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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2:2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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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
南、杭州、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对其贷款管理的要求,经商开发银行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代理开发银行业务账务结转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账务结转及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原
建总发字〔1994〕第75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一、账务结转工作安排
因开发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变化,开发银行贷款由委托建行发放方式改为由开发银行直接发放、建行协助其贷款本息的回收和账务辅助核算方式。为此,我们对我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修改,并要求各行在规定时间对开发银行贷款账户进行移转和账户结转。开发银行
贷款虽改为直贷,但建行代理开发银行政策性业务的职能没有变化,各行应严格按照新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业务部门应与会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涉及到修改会计核算程序的,会计部门要及时与科技部门联系,以保证程序在新旧账务结转后能满足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的要求;各行
对账务结转和执行新的会计核算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总行。
本次结转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结转的时间为1998年6月21日,结转的分行有:天津、内蒙、黑龙江、湖南、海南、安徽、甘肃、云南所属行;其余的分行第二批结转,结转的时间为1998年9月21日。
从1998年6月21日起,第一批办理账务结转的行对新发生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要严格按照新的核算规定开立账户,进行账户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对1998年6月21日以前,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按照账务结转办法转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内核算,原开发银行贷款转存形成
的存款存量部分仍在原科目核算,不结转到专户。
第二批结转的分行在1998年9月21日之前仍按原核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账户的设置
根据开发银行代理业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增设“245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02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029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会计科目,调整“03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会计科目为“03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1998年10月1日起取消“487代理开发银行? 罨稹薄ⅰ?88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489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490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491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会计科目,取消补充资料“096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三、账务核对和签证
(一)账务核对
各行要认真做好结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业务部门要积极协助会计部门,在1998年6月20日(第二批分行为1998年9月20日)以前对代理开发银行的各类贷款本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本年已回收的贷款应及时将基金退回开发银行在建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实收贷款本金户,收回的贷款利息
上划建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实收贷款利息户;清理后各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与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之和必须相等,不等的应立即查明原因,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各行与借款单位核对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本金和利息,为1998年6月21日(或1998年9月21日)与借款单位
办理签证作准备。
(二)贷款签证
第一批结转行应在1998年6月20日营业终了对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计算利息并按当日各贷款户贷款余额和应收未收利息余额以及二季度应收利息情况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账务划转对账签证单”(见附二、附三)一式五份(总行、一级分行、经办行、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各一份)? 杩畹ノ蝗啡虾缶煨薪姓宋窠嶙5诙嶙男杏?998年9月21日比照上述要求执行。签证单将作为开发银行接受贷款本金和利息户移转的依据。
四、账务的结转
第一批结转的行应在1998年6月25日(第二批结转的行应在1998年9月25日)前办理签证和账务结转,结转完后取消的会计科目月末不应有余额。
(一)贷款本金结转的会计处理
经办行分贷款种类按贷款明细户贷款余额分别填制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贷款基金户
贷: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单位贷款户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单位贷款户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单位贷款户
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单位贷款户
同时根据表内转销的贷款明细户,按贷款种类,分正常贷款户和逾期贷款户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建立明细账。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或: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单位贷款户
(二)贷款利息账务的结转
按“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款单位明细数分别填制一联表外科目收入和付出凭证办理结转。会计分录:
付出: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单位贷款利息户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贷款×××单位贷款利息户
五、报表和签证单上报时间
各行应根据1998年6月21日(第二批结转的行为1998年9月21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和应收未收利息余额分贷款种类按单位明细户编制贷款明细表逐级汇总上报,一级分行汇总后于1998年6月30日(第二批结转的行为1998年9月30日)前附贷款单位签证单分别上报开发银行财会局和总行会计部
