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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5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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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现予以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动城乡造林绿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领导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造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义务植树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采种、育苗、整地、抚育、治虫等指定的绿化义务劳动。
对年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四条 中央和外省、市、区驻闽单位及省、地(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义务植树工作,由单位所在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
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1982)3号〕的规定执行。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部队植树造林工作,林业、园林部门要帮助部队解决树种、苗木来源,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缴纳绿化费。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当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绿化费。
绿化费缴纳标准,每个公民每年四至八元。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绿化费属育林基金性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的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用于绿化部门自身及与绿化无关的支付。
第七条 缴纳的绿化费,行政、事业单位由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由税后留利中列支;个人由自己负担。
第八条 开展义务植树运动,要认真搞好规划,遵循“先内后外、先近后远”的原则。
城镇要先搞好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地、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绿地的绿化,逐步向近郊、远郊扩展。
农村要先搞好路旁、村旁、水旁、宅旁的绿化和村庄风景林、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并有计划地建设农民公园、森林公园、逐步向村庄周围和远山发展。
每年冬季,各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应按照当地政府绿化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对第二年义务植树的地段、植树季节和绿化建设的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义务植树要因地制宜。各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应对荒山荒地较多的地方,划定义务植树山或义务植树责任区等固定山场地段开展义务植树。对基本实现绿化或宜林荒山、“四旁”空地业已全部划为自留山或责任山的地方,义务植树劳动可安排为城乡公有树木花草
的治虫、修枝、松土、施肥、管理、开防火路、巡山护林、修筑林道等绿化劳动。对于山地基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地方,可以与计划内造林统一安排。
第十条 义务植树应讲究科学,注重实效。应进行技术骨干培训和现场示范,并确定专人负责起苗、调运、供应工作,严防断根和苗根裸露。
在人流众多的地方植树,应按设计的规格和质量采种、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应返工补植。
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应组织检查验收,核实完成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一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各单位应落实责任制,确定专人管护。漏种缺株的,应补种补栽。
植树单位和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义务植树档案,并分别备置于本单位和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巩固义务植树成果。
第十二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应明确权属,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花草,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在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地范围内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林权归这些单位所有。在未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林权归其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花草,林权归集体所有,如另有协议或合同的,则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应按法定人数计算,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每千人育苗一亩以上,城市郊区和农村每三千人育苗一亩以上,由当地政府纳入造林绿化育苗计划。
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所需要的苗木费和管理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因绿化任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单位,可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的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行
解决。
第十五条 采伐义务栽植的树木,应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报批。采伐风景林、纪念林、防护林、环境保护林的,在报批前还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
城镇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损害和破坏,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每年义务植树完成情况应据实上报,由绿化委员会组织检查评比。对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周岁以上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费标准,收缴绿化费。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在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以外收缴绿化费。
第十八条 侵占绿地,乱砍、毁坏义务栽植的树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乱挖花草、损害或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按其经济价值的二倍至五倍给予罚款。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人发[2002]6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 近年来,为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调动卫生人员的积极性,许多社会团体分别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表彰活动,调动了广大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团体的表彰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一、社会团体可以围绕其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在社会团体会员内部开展表彰活动。社团开展表彰活动,须提前向卫生部备案。二、社会团体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应冠以社会团体本身名称,而不要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卫生部”、“卫生系统”等字样。三、开展表彰活动的资金应以自筹为主,不要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四、社会团体内部开展表彰活动,一般不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工作,确实需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的,应当分别与其协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自行决定参加与否。五、社会团体如要开展全国性的表彰活动,须受卫生部委托或与卫生部有关司局联合进行,并且按照《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到卫生部年度表彰计划。

二OO二年七月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校务公开工作汇报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教育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校务公开工作汇报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4-11-12



教监厅[2004]4号

  2004年5月14日至6月30日,教育部监察局、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分别在武汉、济南、西宁、长春召开了华中、华东、西南西北、华北东北四片校务公开工作汇报交流会。现将《全国校务公开工作汇报交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校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校务公开工作汇报交流会会议纪要

  2004年5月14日至6月30日,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分别在武汉、济南、西宁、长春召开了华中、华东、西南西北、华北东北四片校务公开工作汇报交流会。会议的主题是:总结交流近几年来校务公开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进一步开展校务公开工作。31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负责同志汇报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校务公开开展情况,并就校务公开如何"巩固、深化"进行了广泛和深入地探讨。

  会议认为,几年来,全国教育系统的校务公开工作经历了培育试点、全面推开和深入发展三个阶段,发展的势头较快,效果明显。尤其是2002年以来,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又在云南昆明联合召开了全国校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校务公开工作进入了全面实施的崭新阶段。其标志性的变化,主要是:基本上实现了由培育试点到全面推开的转变;由"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转变;由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的转变;公开内容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转变。从总体上看,部属高校好于省属高校,高校好于中小学,城市中小学好于农村中小学,对外公开如招生、收费等好于对内公开等。据不完全统计,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5%以上的普通高校、90%以上的中小学开展了校务公开工作,90%以上的师生对本校校务公开工作感到满意。部分民办学校也开展了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被广大教职工称之为"阳光工程",受到社会的好评。校务公开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广大教职工的民主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完善了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推进了依法治校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素质教育的实施,提高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但是,开展校务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政领导对校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自觉性不高,行政主抓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不完善;有的单位对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公开不够,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有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等。

  会议强调,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有效形式,也是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去年初,教育部党组提出“要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开展校务公开的目的是规范学校管理、促进教育发展、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本质要求。校务公开具有化解矛盾,凝聚民心、民力、民智,实现公平、公开、公正等方面的显著作用。

  会议指出,校务公开是学校继教代会制度后建立的又一项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办学的重要制度,基本实现了学校管理的全员参与、管理信息的全面公开和决策过程的全方位公开。校务公开不等于校务公布,要通过开展校务公开工作,形成学校内部的上上下下、多方面的互动机制,实现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努力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创造有利的条件。为此,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加强分类指导。

  --高校的校务公开要以校内事务的公开为重点,如学校的发展规划、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以及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型物资采购、职称职务评聘等,同时,也要做好招生、收费等事务的对外公开。

  --中小学校要重点搞好对外事务的公开,通过校务公开、教育收费公示等制度规范学校的招生、收费行为,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形象”,使社会上更加理解和支持教育。当然,也要搞好学校内部管理事务的公开。

  --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实行办事制度公开,按照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要求,依法行政,增强办事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实现教育行政部门的"廉洁、高效、透明"。

  --要建立和完善校务公开考核评估办法,通过制度规范解决公开工作的不平衡、不巩固问题。同时,还要适时地表彰一批校务公开的示范校典型,通过典型推动面上的工作。

  会议要求,进一步开展校务公开工作,一要抓认识,各级党政领导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办学、民主管理”的办学理念,自觉抓、主动抓,常抓常新,抓出成效来。二要抓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两个机制”,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一个是以学校行政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一个是以纪检监察和工会为主的监督机制。三要抓深化,要把校务公开上升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方式,经过多年的持续不懈的努力,实现校务公开与学校的管理有机地融合。四要抓重点,真正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广大教职工和社会所关注的一、两个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并取得明显实效。五要抓实效,切实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把校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二是把校务公开与学校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三是把校务公开与规范学校管理结合起来;四是把校务公开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特别是与治理教育乱收费结合起来;五是把校务公开与发挥工会、教代会的作用结合起来。

  推行校务公开,是体现教育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依靠人民群众办好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把校务公开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