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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钢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6:0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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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钢铁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废钢铁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生产建设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废钢铁回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为有利于废钢铁的回收管理,对钢锭、钢坯、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的外运等事项,在本办法中也作相应规定。
第二条 废钢铁是冶金、机电铸造工业的重要原料,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分配。废钢铁的回收、上交、分配计划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旧钢材、钢锭坯切头、钢铁材料加工废弃物,以及报废的车辆、船舶、机电设备等。
第四条 本市废钢铁的回收、上交计划(不包括冶金系统企业,下同)和分配计划,由市物资局会同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编制,报市计委、经委审定后下达,由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在下达钢材分配计划的同时,下达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对未完成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的单位,按照国家计委《关于上交废钢铁和国家钢材分配计划相结合的暂行办法》,相应扣减钢材分配计划。对超额完成上交计划的,可适当给予钢材作为奖励。
第六条 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等产生的废钢铁,除经市计委、经委批准留用外,一律交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所属部门回收。
对截留、转让或串换应上交的废钢铁的单位,物资部门有权扣减其钢材分配计划。如系与钢厂串换钢材、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的,还要扣减有关钢厂的废钢铁供应计划。
第七条 私人拥有的旧农机具、旧车辆及废旧零部件,可持本人的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车辆还须有牌照),在指定的集市或旧货市场出售。其他废钢铁不准在集市或旧货市场出售。
有证拾荒户拾拣的废钢铁,由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指定的收购站收购,不准私自买卖。
第八条 集体单位经营废钢铁收购业务,必须接受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的委托,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购的废钢铁均应交售给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第九条 各收购站如发现来路不明的废钢铁,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倒卖、抬价收购废钢铁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查明确系赃物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市的废钢铁原则上不准外运。确需外运的,必须由主管局(公司)、县计委审核,经市物资局批准并签发外运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公安、公路、铁路、港监等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凡无证明私自外运废钢铁的,应予扣留,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因私自外运而被查扣的废钢铁,由负责处理的部门交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收购。
对参与私自外运废钢铁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不超过总收购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罚款的三分之一可作为奖励基金,由市物资局按市计委、经委的规定,奖给直接参加查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其余款项上交财政。
凡属投机倒卖或来路不明的废钢铁,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查明确系赃物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市和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及所属收购站,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废钢铁的回收、上交工作,不准转手倒卖或与钢厂串换钢材、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不准调换其他物资。
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需改制、利用废旧钢材,必须向市计委申报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超计划回收的废钢铁,统一交售给各钢厂,由市物资局按超交数量,作为加工形式与市冶金局结算钢材。
第十四条 废钢铁的收购、供应价格,按国家和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订价、变相提价或压级压价。
第十五条 本市冶金系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等,由国家实行计划调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上述材料在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后多余的部分,原则上均应在市内使用。确需外运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市生产的钢锭、钢坯原则上均应在市内使用,不准外流。
治金系统企业生产的钢锭、钢坯、限于本系统内调拨使用。确需外运的钢锭、钢坯由市冶金局批准并签发外运证明。
非冶金系统企业生产的钢锭、钢坯,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与钢厂串换钢材、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不得调换其他物资。确需外运的钢锭、钢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因私自外运而被查扣的钢锭、钢坯、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由负责处理的部门交市金属材料供应公司收购。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以及对直接参加查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废钢铁和钢锭、钢坯、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的外运证明,必须在外运前办理。因被查扣而临时要求补办的,一律不予批准。
市物资局对申请外运的废钢铁和钢锭、钢坯、钢材切头、钢材边角料等,应严加控制。
第十九条 市物资局、供销社、各主管局和县计委应加强对废钢铁回收、上交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系统、本地区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主管局、县计委应按规定填写废钢铁回收、上交的统计报表,按月送市物资局和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应定期将统计报表汇总后报送市计委、经委、物资局、统计局和供销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废钢铁管理的办法同时废止。



1985年7月25日

全国爱卫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按照重大公共卫生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要求,近期我办组织对13个省份2009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进行了考核验收,卫生部规财司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2010年农村改厕项目进行了督导检查,发现项目在建设质量和管理方面还存在问题。为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农村改厕项目任务,现就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考核评估,确保建设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医改重大项目管理要求,全面考核评估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严禁虚报、假报事件发生。已建成的无害化卫生厕所,要做到专家认可、群众满意,质量达到农村户厕卫生标准要求;已完成中央资金投资建成地下部分的要抓紧建设厕屋部分,保证尽快投入使用;正在施工和尚未动工建设的要确保施工质量,严防出现偷工减料、建设标准不达标等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发挥项目效益。各地要切实做到“建管并重”,宣传指导、健康教育工作深入基层、服务群众。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正确使用和管理卫生厕所,切实发挥农村改厕项目在改善环境、预防疾病和转变意识等方面的效益。项目管理和技术部门要加强卫生厕所使用效果的跟踪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强化责任意识,如期完成任务。由于一些省份超额完成任务,2009年度、2010年度医改农村改厕项目目标在总量上已提前实现,但项目进展不均衡,三个省区尚未完成2009年度项目任务,多数省份未完成2010年度项目任务。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切实落实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督促未完成任务的县市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在2011年3月份前完成全部任务。开展卫生创建的城镇,要将改厕作为创建的重要指标,切实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头作用。

四、规范项目管理,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对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培训督导和考核验收等档案资料进行规范整理,总结项目经验,对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医改办等部门做好医改近期实施方案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之后,各部门、各地方不断询问,现将有关内容作如下解释: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是指上述部门现任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正副行长、正副署长、正副局长。
二、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是指社团的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三、部门领导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部门直接向国务院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上该领导人的简历。
四、部门领导人现已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于《通知》发出一年内退出,由社会团体到民政部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各地方政府可参照《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99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