各一份。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函》的要求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开发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进行修改,并规定如下:
一、代理业务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一)“245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会计科目,核算借款单位向开发银行借入的各项贷款资金和借款单位转入的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各项资金。本科目按借款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该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一页第53行,归属资产负债表“短期存? 睢毕钅俊? (二)“028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会计科目,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本科目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和“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四个二级科目,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同设立明细户。收到开发银行借款凭证(通
知单)时作收入登记,借款单位归还贷款和贷款到期转入逾期贷款以及贷款核销时作付方登记,余额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余额。该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六页表外科目“020贴现票据”栏下第4行。
(三)“029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会计科目,反映开发银行转入逾期贷款管理的各类贷款。本科目下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技改贷款”和“代理开发银行逾期专项贷款”四个二级科目,按借款单位及借款合同? 枇⒚飨富А=杩畹ノ坏狡谖垂榛勾钭胧弊魇杖氲羌牵杩畹ノ还榛勾罨蚝讼钍弊鞲冻龅羌牵喽罘从炒砜⒁懈骼嘤馄诖钣喽睢8每颇颗帕性谑运闫胶獗淼诹潮硗饪颇俊?20贴现票据”栏下第5行。
(四)“037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反映代理开发银行各类贷款利息。本科目下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利息”和“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四个二级科目,按借款单位设立明细户。发生应收贷款利息时作? 杖氲羌牵杩畹ノ还榛勾罾⒒蚝讼杩畹ノ淮罾⑹弊鞲斗降羌牵喽罘从炒砜⒁杏κ瘴词沾罾ⅰ? 二、账户管理
经办行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借款单位开立“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和管理开发银行发放贷款资金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汇达后,经办行要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并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
实施账户监管(具体监管依据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由表内移转到表外核算,其总账、明细账格式不变。
三、委托贷款会计核算手续
(一)贷款业务核算。
1.贷款发放。贷款由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单位提交的借款凭证直接发放。贷款发放后,若借款单位未欠贷款利息,开发银行于当日将贷款资金全额汇入借款单位在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若借款单位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开发银行于贷款当日直接
在贷款资金中扣收拖欠的贷款利息,然后将其余贷款资金汇入借款单位在经办行开设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同时开发银行将借款凭证或“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收息通知书”通过通讯网络传输给经办行会计部门。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开发银行汇入的借款单位贷款资金时,应及时审核有关内容,无误后立即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或: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贷: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单位存款户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开发银行传送的借款凭证(通知单)后,按借款凭证“本次贷款金额”栏数填制二联表外科目收入凭证,一联据以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表外科目,并按开发银行转账日期补记积数,借款凭证(通知单)作附件,另一联通知业务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账,借款凭证(? 氐?退借款单位,会计分录: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单位贷款户
2.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开发银行信贷部门分别向经办行和借款单位发送《到期贷款通知书》。经办行收到后,应按通知书要求协助开发银行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还款资金,并将还款资金分期按比例转入借款单位在经办行开立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具体时限? 捅壤山杩詈贤拖钅课槿范?。
贷款到期日,经办行应要求借款单位主动填制电汇凭证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单位提交的电汇凭证应及时审核,无误后根据电汇凭证第二联支款凭证借记借款单位存款户,电汇凭证第三联用作向开发银行上划贷款本金,电汇凭证第一联退借款单位作支款通知
。会计分录:
借:××科目——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或: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同时填制二联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一联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借款单位贷款,另一联送业务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账。会计分录:
付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借款单位贷款户
若借款单位无意归还贷款,在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约定扣款的前提下,经办行会计部门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一份电汇凭证,经业务部门审核盖章,主管行领导授权或签字等审批手续后,于当日从借款单位在经办行的专户或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一
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借记借款单位存款户,电汇凭证第二联作特种转账凭证附件,电汇凭证第三联用作向开发银行上划贷款本金,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退借款单位作支款通知。同时填制二联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一联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销记借款单位贷款,另一联送业务部门据以登记贷款
台账。会计分录同上。
3.贷款逾期。贷款到期日,对借款单位尚未归还的贷款应转入逾期贷款户中核算。经办行会计部门在贷款到期日营业终了前自制二联表外收入凭证和二联表外付出凭证,一联表外收入凭证和一联表外付出凭证分别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和“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表外科目,另二
