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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爱国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时间:2024-07-23 00:5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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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爱国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城乡爱国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10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饮水和食品卫生
第三章 服务行业卫生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五章 除害灭病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卫生教育,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爱国卫生运动的任务是除四害,讲卫生,消灭疾病,防治污染,改良环境,改造不卫生的落后状况,移风易俗,培养人民群众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习惯,实现文明生产、文明生活,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必须贯彻“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把卫生管理工作同卫生宣传教育、生产、经营管理结合起来。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破坏公共卫生受惩罚的新风尚。
第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矿山、铁路)、部队、街道、人民公社、生产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都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和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饮水和食品卫生
第七条 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给水的单位及生产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 认真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在供饮用水的湖、河、水库上游一公里,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水井周围半径三十米内,禁止设渗水厕所、粪场、垃圾场、墓地、畜牧场。
饮用湖、河、水库水时,要人畜分段使用,并采取净化措施,符合卫生要求。
严禁向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及其防护地带直接排放有毒有害污物。
第九条 农村生产队必须对饮用水井进行改良,加高井台,修排水沟和井唇,加井盖,加强卫生管理。
第十条 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收购、贮存、包装、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监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商业部颁发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
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储藏食品的场所、工具、容器、食具等,必须整齐清洁,符合卫生要求。要有洗手、消毒、防蝇、防鼠、防雀、防尘、防腐、个人防护、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堆放等必要的卫生设施以及排烟、排气装置。
严禁对食品使用有毒的色素香料等添加剂。
第十三条 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在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的污染。饮食经营销售单位,要做到食具消毒,生熟分开;出售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备;要实行工具售货,工具定位,工具消毒,货款分开。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和病死畜肉。
饭店的灶房及餐厅要保持室内清洁;要设痰盂及洗手盆,有条件的安装水龙头;夏季要安装纱窗、竹帘。
各单位食堂的卫生管理适用第十二条及本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粮食部门要防止粮油在加工、运输、储藏过程中污染和霉变,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供应市场。
第十五条 肉食品加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肉食加工厂要有病畜隔离、急宰间和污物、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禁止带血、带毛、带污肉上市。

第三章 服务行业卫生
第十六条 旅店、招待所、车马店的客室,要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臭虫和虱子、跳蚤;室内地面、门窗、床铺、桌椅、茶具、洗漱池(盆)、痰盂等用具,必须每日打扫、洗刷、消毒,保持整齐清洁。被褥、床单、枕巾等用品要经常晾晒、洗换;夏季要
安装纱窗、竹帘。
发现急性传染病患者,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车马店要管好牲畜粪便,保持畜圈、庭院环境干净。
第十七条 公共浴池须有换气通风装置;池塘用水必须每日按时更换,换水时池塘须洗刷干净。浴盆每次用后须洗刷。池塘、浴盆定期消毒。浴巾、浴衣、床单、茶具、拖鞋等用品应经常洗涤消毒。
第十八条 理发店要保持室内清洁,设置带盖痰盂。理发工具用前须经消毒,面巾、颈巾、白单必须经常洗涤消毒,保持洁净。对患有头癣的顾客,须用固定用具,用后消毒,放固定处。理发员给顾客刮脸要戴口罩。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各单位、居民大院、职工宿舍、社员家庭须订立《爱国卫生公约》,建立卫生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定人负责,定时检查评比,保持室内外、院内外、街巷内外的整齐清洁。
第二十条 城镇街道、广场、公园、车站、影剧院、俱乐部、集市贸易场所、公共车辆和城乡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严禁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乱倒垃圾,乱堆乱放有碍市容整洁的物品。
各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在公共场所设置带盖痰盂、果皮垃圾箱,建造公共厕所,指定专人负责清扫管理。
影剧院、车站侯车室,应根据条件设置通风换气装置,保持场(室)内干净、空气流畅。
凡经城建、公安、卫生部门批准在马路、便道上堆放的建筑材料和工程土,必须按批准范围堆好、围好、管好,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城镇居民的垃圾、污水,要按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倒在垃圾车内,环境卫生部门必须及时清运,严禁随地倾倒垃圾污水,防止繁殖蚊蝇和污染环境。
城市清扫街道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城乡各单位都要积极改良和绿化环境,动员群众在房前、屋后、院落、道旁大量植树,种花种草,调节空气。
第二十三条 医院、卫生防疫站、兽医站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用后的敷料、污物、动物尸体及放射性物质,必须自行焚烧或消毒后深埋,不得倒入垃圾堆。传染病患者的粪、尿、血、痰以及实验室排出的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倒入下水道或排至周围空地。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须保持室内外整洁,室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儿童生活用具、玩具,要经常洗晒消毒。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集市贸易场所环境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严禁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污秽不洁的食品上市。瓜果、蔬菜摊点必须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住宅区的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修。不论公厕、民厕都要加强管理,及时清扫掏运、密闭防蝇,合乎卫生要求。不准在城内堆肥晒粪。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市区内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否则不准进入城区。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改良厕所、畜圈、炉灶。对厕所的要求是:深、暗、严密、不渗不漏、防蝇、防蛆;对畜圈要做到勤出圈、勤垫圈、勤打扫,草净、料净、水净、槽净、畜体净、院落净。社员家庭自养的家畜,必须实行圈养。室内炉灶要安修烟筒、烟道


