负荷。
第八条 对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的区、功能区,供电局在安排配电网投资时,予以适当倾斜,帮助其改善投资环境;被评为不合格的,将核减该区的配电网投资。
第九条 对连续2个考核周期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功能区,供电局根据该区(行政区、功能区)内影响电网建设进度的严重程度,暂停该区(行政区、功能区)导致电网建设进度无法完成的镇专用变压器的用电报装。如造成某区域电网“卡脖子”的,供电局将暂停该区域的所有用电报装。
第十条 按电网规划建设的变电站及线路,项目所在的行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负责按进度要求做好青苗赔偿、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工作,并协助供电局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等工作,供电局按项目所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对已完成变电站和线路青苗赔偿、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工作的项目,优先安排计划建设。
第十一条 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大项目按《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进行考核奖励。对被评为优良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工程由于珠海供电局(含广东电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或导致上级政府对珠海市电网建设完成情况考核不及格的,市政府将对珠海供电局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材料抄报广东电网公司。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现公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27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推进自主创新,提高玉溪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玉溪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知名商标是指在玉溪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保护适用于本办法。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管理规定。
第四条 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玉溪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涉及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评选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知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被认定为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使用期限满两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同时不与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所有人一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六)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且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认知度。
(七)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措施和保护制度,有相应的商标战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采取集中和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注册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玉溪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商标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事业法人、团体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评选认定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和审核,并向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进行意见征询。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审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对予以初审认定的玉溪市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玉溪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玉溪市知名商标》牌匾;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市知名商标认定期间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三条 玉溪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向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三年。条件不符的,撤销玉溪市知名商标称号,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玉溪市知名商标的,由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优先推荐参加云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五条 对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
(一)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的商品,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璜予以保护;
(三)未经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登记注册;
(四)将玉溪市知名商标通报全省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玉溪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将与玉溪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包装、名称和装璜的;
(三)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玉溪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璜、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损害玉溪市知名商标信誉的。
第十七条 对侵犯玉溪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玉溪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玉溪市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犯玉溪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等其他注册事项变更,应在变更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经所在地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备案;
(二)玉溪市知名商标的标志及荣誉证书应当由获得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三)玉溪市知名商标的标志及荣誉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商品范围;
(四)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积极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五)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玉溪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其市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三)超越玉溪市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玉溪市知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
(五)玉溪市知名商标期满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的;
(六)使用玉溪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被撤销玉溪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玉溪市知名商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玉溪市知名商标的标志证书及牌匾图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