联凭证送业务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账。会计分录:
付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借款单位贷款户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借款单位贷款户
贷款到期转入逾期贷款后,经办行应视借款单位资金情况,及时回收贷款本金上划,其手续比照到期收回贷款本金处理。会计分录:
借:××科目——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或: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同时记表外科目
付出: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借款单位贷款户
4.贷款展期。借款单位办理贷款展期后,开发银行应将展期合同或展期协议书及时传送经办行。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后,应及时办理贷款展期,并通知业务部门登记贷款台账。
5.贷款核销。经办行收到开发银行核销借款单位贷款本息通知书后,按贷款本金和利息分别填制二联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一联登记表外科目,另一联通知业务部门登记贷款台账。会计分录:
贷款本金
付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借款单位贷款户
或: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代理开发银行逾期××贷款 借款单位贷款户
贷款利息
付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借款单位贷款利息户
(二)贷款利息核算。
1.计算利息。
结息日计息。开发银行贷款按季结息,计算复利。每个季末20日为结息日,贷款利息次日入账。贷款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贷款止息日为贷款回收之日。欠收贷款利息利率按贷款项目年限和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种类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复利起息日为应收未收利息
挂账之日,复利止息日为回收贷款利息之日。
结息日开发银行和经办行分别计算利息,结息日次日开发银行将贷款利息清单通过通讯网络传送给经办行。
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开发银行贷款利息清单后,当即与本行计算的利息进行核对,再根据核对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若核对无误,根据开发银行利息清单登记“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借款单位贷款利息户
(2)若核对有误,经办行会计部门先根据开发银行计算的利息清单记账,会计分录同上。并于5日内与开发银行进行账务核对,再据核对结果调整账务和积数。调整利息会计分录:
调增利息时,填制二联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开发银行调整利息通知作附件),一联补记表外科目,另一联通知业务部门登记贷款台账。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借款单位贷款利息户
调减利息时,用红字填制二联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开发银行调整利息通知作附件),一联补记表外科目,另一联通知业务部门登记贷款台账。
收入: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借款单位贷款利息户(红字)
(3)若因特殊原因,结息日次日未收到开发银行传送的计算利息清单,经办行先按本行计算的利息清单记账,待收到开发银行计算利息清单后,再进行账务和积数调整。会计分录同上。
单户结息。经办行在借款单位归还完单笔贷款本金当日应单户结息,其利息处理手续比照结息日处理。
2.收取利息。
(1)开发银行直接收息。结息日次日或发放贷款的当日,若借款单位在开发银行营业部存款账户中有足够款项,开发银行主动从存款户中直接收取利息。同时将“开发银行直接收息通知书”通过通讯网络传送给经办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当日据以填制二联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涣硗饪颇扛冻銎局さ羌潜硗饪颇浚ㄖ樽鞲郊硪涣鸵滴癫棵啪菀缘羌谴钐ㄕ恕;峒品致迹? 付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借款单位贷款利息户
(2)经办行代收利息。若借款单位在经办行有足够的存款余额,经办行会计部门根据借款单位贷款利息户余额收取利息并逐笔上划。收取利息时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一份电汇凭证,并在摘要中注明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扣息,经会计主管审核签字后其中一联特种转账借方? 局そ杓墙杩畹ノ淮婵罨?电汇凭证第二联作附件),电汇凭证第三联用作上划开发银行利息,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退借款单位作付息通知,同时通知业务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账。每季利息清单开发银行通过经办行转送借款单位。会计分录:
借:××科目——借款单位存款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或: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另填制二联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一联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另一联通知业务部门据以登记贷款台账。会计分录:
付出: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借款单位贷款利息户
若借款单位在经办行的存款户余额不足,应按借款单位存款户余额收取,会计分录同上。
借款单位既拖欠贷款利息又发生逾期贷款,应先扣收贷款利息,再扣收逾期贷款。
四、贷款本息的上划
经办行收取贷款本金或利息后,应于当日采用电汇方式,分贷款种类、借款单位逐笔上划至开发银行在建行总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中。同时,经办行会计部门于当日通过通讯网络向开发银行传送代理回收贷款本金通知书和代理回收贷款利息通知书,反映回收贷款本息的时间、金额、借
款单位、建设项目和贷款种类等。
建行总行营业部收到经办行上划的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经审核无误,记开发银行实收贷款本金户或实收贷款利息户,同时将收账通知及时送开发银行。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或: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贷:开发银行存放款项——开发银行实收贷款本金户
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户
五、账务核对
每季终了5日内,经办行通过通讯网络将上季“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及利息情况汇总对账表”传送给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账务核对。如发现有误,开发银行于5日内与经办行进行核查解决。
六、会计凭证传递
开发银行需由经办行提交给借款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通讯网络统一传送至经办行,若凭证中注明是开发银行授权经办行转知借款单位的,由经办行会计部门打印并加盖业务用章后,转送借款单位。开发银行应提交给经办行的有关会计凭证通过通讯网络传送给经办行,经办行会计部
门收到后,打印有关凭证,按上述规定登记有关表外科目。
开发银行会计信息通讯网络未正式建立之前,开发银行营业部与经办行之间需要相互传递的会计信息(开发银行需向经办行传递”借款凭证(通知单)(回单)”、“直接收息通知书”和“贷款利息清单”;经办行需向开发银行传递“代理回收开行贷款本金通知书”、“代理回收开行贷款? ⑼ㄖ椤焙汀按砜⒁写罴袄⑶榭龌阕芏哉吮怼?,应由开发银行营业部和经办行于业务发生当日首先通过传真方式相互传递,并随后通过邮政快件相互寄送有关凭证原件。开发银行需提交给借款单位的会计凭证,由开发银行营业部通过邮政快件寄经办行,由经办行转送给借款
单位。
七、会计报表
各行按月向上级行报送“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总行将逐级汇总后的“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业务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送国家开发银行。