第五章 除害灭病
第二十九条 各行各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都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消灭老鼠、臭虫、蚊子、苍蝇和虱子、跳蚤、蟑螂等病媒虫害,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医院、合作医疗卫生所,都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带头搞好公共卫生,加强疫情报告和管理,作好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降低传染病的发病率。
第三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托儿所、幼儿院、浴池、旅店、理发店、自来水水源地、食品加工和销售单位、饮食摊贩、集体食堂、乳畜饲养等单位的服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患者,须及时治疗或调离工作。以上人员要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
帽。严禁在工作场所随地吐痰。饮食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作业室住宿。

第六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居民户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饮水、饮食卫生和服务行业,定期进行卫生检查评比;也可协同有关部门或单独抽查,被查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以罚款处理;对破坏公共卫生或卫生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
个人,或者由于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980年7月10日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信贷业务职责分工和衔接程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信贷业务职责分工和衔接程序
建设银行



为明确总行信贷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在外汇信贷业务方面各自的职责,方便外汇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和工作衔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深化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与信贷机构调整方案》(建总发字〔1997〕第5号)规定的职责和《总行信贷业务内部审批操作暂行规
定》(建总发字〔1997〕第43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及其他要求,制定本工作衔接程序。
一、职责分工
(一)信贷管理部的职责
负责全行外汇信贷业务(含现汇贷款及授信,境外筹资转贷,外汇担保,贸易融资授权、授信业务,融资租赁等)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全行外汇信贷政策、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
2.对一级分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授权管理;
3.对一级分行授权权限以上的上述外汇信贷业务(不含贸易融资单笔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
4.受理、审查一级分行推荐的“双大战略”外汇信贷业务;
5.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的客户授信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
6.境外筹资转贷业务的合规性审查。经信贷决策层(指建总发字〔1997〕第43号文所规定的四个决策层次——信贷委员会办公室、主管信贷副行长、信贷管理委员会、行长,下同)审批同意的此类业务,负责向国际业务部移送有关材料,以便国际业务部办理境外筹资等后续事
项;
7.全行现汇贷款、外汇担保及境外筹资转贷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8.全行外汇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
9.全行企业外汇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国际业务部的职责
1.分管和经办贸易融资单笔业务〔含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出口(托收)押汇、打包贷款,下同〕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2.制订国际信贷(包括境外筹资转贷、出口买方信贷)和贸易融资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会签信贷管理部后下发全行执行;
3.全行外汇信贷计划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4.负责接收审批同意后一级分行报送的借款单位出具的筹资委托书,境外筹资业务(含融资租赁)的对外谈判、签约、提款、还本付息及对内转贷协议的起草工作;
5.对于已经审批同意但境外筹资资金未到位的项目暂需我行外汇信贷资金垫付的搭桥贷款,负责审核并办理资金拆借、存贷比考核工作。一级分行信贷授权限额以上的搭桥贷款,会签信贷管理部意见后办理;
6.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主管机关进行外债报批、报送统计报表等工作;
