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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销售五元面值即开型奖券资金结算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1 06:4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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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销售五元面值即开型奖券资金结算的暂行规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销售五元面值即开型奖券资金结算的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7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
经研究,销售五元面值即开型奖券资金结算比例暂定如下:
奖金返还率:55%—60%;
福利金:30%—35%(中募委收取奖券面值的5%);
发行成本费:10%(其中中募委收取发行费1%,风险金0.2%,印刷费1.8%,地方发行费及代销费7%)。


城市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园林绿化

刘建昆


  我国关于园林绿化的警察权法规目前特别多,很多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地方立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本文则是以现行有效的《城市绿化条例》为依据进行的分析。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是宣示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四章罚则则具体规定对下列损坏行为进行惩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从公物法理论的角度观察,这些罚则条款仍然具有完全的“公物警察权”的属性特点。

  一.保护内容是城市公物。具体的说,有以下种类的公物受到公物警察权的保护。

  (1)城市树木花草。

  现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这些物,是标准的行政公物。

  (2)城市绿化用地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植物绿化必定要使用一定的土地。公共绿化用土地的使用权,一般的说是作为城市人民政府掌控下的国有土地。对这些土地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别保护是理所当然。然而在立法不完善情况下,容易与其他土地法规形成竞合重叠。同时一般来说,占用绿化用地往往造成地上植物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并罚还是吸收,法无明文。

  (3)城市绿化设施

  设施并不属于树木和绿化的植物,但是也与绿化有密切的关系。这里的绿化设施,应该主要是指城市建设部门建设的关于植物养护的固定设施。设施作为行政权的客体物,并非“公营造物”“公法上的设施”等组织体。在城市绿化方面,类似的“公营造物”组织体是作为政府主管的作为事业单位的园林处,他们以自己的成员和自有的设备,负责城市绿化的“公物负担”。

  (4)城市古树名木。城市古树名木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有时候不属于从行政机关的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何以仍然对其提供公物警察权的保护?从法理上看,古树名木的列管在法理上已经起到了公用征收征用的效果,或者作为准征用行政机关取得“公物权原”,政府也为私有或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别“公物负担”,这些古树名木足以构成行政法上的“他有公物”,因而法规可以规定其公物警察权。

  二、保护权的警察性。

  (1)公物保护警察权首先是一种是行政权。警察性并不意味着归属于狭义的警察机关。这些破坏公物的违法行为,先期是由城市管理主管机关之行政权加以保护的,只有在一般行政权不足的时候,才会动用人身强制方面的警察权,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

  (2)公物保护警察权具有警察属性。即以使用强制权和处罚权为标志。

  三、打击的目标是损坏行为。这些损坏、擅自修剪、擅自砍伐、砍伐、擅自占用等,自属于行为罚,擅自,意味者经过行政机关许可得免除其违法性。但是这些行为具有现实的可惩罚性,一般来说仍然需要危害后果的出现才能启动处罚程序。

  四、责令赔偿法律性质仍待明确。损坏公物的价值的赔偿,是公物法上的空白之处。公物虽然供诸共用,但其财产价值不因供诸公众使用而灭失。损坏公物的行为造成公物价值减损,或者增加行政机关的公物负担之时,行政机关是否仍可在行政处罚之外谋求民事赔偿?此处是具有相当研究价值的和现实意义的。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4]62号


  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物品必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2003年12月30日我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药品目录》,由于该目录是按照商品税则的分类和编制方式制定的,致使有些食用原、辅料和药品合成前体也按照药品管理,即该类物品进口时,需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为方便非药用物品的通关,规范口岸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局将非药用类物品进行汇总,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凡列入此目录中的物品,进口单位可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装箱单、提运单等资料,直接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中注明“非药用,不需进行药品口岸检验”。

  尚未包含在附件中的非药用物品,进口单位应向我局提出进口申请,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我局将定期公布新增的非药用物品目录。

  二、进口检验用对照品、标准品,应凭我局批准的《进口药品批件》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办理《进口药品批件》,申请人应于对照品、标准品进口前60天,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并报送注册证复印件、所进样品的用途、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我局提出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报送注册证复印件、所进样品的用途、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迳向我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我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附件:非药用物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非药用物品目录

  一、食品添加剂类:

  固体麦芽糖醇、液体麦芽糖醇、异麦芽糖醇、乙酰异丁酸蔗糖酯、异麦芽酮糖醇、木糖醇、乳糖醇。

  二、药品合成前体:
  头孢呋辛酸、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3-头孢烷酸-P-甲氧苄基酯(GCLE)、头孢唑啉酸、头孢噻肟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