1998年5月28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

铁道部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

铁道部

2002/05/01

铁公安(2002)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客列车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列车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消防安全与行车安全并重,切实做好旅客列车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条 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由旅客列车客运、车辆等单位和部门负责,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每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车班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定期进行考核,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建立车班消防安全考核制度,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组织乘务员认真开展查堵工作。



(六)制定和完善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明确分工,定期演习,熟练掌握。



(七)建立列车消防安全台帐。消防安全台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2.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3.列车防火组织;



4.扑救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5.防火安全会议和活动记录;



6.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8.餐车炉灶清扫记录;



9.三乘联检记录;



10.消防器材登记;



第三章 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 旅客列车乘务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制:



(一)列车长岗位防火责任制



1.负责领导、指挥列车工作人员实施本规定,接受上级的消防检查;



2.负责组织旅客列车各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和落实;



3.主持召开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4.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5.组织列车“三乘联检”,检查各项消防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制止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6.组织乘务人员向旅客宣传列车防火安全知识,督促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工作;



7.组织指挥扑救列车火灾。



(二)乘警岗位防火责任制



1.负责列车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在列车长领导下对乘务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乘务人员的防火灭火技能,督促乘务人员落实防火制度和措施;



3.依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制止和处理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4.在列车长领导下做好列车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保护现场和调查取证;



5.参加列车“三乘联检”。



(三)车辆乘务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负责列车上的电气和消防器材、自动报警等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2.列车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列车终到后做好技术检查、交接工作;



4.列车发生火灾,必要时应及时做好列车分离;



5.参加列车“三乘联检”。



(四)列车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严格遵守列车防火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车厢的火灾预防,管理好用火用电设备和消防器材,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故障及时向列车长报告;



3.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4.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



5.发生火灾时,按应急方案要求及时扑救。



(五)广播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熟悉广播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离开广播室要关机切断电源,锁好门;



2.将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纳入趟广播计划,定时、定区段向旅客宣传列车防火安全知识和列车发生火灾后旅客应急自救知识;



3.发生火灾时,按列车长的部署,及时广播,下达指令。



(六)行李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包上车;



2.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并做好登记;



3.发生火灾时,立即报告,迅速扑救,减少损失。



(七)餐车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餐车的防火工作由餐车主任负责,其他人员要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2.认真检查炉灶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及时消除炉灶、烟囱、排油烟罩内积灰和油垢,保持清洁;



4.向炉膛内加煤时,要仔细检查有无爆炸物,清出的炉灰要用水浸灭,停炉时把火压好,落实值班制度。



(八)茶水(安全)员岗位防火责任制



1.焚火前要认真检查各阀门开关的位置和水位计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加煤时要仔细检查煤内有无爆炸物,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助燃;



3.认真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运用客车必须符合《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有关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长、车辆乘务长,对列车火源、电源和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九条 客车的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必须设备良好,做到不漏水、不漏气、不滋火、不超温、不干烧,炉灰应用水浸灭后清除,炉室内不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十条 餐车炉灶不准使用临时电源吹风助燃,运行中严禁炼油,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及时清除炉灶、烟囱、排油烟罩的油垢,并认真填写清除记录。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



