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希望发展两国旅游方面的交往及两国官方旅游机构的合作,基于两国在长期、稳定、互利的基础上开展旅游合作的共同利益,认识到旅游对两国人民更进一步相互理解所具有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信息、文件及资料的交流,以促进两国公民更好地了解对方的历史、文化及旅游宝藏。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按各自的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努力简化旅游者出入境手续,以鼓励两国公民到对方旅游。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宣传促销活动以发展本国的旅游业,并研究在对方国家开设旅游促销机构的可能性。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旅游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以扩展各自的旅游业务。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致力于旅游设施的规划、投资、设计和建设经验以及旅游业合资公司的组建管理经验的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官方旅游机构的代表将商定轮流在两国进行会晤以磋商两国旅游发展及合作事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探讨进行旅游专家学者、进修人员的交换并为此创造必要条件的可能性,以促进旅游业的经验交流。
第八条 缔约双方旅游企业之间的有关旅游业务费用的支付和结算将在授权的国家银行间以自由兑换货币依法进行。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就举办旅游国际会议及展览会进行合作。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实施本协定;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指定阿塞拜疆共和国部长会议国际旅游委员会实施本协定。
第十一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需经缔约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塞拜疆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刘 毅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3]102号
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部编制完成了2013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化工作程序认真组织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组织、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等主管单位要尽早安排,将文件及时转发至主要起草单位,并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机关相关司局应做好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质量。
四、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458936.files/n15458831.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6月8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30)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64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绵阳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进行投放、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绵阳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绵阳市建设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
各区(园区)创建办、街道办事处、市环卫处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城区袋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配置: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大型经营场所等,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市环卫部门在城区部分地段设置定时定点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及垃圾转运设施。
第六条 袋装生活垃圾投放点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环卫标准及安全作业要求,方便垃圾收运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
农贸市场应配置符合环卫清运车辆技术要求的密闭式、压缩式垃圾收运设施,并方便作业及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在各投放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投放。
第八条 提倡使用环保可降解垃圾袋。
第九条 禁止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
第十条 生活垃圾投放点及转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应保持设施完好、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封闭。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取得许可。
第十二条 袋装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必须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清洁,不得沿途撒漏或任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收集、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服务。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交纳垃圾清运费。
第十五条 垃圾清运费收取应由单位或集体组织按规定与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没有单位或组织的自治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市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缴纳清运费。
门面商户由经营者向市环卫管理缴纳清运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人个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