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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3 21:0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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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请示》(鲁工商法字〔1999〕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1999年9月23日
他该不该下跪
 关广发 2006-3-7
他是一名交警。前些日子在网上冲浪时看到这样一则报道:北京站一位一米七多的执勤交警欲查违章司机驾照,司机母亲因着急赶火车遂见状下跪,执勤交警无奈脱帽脱衣反跪老人。笔者看后所思颇多,那位交警看似很普通的一跪,却把许多东西给跪丢了。于私于公,他不该下跪!
第一、他跪丢了个人的尊严。一个个头一米七多的男子汉呀,怎么动辄就向人下跪呢?咱们“男儿膝下有黄金”!虽说在古代,君臣、父子、长晚辈之间,臣向君、子向父、晚辈向长辈下跪确实是一种礼仪,是以表忠、孝、敬,这样的行礼方式在我们这个礼仪之国有悠久的历史。但是,现在时代不同了,不能总是拿“古”来约“今”,过去向人下跪的礼仪方式没必要再用。更甚的是,用手敬礼不就得了吗?何必这样“高调”呢?这样一跪,试问个人尊严往哪搁了?
第二、他跪丢了法的尊严、法的精神。法是规范人们各种行为,调整人们各种关系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得维护法的尊严,遵守法的原则,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违法必究等。法律是执法者的靠山,他的权力也是从这座“山”得来的,见违后当依法追究,在没法定从、减、免情节出现时,该怎么做就得怎么做。但现在,如果见了老太太就网开一面,先下跪尔后放行,那可就是徇情枉法,执法不公了,与法的精神、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背,而且下跪更使至高无上的法的尊严也一同跪丢了,这样下去,哪能依法治国呀?
第三、他跪丢了国家机关的威严。作为一名警察,穿的是警服,头顶的是警徽,到路上执勤除行使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外,更体现着国家机关的权威、威严和形象。在街上当着大众的面就这么一跪,个人尊严跪丢了不用说,更为严重的是,把国家机关的威严跪丢了,把警队的形象跪丢了。
另外,从法的价值取向去分析,老太太的儿子当罚不纵,这位交警不当下跪。自由、权利、秩序可是法的价值几个主要内容,当他们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取舍呢?具体到这个报道上看,其实就是权利和秩序这两个法的价值发生冲突该如何取舍的问题。老太太儿子一方面是为了赶上火车避免误点造成车票作废而受财产损失,这是为了行使其个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她儿子的行为确实是违反、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在保护个人的财产权而非生命健康权与维护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危的交通秩序取舍上,我想众人经权衡后,都会取“秩序”而舍“个人财产权”的,都会认为维护交通秩序的法律价值大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价值。而老太太的儿子则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为图方便,不顾违反交通秩序和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违章驾驶,本该当罚不纵,以示法威和对其教育。可是,当时我们这位交警或许动了恻隐之心,被所谓的“良心”冲昏了头,下跪后还让违章车给放行了,他把“秉公办事”这四个字给忘了?把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搞糊涂了。
某些人认为执法者这样的一跪,跪出了人情,但笔者却不认同这一观点。的确,执法态度蛮横当然令人唾弃,但是作为执法者在执法时,怎么说也不能向行政相对人下脆,因为国家机关的形象不容他这样做,他背后靠着的法律也让他必须得站起来。当然,像报道里那位交警所说到的,每当要作出处罚时,不时就有些长者替自己的儿女哭诉求情或者违章者拿自己家的老人作“挡箭牌”,阻碍正常执法工作开展等,这种现象确实存在着。这或许是给我们政府出的一条新难题,但可以明确的是,这种问题并不能以下跪的方式来解决,怎么说,报道中的这位交警的作法欠妥,是不可取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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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计量)局:
为贯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加强对实行首次强制检定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决定对上述三种计量器具采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现将强检标志工作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1.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出厂前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检定机构或授权制造厂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检定后,在计量器具上使用全国统一的首次强检标志,首次强检标志为CCV,标识比例见附图,凡采用CCV标志的,不需再印制CMC标记;
2.自1993年9月1日起生产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以上三种工作计量器具一律禁止销售和使用;
3.对1993年9月1日前正在使用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继续使用,失准后自行报废,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
4.对生产和销售单位库存有1993年9月1日前生产的无首次强检标志的上述三种强检工作计量器具,需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制造厂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也可补加首次强检标志,方准予销售;
5.已实施强检标志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违背本通知原则的情况下,可按原规定的计划实施;
6.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有关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并切实帮助生产单位做好首次强检标志管理工作。



199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