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16日
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1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2010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意义。甩挂运输是一种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对于提升运输效率、提高载重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和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挂车保险工作。
二、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三、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三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8〕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长春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外商投资作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2.外商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前5年全部返还,第6至10年按50%返还给企业。
3.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1O年以上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4.我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财政部门核准,其房产契税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
5.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行政划拨方式。
6.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7.鼓励外商投资我市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8.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或个人来长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9.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