7.在计算中心尚未承担全行统计报表工作前,目前暂由国际业务部抄送信贷管理部以下报表:(1)人民银行对我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2)国际业务部对一级分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会签信贷管理部);(3)上报人行的《外汇信贷收支月报表》;(4)《中国建
设银行外汇贷款逾期情况表》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情况表》(月后11日内);(5)上报外管局的《外债变动反馈表》;(6)《外汇存贷比例考核表》;(7)《外汇存贷比例调整表》;(8)与境外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总协议、筹资转贷分协议清单,并及时向信
贷管理部通报有关情况;(9)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及资产质量情况。
8.我行对境外提供的外汇贷款(如出口买方信贷)项目的受理、审查或审批,以及对外谈判、签约等工作;
9.负责由我行作为贷款行参加的国际银团贷款的下列有关事项:(1)调整一级分行外汇存贷比和外汇资金的安排工作;(2)负责国际银团贷款的文本谈判和签约等工作。
二、外汇信贷业务工作衔接事项及处理程序
(一)基本原则
1.贸易融资单笔信贷业务,由一级分行直接与国际业务部衔接有关事项;境外筹资转贷业务,逐笔由总行信贷决策层审批后,统一由信贷管理部与国际业务部衔接审批后的后续事项;其它信贷业务,经审批同意后,由一级分行直接与国际业务部衔接审批后的后续事项。
2.一级分行经营外汇信贷业务,要坚持资金自求平衡,并在核定的存贷比例内安排的原则。确需向总行拆借资金或申请不纳入存贷比考核的权限以上的外汇信贷业务,应在上报总行的文件中一并提出。
(二)各种外汇信贷业务衔接处理程序
1.境外筹资转贷
信贷管理部:对一级分行的报批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对审批同意的项目,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政府贷款),将审批结果抄送国际业务部,并向国际业务部发出“筹资通知书”(附式一,下同,具有对外筹资权的分行的此类项目直接通知该行),同时附一
级分行的推荐报告、报批时借款单位即能出具的筹资委托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担保意向书、商务合同及借款人财务报表等材料。
国际业务部:接到信贷管理部提送的“筹资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后,开展下列工作:(1)督促和接收一级分行上报在报批该业务时未报的借款单位“筹资委托书”;(2)对外筹资,签署对外金融协议,并将筹资结果书面通知信贷管理部;(3)建立筹资档案,进行外债报批和登记
工作;(4)草拟境内转贷协议并参与转贷协议的签署;(5)协助一级分行办理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执行工作。
2.现汇贷款
信贷管理部:负责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的现汇贷款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其中需向总行拆借资金或申请不纳入存贷比例考核的,由信贷管理部先进行合规性审查,再以“外汇信贷业务资金/存贷比会签单”(附式二)会签国际业务部同意后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审
批同意后,将审批结果抄送国际业务部。
国际业务部: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现汇贷款,需向总行拆借外汇资金或申请不纳入存贷比考核的,提出书面会签意见后返回信贷管理部,并根据审批结果为一级分行办理资金拆借手续,或在考核存贷比时将该项贷款予以剔除。
一级分行权限以内的现汇贷款,需向总行申请不纳入存贷比考核的,由国际业务部受理,根据其资金自求平衡情况确定,并将批文抄送信贷管理部。
3.我行对境外提供的外汇贷款
国际业务部:负责该类业务的受理、审查或审批,以及其他后续事项等。具体审批权限及处理程序参照“贸易融资单笔业务”的规定执行。
4.外汇担保
信贷管理部:负责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的外汇担保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审批同意后,将审批结果抄送国际业务部。
5.贸易融资授信及授权业务
信贷管理部:负责对一级分行权限以上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上报信贷决策层审批。审批同意后,将审批结果抄送国际业务部。
负责提出对一级分行贸易融资业务授权权限的初步意见,会签国际业务部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6.贸易融资单笔业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一级分行权限以上贸易融资单笔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并协助一级分行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审批权限及处理程序如下:3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一级分行,同时抄送信贷管理部;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由国际业务部审查后,报国际业务主管行长审批,并由国际业务部将审批结果通知一级分行,同时抄送
信贷管理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由国际业务部审查后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呈报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由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批结果通知一级分行,同时抄送国际业务部。



