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6:2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9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由于下列原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需要变更的,到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权属凭证。

二、第十三条第二、三款修改为:开垦坡度25度以下的灌木林地和无林地种植人参等中草药材,应当按照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进行。

种植者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实行林药兼作。

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木材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工木材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依法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调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附件2)

公告2006年第21号


  2005年3月28日,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鉴于2006年税则对部分税目作了调整,现根据税则将核定规则附件2(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的相应内容调整后重新发布(见附件),原附件2中的印刷错误一并予以更正。今后遇有税则税目调整,核定规则附件2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目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6公告21fj.doc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淮南市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政府令
(第113号)


  《关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删去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3.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矸石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煤矸石只允许销售给综合利用部门或生产企业直接使用,严禁非直接使用煤矸石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获取。
  非法从事煤矸石加工、销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
  1.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必要时,可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2.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招(聘)用劳动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责令补办手续,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责令补发、补偿、赔偿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无故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无故拖欠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补办保险手续或缴纳保险金外,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六)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七)培养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取缔。”
  3.第二十条修改为:“阻挠、妨碍劳动监察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或对劳动监察员、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九条修改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送;
  (二)0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送;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移送;
  (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送;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每年应移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3.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市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4.删除第十五条。
  5.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移送;逾期拒不移送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修改为:“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