第十一条 循环水泵箱、上部活动盖板和观察孔、煤厢内、暖气管和取暖器及座位下等隐蔽处,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必须彻底清除可燃物,采用铁质专用夹具加固锁闭。



第十二条 车厢配电设备要保持良好、清洁,发电车和车厢的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配电室、配电柜、控制箱门锁必须良好,及时锁闭。



第十三条 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十四条 对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照明等电气设备的乘务人员,要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乘务室、广播室、配电室、检车工具间、餐车储藏室和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吸烟。不吸烟车厢内应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乘务人员要对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允许吸烟处,应有“吸烟处”明显标志,并必须保持烟缸设备齐全,教育旅客不要乱扔烟蒂火种。



第十六条 客车上的疏散通道必须保持顺畅,列车编组统一,确保旅客通道应在列车的同一侧,不得堵塞车门。



第十七条 对查获和旅客主动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要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对鞭炮、发令纸、火药等及时用水浸湿),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判明不了性质的,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十八条 发现车厢内有旅客违章携带容器破碎易燃液体溢出时,乘务人员应立即动员旅客熄灭一切火种,及时打开车窗通风,并将溢出的易燃液体清除干净,剩余的要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旅客列车每节车厢应配置4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双层客车每层4具),在客车车厢一、二位端各安装两个。挂具采用套筒结构,套筒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1400mm。发电车的配电室配置2具、机房内配置不少于6具4kg以上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每年进行一次检修,检查、维修标记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客车车底、备用客车在车站、车辆段、客技站或其它地方停放或停留时,应制定看守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加看守。



第二十一条 邮政车、加挂车纳入列车防火安全管理。邮政车、行李车货仓要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不得堵塞端门。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对管内旅客列车防火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铁路分局、客运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列车(客运)段、车辆段(客运分公司、客运事业部)和乘警队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记录。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严重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将列车停在安全地带;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



(三)迅速扑救。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扑救,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车辆、机车乘务员和运转车长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列车分离后,运转车长和机车乘务员应迅速设置防护;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运转车长和乘警应尽快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烧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乘务员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应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列车乘警应维护秩序,防止混乱,保护好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情况,提供线索,帮助调查;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了解火灾事故情况,调查取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未到达时,火灾扑救工作由列车长组织指挥,其他人员密切配合。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检车乘务长要对起火部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方可继续运行。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时,火灾扑救工作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认真遵守本办法,在开展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组织健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或排除重大险情,防止火灾事故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本岗位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乘务人员在禁烟部位吸烟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的;



(四)未达到“三懂三会”的;



(五)违章用电或电气设备使用管理不善的;



(六)取暖炉、茶炉未及时补水、缺水或干烧的;



(七)列车运行中在餐车炼油或油炸食品时油量超过规定要求的;



(八)在禁止放置物品的部位放置物品的;



(九)有违反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列车长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防火组织未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防火台帐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三乘联检”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设备故障未及时整改的;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不落实的;



(六)未及时清除餐车炉灶、烟囱和排烟罩油垢的;



(七)灭火器缺少、损坏、失效或未按规定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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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监察部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1999年1月15日监察部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审理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正确执行行政纪律,惩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要进行审理。
第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分级负责,严格按照本级监察机关的管辖审理案件。
第四条 审理案件要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的原则。
第五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
(二)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三)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调查报告;
(三)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及其主管领导的指示;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六)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第八条 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调查报告;
(三)全部证据材料;
(四)处分决定;
(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六)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第九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办理,重要、复杂案件,应由两人以上办理,并确定一人主办。
第十条 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
(一)被调查人实施的每一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有关人员责任的划分是否准确;
(四)案件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及提出的处分意见是否恰当;
(五)调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是否还有其他应认定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同移送单位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调查的,一般应由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案件审理部门也可协同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经分管审理的领导批准后直接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审理的领导批准后中止审理:
(一)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的;
(三)发现被调查人有新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案件移送单位补报证据或说明的。
第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同被调查人核对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四条 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或专业技术方面问题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人阅卷后,应将案件审阅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承办人根据审议意见,草拟审理报告。
第十六条 审理报告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移送或呈报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并呈报本监察机关主管领导。
第十七条 案件经本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办理呈报、批复或处分决定等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