1997年11月4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池各单位: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工作质量,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6〕14号)和市委《关于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池办发〔2005〕22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池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把握全局、加强领导和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宽领域、创新方法,努力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信息工作报送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和报送快捷高效。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及网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专业科室,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池各单位为全市政务信息网络单位。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落实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信息员;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池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七条 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审核、反馈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围绕市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专题信息或综合信息;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信息员组成。各地、各单位的信息员,由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按条件选拔确定,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备案。信息员原则上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要及时予以补充并书面上报。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适时明确信息报送要点,建立完善信息约稿制度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报送的信息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应经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省、市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刊物有《政务信息参考》、《政务要情》、《池州信息快报》和《池州政讯》。

(一)《政务信息参考》:刊载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和调研性信息,要求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有一定深度,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深刻揭示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便于领导了解实质,抓住要害,科学决策。专报市政府领导。

(二)《政务要情》:该类信息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可读性强,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使领导用较少的时间掌握较多的最新信息。每天编发一期,专报市政府领导。

(三)《池州信息快报》:该信息载体主要报送重大紧急事件,具有即时性、预见性,要做到情况真实、喜忧兼报,迅速及时。专报市政府领导。

(四)《池州政讯》:主要刊载各地各部门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等体会性文章。同时,通过《池州政讯》增刊的形式将各县(区)、各部门政务信息采用总体情况予以通报。报市政府领导并普发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重点: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中的重要情况: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的思路、部署、措施;国家、省、市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群的反映等。

(二)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思路、经验和成效;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各产业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效和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举措、经验等。

(三)重大的社会动态: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械斗事件和进行非法集会,以及非法组织活动等;各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以及地震和严重疫情等;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等。

(四)重要的社情民意:主要是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潜在性、苗头性和倾向性等预警性信息。

第十四条 报送信息时间要求:

(一)常规性的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要在当日报送;

(二)各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害事故以及重大的自然灾害,重大的群体性上访、请愿、游行、罢工、械斗事件和非法集会,或虽只有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否则视为迟报;4小时内未报送信息的,视为漏报、瞒报;

(三)定期收集社情民意。除随时报送重要的社情民意外,各地、各部门每月要有重点地报送一次社情民意类的综合性信息;

(四)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要在每月15日前报送本地上月支柱产业一些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全市性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随时报送,超过时间要求未报送信息的,视为迟报;

(五)其他紧急重大事件,在事情处理结束之前,应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为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息内容应全面、准确、及时;信息来源应真实可靠,做到数据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信息文稿要求条理性、逻辑性强,文字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二)信息工作要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有新意,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三)信息报送要注重时效性,要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紧急重要信息责任制度。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紧急重要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紧急重要信息的,取消评优资格,并及时查明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重大信息漏报、迟报、瞒报、误报而导致事件发生、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地方、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第六章 政务信息考评制度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奖励、表彰,评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 实行严格的计分考核制度。考核计分标准为:

(一)报送信息被国务院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50分,得到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40分;

(二)报送信息被省政府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25分,得到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20分;

(三)报送信息被市政府《政务信息参考》载体采用的每条计15分,《池州信息快报》载体采用的每条计5分,《政务要情》载体采用的每条计5分,得到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四)发现重要信息漏报、迟报、越报或隐瞒不报以及上报信息出现严重失误的,每次扣20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