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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5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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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的通知



建精[2003]1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监督效能,建设部决定在前段试点等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建设系统全面推行“12319”服务热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使用特服号码“12319”,建立建设系统服务热线的意义。建设事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与经济生产紧密相联。建设系统的供水、供气、供热、市政、市容、城市交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物业管理、建筑市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等,都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对保障居民生活、维护安定团结、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开通“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将原有的建设系统服务热线逐步统一到“12319”平台,可以节约资源,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请群众监督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全面推行“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是建设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生活,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的推广工作,把它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并以此为契机,把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服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服务热线工作责任制。“12319”是全国建设系统面向社会开展建设事业公益服务的统一专用号码,该号码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地要切实做到组织落实,明确服务热线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牵头单位,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规范“12319”服务热线的各项工作。各地申请开通“12319”服务热线要认真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规范和管理,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各地申请使用“12319”特服号码时,请持申请报告和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建设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复印件)到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开通。开通后报建设部备案。已经使用其他建设服务热线号码的城市,要逐步将已经开通的其他服务热线统一到“12319”平台,并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通过对现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号码统一到“12319”特服号码上来,同时将原号码交回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认真抓好示范点。各地要积极全面推行“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注意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城市作为服务热线工作的示范点,以示范带动面上服务热线的推广,提高服务热线推广的水平。建设部将于2004年确定一批“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的示范点。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的组织、宣传工作,做好示范点的组织推荐工作(可推荐1—2个城市),并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示范点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394038,传真:01068394303)。

  附件: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建设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核配建设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信部电函[2002]422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全国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特服号的函》收悉。为了更好地方便你部开展有关建设方面的政策咨询、问题投诉、抢险抢修等社会公益服务,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关于统一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意见,并核配你部从事面向社会开展建设事业公益服务的全国统一专用号码为“12319”。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二、你部在全国各地启用该号码前,请先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总部联系,协商码号启用具体事宜。该号码在各地启用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请将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启用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等报当地通信管建局备案,并持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与当地相关电信企业和专用电信网单位联系启用号码事宜。

  该号码启用后,请将原在各地用于与建设方面有关的政策咨询、问题投诉、抢险抢修等社会服务短号码交回当地通信管理局,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电信号码资源属国家所有。请遵守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各项有关码号资源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四。拨打该号码时,收费标准按信息产业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试行办法

(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政府决策听证制度,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社会公共事项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进行重大社会公共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决策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价格、行政立法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由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听证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邀请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三)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有关机构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员的组成与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议;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七)维持听证秩序;

(八)本办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听证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本办法确定的其他权利。

听证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规则。

第八条 听证当事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出席听证会,其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参加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会,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由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应当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一般不超过20人。

举行听证会,公民可以按规定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申请旁听。

第十二条 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听证当事人。听证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前3日告知组织听证会的机关。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当事人未达到应当参加的听证当事人的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可以取消听证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会议主要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重大事项方案拟订机关通报方案拟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听证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陈述,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当事人或者有关参加人员;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并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整理完成。听证当事人可以在组织听证会的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查阅听证笔录,其对听证笔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

第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主持草拟听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过程概要,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二)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附有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重大事项决策的听证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002]27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规模,培育和发展竞争力强的产品和优势企业,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根据《江西省工业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方案》(赣府厅发[1995]8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余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名列前茅,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用户满意程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企业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自动享受新余名牌产品待遇。

第三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新余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新余市名牌产品的评选与管理工作,认定新余市名牌产品,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牌办负责制定市工业产品创名牌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申报市名牌的产品进行初审,对符合国家、省名牌产品评选条件的产品向国家、省推荐申报。

第五条 凡列入创名牌产品计划的企业,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将给予重点培育、扶植。

第六条 申报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有注册商标,信誉度、知名度高。

(二)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名列前茅。有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和与国内(或国外)同类先进产品的对比资料,且产品质量指标稳定。

(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拥有省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

(五)企业重视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并有效运行;产品在最近两年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中均合格,且无质量事故;用户对产品质量信得过,售后服务满意,用户评价调查满意度85分以上;出口产品无因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索赔。

(六)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产品生产规模在省内名列前茅,产品产销率96%以上。

(七)企业有围绕名牌产品上规模、上水平、质量管理上台阶的三年计划和五年规划。

(八)产品必须是最终产品,不包括企业自用的中间产品。

第七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每年推荐和评选一次,以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新余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高新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别由县(区)经贸委、仙女湖区和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名牌办申报,其他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办申报。

第九条 市名牌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提出考核计划,组织人员依照产品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委托有关协会组织对参评产品的质量评价和售后服务评价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应载入申报考核表。

第十条 名牌产品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授予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企业可以在获得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新余市名牌产品”字样和新余市名牌产品标志。

(二)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伍万元、叁万元和壹万元,奖金在市工业发展三项基金中列支。

(三)名牌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能源供应、铁路运输、资金安排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荣誉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名牌办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的待遇。

第十二条 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名牌办报相关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一)产品质量下降,质量管理滑坡,企业出现亏损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消费者(用户)投诉多,意见大的;

(四)转让名牌标志,或在非名牌产品上使用名牌标志的。

第十三条 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制定巩固和发展名牌产品的计划、措施,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市场份额和经济效益;每年应将名牌产品的产销情况向市名牌办报告。

第十四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按本办法评选,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评选新余市名牌产品。

第十五条 凡涉及新余市工业名优产品评选内容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