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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2:3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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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总行(88)建总办字第32号通知,我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包括外汇贷款),从1988年起,每年年初按各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呆帐准备金,经审查批准核销贷款呆帐损失。兹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通知如下

一、1988年应提贷款呆帐准备金,按1987年决算资金平衡表各类应提呆帐准备金贷款的年末余额计提。不得多提、重提。计提时应编制“计提呆帐准备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格式由各行自定)一份,经会计主管审查签章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二、贷款呆帐准备金分别由建设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及地(市)分、支行分别计提。省分行、总行只计提本行直接发放的贷款部分。
县支行以下行处(以下简称县以下)经办的贷款应提的呆帐准备金,由所在地(市)分、支行统一管理。具体做法,可由地(市)分、支行根据县以下行处资金平衡表集中计提,也可由县以下行处自行按规定计提,但需将计提的准备金上划地(市)分、支行集中管理(应增填一份计算
表,随划款凭证寄管辖行)。
三、应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贷款科目划分
(一)属于应提呆帐准备金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下列会计科目: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开发商品房贷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结算贷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和其他贷款中属于流动资金性质
贷款部分等。
(二)属于应提呆帐准备金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下列会计科目:建行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贷款、中央(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更新改造贷款、特种贷款、中央(地方)基建临时贷款、住宅储蓄贷款和其他贷款中属于固定资产性质贷款部分等。
外汇贷款,也分别按两类科目分别计提,但不单独建立呆帐准备金,由各行根据决算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提取,统一核算。
以上贷款科目今后如有调整,则以调整后的科目为准。
四、提取呆帐资金的帐务处理
(一)提取呆帐准备金时,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比例计算应提数额,填制特种转帐收、付记帐凭证各一联(注明计提呆帐准备金字样)办理转帐,“计算表”作付方记帐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付:营业外支出 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户
收: 贷款呆帐准备金 准备金户
贷款呆帐
(二)县以下行处自提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应填制特种转帐收、付凭证和联行往来凭证(或有关凭证),将提取的准备金上划地(市)分支行。转帐时会计分录:
付:营业外支出 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户
收: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或:××往来 ××往来户
预提的各类贷款呆帐准备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次年年初应根据上年决算资金平衡表各类应提呆帐准备金的年末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应提取数。如上年结转数少于应提取数部分应予补提;上年结转数大于应提取数部分应冲减贷款呆帐准备金。冲减呆帐准备金时会计分
录:
付: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款呆帐准备金户
收:营业外支出 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户
五、核销呆帐损失的帐务处理
当年呆帐损失的核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权限审批。由贷款业务部门填制“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经行长组织信贷、会计、审计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同意。会计部门据以办理核销呆帐损失手续。
(一)根据批准的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分别本金和利息,编制收、付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款呆帐准备金户
收:××贷款 ××单位贷款户
记贷款帐时,应冲减发放贷款累计,不作收回贷款累计处理。
有应收未收挂帐利息的,在确实无法收息时,应同时填制凭证冲销。会计分录:

付:待转营业收入 ××户
收: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户
或:应收贷款利息 应收贷款利息户
(二)县以下行处经办的贷款,由于呆帐准备金集中地(市)行管理,经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其呆帐准备金由其地(市)分、支行拨付,经办行据以冲销贷款。
1.地(市)分、支行根据批准的申报表,填制联行往来收款凭证(或有关凭证)和特种转帐收、付凭证(在凭证上注明“核销呆帐准备金”字样),转帐时会计分录:
付: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款呆帐准备金户
收: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或:××往来 ××往来户
2.经办行收到后办理转帐时会计分录:
付: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或:××往来 ××往来户
收:××贷款 ××单位贷款户
(三)以后年度收回的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应按收回的贷款金额冲减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增加呆帐准备金,会计部门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户
收: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款呆帐准备金户
县以下经办行,收回的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填制联行往来收款凭证(或有关凭证)和特种转帐收、付凭证(注明收回呆帐单位及原由),将收回的贷款金额上划地(市)分、支行,冲减已核销的呆帐损失,增加呆帐准备金。
1.经办行会计分录:
付:××科目
收: 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或: ××往来 ××往来户
2.地(市)分、支行收到上划凭证后,经审查无误后转帐。会计分录:
付:联行往来 ××行来帐户
或:××往来 ××往来户
收: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款呆帐准备金户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希随时报告总行。



