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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8:3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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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副食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副食品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稳定,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深化副食品价格改革,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专项基金。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党和政府加强副食品宏观调控的重大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关心。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尽快建立和健全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附件: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发展生猪、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的积极性,确保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稳定副食品市场,防止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生猪、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
第三条 从1994年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各地(市)县是否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财政部负责筹集;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筹集。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是中央财政在三年内减少下来的扶持生猪生产“议转平”饲料粮差价款及中央财政用于主要副食品储备的费用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是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副食品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家储备猪肉、食糖、蔬菜的费用和价差支出;在副食品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国务院决定吞吐猪肉、食糖、蔬菜等商品时所需的有关开支;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地方政府为稳定副食品生产,平抑副食品价格,借以保护副食品生产,委托商业部门吞吐猪肉、食糖、蔬菜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等。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以财政部为主,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负责管理。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经贸委(经委)、商业厅(局)、农业厅(局)负责管理。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预算中增设“副食品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分中央、地方),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列中央预算,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列省级预算。年初财政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应摆在优先位置;当年节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在确保调节副食品市场和价格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短期周转使用,用于副食品方面的投资,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副食品风险基金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为稳定副食品生产,保证副食品市场供应,平抑副食品价格所确定的一项重大措施,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定

(2000年4月2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培养目标,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创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目前,我市一些文化娱乐、游艺场所违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在市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上,11名代表联名就这一问题提出了议案,强烈要求严格执法,加强对我市娱乐场所的管理。大会主席团将此议案交由常委会办理。根据大会办理议案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大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的领导工作,切实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行为;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娱乐场所的管理工作。
二、禁止在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艺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已开办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限期搬迁或撤回许可证书。
三、任何娱乐场所不得从事具有暴力、赌博、淫秽、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经营活动,不得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四、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时,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
五、全市各中、小学校应在"减负"的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多开展一些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对象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全社会都应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
六、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和营业性电子游艺场所,不设置明显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和允许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利用娱乐场所渲染暴力、淫秽、赌博、恐怖等行为,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由公安机关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严重失职、渎职的,应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执法部门应联合执法,划片管理,责任到人。执法人员不及时查处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所在行政管理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调离执法岗位。


关于组织青少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11号




关于组织青少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的宪法修正案。新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每个公民都负有遵守和保障宪法实施的神圣使命,青少年更是要学习宪法、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为更好地向青少年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强化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团中央决定在全国广泛开展组织青少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活动,帮助青少年提高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明确历史责任,为实现中华民族跨世纪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组织青少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重要性,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注意在原有青少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与青少年教育有关工作相结合,配合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和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实施,广泛开展主题交流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务求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共 青 团 中 央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