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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2:5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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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造林绿化工作,保护公民造林积极性,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拉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部门)是本市造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市造林绿化的目标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林业生态环境,扩大森林资源总量,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五条 造林绿化的原则是:林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林业发展坚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林业发展要尊重客观规律;林业发展要与农牧民增收相一致;林业发展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林业发展规划要切实可行。

第六条 造林绿化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林业生态项目规划体系,包括:

(一)各县(区)按照市林业部门规划进行工程项目的实施,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程序;

(二)造林绿化应明确:定面积、定位置、定树种、定造林方式(混交或纯林)、定谁种、定谁管、定林权。

第七条 各项目区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造林,规范造林面积、造林种苗等级、造林整地方式。

第八条 市林业部门必须健全造林绿化责任制,坚持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

第九条 造林工程实施规范化管理,包括:

(一)规范建设程序。造林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按规划立项、按实际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实施、竣工验收。

(二)强化工程管理。建立工程技术标准,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制、项目监理制、项目验收制、项目审计制。

(三)造林工作实行任务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监督机制,建立信息体系。

第十条 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制度),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

第十一条 市林业部门应加大林地资源的管理力度,建立林地资源档案。

第十二条 造林工程按规划设计程序投资,抓重点、兼顾一般。

第十三条 各县(区)林业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市林业部门每年定期审查资金使用情况,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加大审计力度。

第十五条 本市义务植树活动中,凡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每年应义务植树5棵,没有参加或者没有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提供。

第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可以筹措资金建立造林绿化基金。

绿化费征收范围、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税务、绿化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市林业部门应制定奖励标准,对在造林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地质勘查、矿藏开采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必须向林业部门缴纳征用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而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

第二十条 林权权利人必须加强对林木的保护,增强生态意识,需要采伐或更新林木必须有迹地更新、规划并经市林业部门批准后方能采伐。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林业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尤其是孤儿、弃婴的权益保障。2005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应区别情况,完善救助制度,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 2006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时特别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民政部启动实施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建立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改善了残疾孤儿健康状况,提高了福利机构儿童的生活质量。但是,相当多的福利机构仍然存在着儿童养育标准低的突出现象。
  针对福利机构儿童残疾比例高、残疾种类多、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为保障在院儿童身心全面发展需要,避免出现养育标准过低、康复条件较差、各地养育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经测算论证,民政部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这一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详见附表)。为推动各地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
  儿童福利机构是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场所,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孤儿、弃婴履行监护义务、承担养育责任的载体,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儿、弃婴生存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孤儿、弃婴的现实生存和未来发展状况,完全取决于各级政府是否能够为他们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的养育条件。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有利于维护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二、制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的总体要求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善孤儿和弃婴养育条件、提高孤儿和弃婴生活质量的目标,着眼于解决孤儿、弃婴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理念,以全国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基准,科学制定和落实本地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把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纳入到政府关注民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中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福利机构的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为在院儿童创造积极健康的成长条件。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成长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和儿童养育费。儿童福利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岗位责任制,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养育质量和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残疾孤儿健康状况,为他们成年后融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要密切关注孤儿、弃婴的身心发育和性格培养,促进他们全面健康成长。儿童福利工作者和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满怀爱心和热忱,把抚养、教育孤儿、弃婴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各地要对制定和落实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标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并将工作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附件:福利机构儿童养育费用支出参照表(均值)
http://fss.mca.gov.cn/accessory/20097995551.doc
                            二○○九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邹明明
  电话:(010)58123271
  电子信箱:zmm@mca.gov.cn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0月1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