1988年9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04〕35号)精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整体规划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国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今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多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加强与有关部
门的信息沟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情况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体系。
  二、继续实施好高职院校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
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2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及早部署,做好工程的组
织实施工作。去年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进一步推进工作,取得实效。工作中,要以就业难度较大的高职院校毕业生为主要培训对象,
兼顾其他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的同时,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要根
据高校毕业生需要,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并适当减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
鉴定的费用。各地要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将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与国家职
业资格制度对接的长效机制。
  三、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
点工作。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岗信息,通
过市、区、街道的就业服务场所向毕业生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就业信息服务。大
中城市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组织供需见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
求职信息库,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要主动为企业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
同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深入开展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高校,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
导工作。要宣传市场就业的方向和有关方针政策,指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要将劳
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和工资价位等信息送进学校,为毕业生择业和高校调整专业提供参考。
有条件的城市可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了解求职现场和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及
就业服务功能。对多次求职未成功的毕业生,要配合学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咨询指导活动。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
术技能人才服务。对毕业半年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免费提
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档案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配备相应设施,探索自助式计算
机服务、远程网上招聘面试等受高校毕业生欢迎的服务形式。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加强创业培训
师资、教材、培训机构等各种资源的技术支持,并与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相
衔接,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减免收费、跟踪服务
等“一条龙”服务。
  七、积极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工作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组织未就业的高校
毕业生到定点企业和单位进行职业见习,使他们获得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各地要及时
总结试点经验,并做好推广工作。  八、搞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和社区,积极组织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进行
失业登记,对登记后的人员提供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要给予专门指导,
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分类统计,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
专门的统计分析。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省级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牵头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与教育、人事等部门配
合,研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要切实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就业服免的经费补
贴政策,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解决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和见习补贴的资金来源。要掌握
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请分别于6月底和
11月底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数报我部培训就
业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表见代表制度概述

  (一)表见代表制度的界定

  法人为社会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特性,其具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由法人代表代为行使,法人代表是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由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一般而言,法人代表不仅仅包括法人中具有一定职权并根据其职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人员,还包括其他被授权代表法人的人员。法人代表具有代表人和自然人的双重特殊身份,容易出现为谋取利益而滥用职权,超越代表权等现象,损害法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安全的交易秩序,法律建立了表见代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通过类比表见代理制度,法人的代表人在超越代表权限或没有相应代表权时代法人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而相对人又有理由相信该代表人有代表权或应当知道其没有代表权的,即相对人是出于善意时,与该法人进行交易活动,因此带来的后果由法人承担的制度②。

  (二)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

  法人代表具有代表人和自然人的双重属性,法人代表为法人的独任机关。当法人代表超越权限的行为具备一定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表时,由该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笔者认为,表见代表有以下几点构成要件:

  1、普通构成要件

  该越权代表行为应具备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特殊构成要件

  一是表见代表人是法人代表。表见代表人使用了足以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表权的法人代表名称,并且表见代表人对该名称的使用得到了其所代表的法人的同意或默认,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表法人从事某一行为的权力。

  二是法人代表的行为超越了法人代表权。法人的代表权,是法人代表对外代表法人所拥有的约束法人的权力,可以分为法定代表权和授权代表权。法定代表权是指由法律法规赋予法人的代表权,不因法人的组织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被禁止。授权代表权是指根据法人组织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明确授权而享有的代表法人的权力。法人代表的行为不管是超越了法定代表权还是授权代表权,都构成表见代表构成要件要素。

  三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为善意,是指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不知道该行为人无法人代表权。无过失,是指第三人对法人代表无代表权不知情是没有重大过失的。

  四是善意第三人是基于对法人代表的外观信赖而实施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人代表人有相应的代表权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表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虽然这两个制度规范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但它们也有很大的差异。

  1、主体不同

  表见代表的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的,是法人的独任机关,对外代表着法人,不具有独立人格;而表见代理人不像法人代表那样具有双重的身份,其有独立的人格,不隶属于被代理人。

  2、适用范围不同

  表见代表不仅可以适用于法律行为,还可以适用于事实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而表见代理只能适用于法律行为。

  3、法律责任不同

  具有越权行为的表见代表的法人代表,除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表见代理制度的越权代理人一般只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表是表见代理制度在法人中的运用,但它与表见代理不同,在代理行为中因代理人与法人是一种偶尔联系的外部关系,第三人不可能给予其更多的信赖。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除要表明其身份外,还应表彰其代理权范围,就第三人而言,依一般常情,必要求其提供法人之授权委托证明,审查其代理权限,若不如此,则其本身具有重大过失。此时,第三人则不能要求法人以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在代表行为中,因法人代表与法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职权基础,反映的是法人内部关系,第三人因对其职务的信赖,对其代表权限一般不会产生疑问③。在与法人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要求第三人对法人代表的代表权限进行审查既不可能,又不切实际。第三人也没有权利义务查法人对其权限限制的章程, 他们只要确定法人代表的身份,通常即可认为其是有代表权的④。即使法人代表的权限超越了法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因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只是对法人代表权限的内部限制,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从根本上说,法人对法人代表的越权代表行为只要为第三人所不知或不应知,则应负责,实行的正是法人代表的代表行为与行为效果相合一的制度,这与表见代理有根本的不同⑤。

  二、表见代表制度对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法人代表应该在法律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外行使代表权,如果超越了相应的权限而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就会因越权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已是事后救济,不免造成法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损害,所以针对某些重要的情形,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的相关文件会明确对法人代表的权限进行规制和限制,所以公司的法人代表的代表权并不是无限制和不受约束的,它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制约:

  (一)法律限制

  法人代表首先是自然人,而自然人有着人性的弱点,可能会在对外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时为某私利而损害法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中,直接明确地对法人的代表权进行限制。比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只能是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此决定权。另外,当公司因解散而进行清算时,上述活动都必须由清算组实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实施。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的限制,对外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则构成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反,自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具有绝对的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权利。

  (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