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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4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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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89年8月1日:
一、任命吴明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薛谋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过家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陈滋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免去过家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9月8日:
任命朱启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韩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9年9月22日:
一、任命范国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钱嘉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侯志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
免去范国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副代表、特命全权裁军事务大使职务。
三、任命梅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谢振骝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
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和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本地国民经济、社
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确保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重点。突出当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三)分级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自己
  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四)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总责任人,副市长按分
工组织全市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向市长负
责,副县、区长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目标的落实。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中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
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分解
  第六条 目标制定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
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并结合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制定当年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市政府目标分为综合目标、实事目标、单项目标三类。
  综合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实事目标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为民办实事的目标。
  单项目标为市委、市政府重要单项工作。
  第八条 目标的制定。各县、区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订出本地当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与当年市政府确定的目标项目一并下达。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县、区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无特殊情况,市政府不对目标进行调
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专题请示
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一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地要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二条 自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
  次年2月2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并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综合目标。基本分为100分。完成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为完成,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二)实事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并实行一票否决。
  (三)单项目标。每项基本分为1分。完成目标计1分,未完成目标的从目标管理总分中倒扣1分。
  (四)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工作、信访工作实行扣减分制,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县、区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
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要落实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60%的,扣03分;格式不规范,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事项
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工作。未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政务信息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
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
的扣03分。
  5信访工作。凡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扣05分;每发生1起到省、进京或重复到市集体访的扣05分;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未按
期完成的每件扣05分;重复信访率超过20%的扣05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原定分
值的80%计分。
  (六)获奖加分与受批评扣分。
  1获奖加分。获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
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不
含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
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同项内容就高计分,奖励加分不超过3分。
  2受通报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
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分别按05、04、03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就
高扣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奖惩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区目标管理的奖惩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奖惩办法。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根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等次意见
,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分3个等次进行通报;对连续3年获得一等奖的县、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授牌表彰;连续3年得分在最后一名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
          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顺利实施,促进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一致,保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承担的目标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分级管理。
  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由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其它领导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工委、市统计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目标管理组长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方案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和奖惩等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四)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指定,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
  (五)目标责任单位为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目标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应由本部门完成的当年主要业务工作。
  第七条 目标制定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与全面工作相结合。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市政府年度工作总目标相衔接,保证市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突出工作重点。
  (二)先进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订出具体考评标准。
  第八条 目标的基本构成。
  各部门年度目标分为政务目标、保证目标,基本分为100分。政务目标基本分为80分,保证目标基本分为20分。保证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承担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的部门要做好监控和落实工作。
  第九条 目标的制定。
  (一)每年2月10日前,各目标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拟定出本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统计局;2月20日前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目标初步方案和市统计局提出的指标数据,编制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送市长、副市长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30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目标监控。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自查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20日前,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统计局。
  (二)年终自查与考评。次年1月20日前,各部门将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自查表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
  次年2月10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目标考评,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部门的主要目标进行审核。
  次年2月底前,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评的计分办法。
  (一)政务目标。
  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超额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作完成目标,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
  对确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完成得满分,完成出色受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未完成任务的,按本款第1项规定计分。
  (二)实事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实事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实行一票否决。完成单项目标加计1分,未完成则该项不计分,并从总分中倒扣1分。
  (三)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信息和调研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部门目标管理总分中直接扣除,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政务督办。凡因工作不落实,市政府督办室每发出《督办通知》1次扣05分;对市政府督办室交办的督办件推诿不办超过时限1天的,每发生1次扣05分;未按时按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办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2分。
  2办理工作。对应该办理而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已向代表、委员承诺的事项不认真落实的,每发生1件扣05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件扣03分;与代表、委员的面商率未达到要求的,扣03分;推诿扯皮,答复内容简单、草率,敷衍塞责的,每发生1件扣02分。
  3公文处理。对不按规定上报公文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期办理交办文件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1次扣03分;未按要求代拟文稿的,每发生1次扣03分。
  4信息和调研工作。上报政务信息采用数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1条扣02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6小时的,扣03分;失实信息1条,扣05分;对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约稿迟报或不报的扣05分;政务调研文章未完成任务的,每差1篇扣05分。
  (四)保证目标的计分。按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五)调整目标的计分。
  调整目标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标的原定分值80%计分。
  (六)获奖加分。凡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5、04、03分;获市委、市政府(不含办公室)
或省级部门(不含所属单位)表彰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分别加计03、
02、01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七)其它减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件次分别扣05、04、03分。
  在目标管理工作中,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目标管理的有关方案、报表、报告的,每件次扣02分。
  (八)对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实事目标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已发布。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意见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地方法规。《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加快培育劳务市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已经出台地方性待业保险法规的,要做好与国家《规定》的衔接工作。
二、强化待业保险工作与就业服务体系的联系。待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在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他们再就业提供全面服务。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和实施待业保险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本地区待业保险工作规划与政策方案;组织管理待业职工并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和统计;筹集、管理待业保险基金,发放待业救济金;具体承办当地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置待业保险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把对待业职工的管理、服务和待业救济金的发放纳入劳动工作“一条龙”的服务中,使待业保险与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三、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会管理办法和基金预决算制度。要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待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待业保险管理费。要配备专职财会管理人员,在提高其业务素质的同时,着重教育他们奉公守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待业基金委员会的建立工作。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财务检查要形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者依法严肃处理。
四、管好用好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要抓紧拟定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提取和使用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提取比例,应该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使用必须设立专账并严格管理,投放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的权限申报、审批。要经常检查这两项费用的使用情况,不断总结交流经验,保证较高的使用效益。
生产自救费一般实行有偿使用,可用于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加其吸纳待业职工的能力;也可以与经济效益较好的其它企业联办生产自救项目,但严禁搞风险性投资。转业训练费主要用于组织待业职工和企业下岗人员开展转业训练。对确需建立就业训练中心且资金不足的,经核批可予以适当补助,用于改善训练手段、提高训练质量。待业职工参加转业训练,若负担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适当补助。
五、努力做好待业职工再就业工作。随着待业保险范围的扩大,待业职工再就业问题将日益突出。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测算扩大实施范围后可能出现的待业职工数量与结构变化情况,做好接收待业职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采取积极措施为待业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对就业困难的待业职工,在企业招用他们时,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拨给用工单位,作为支付工资的补贴;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也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支付给用工单位或个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
六、使用待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改革。在切实保障待业职工生活并帮助他们再就业的同时,可根据待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可以用适量的待业保险基金扶持关停并转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产。对撤销、解散和停产整顿的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适当发给救济金,帮助其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对上述企业以及合并、兼并的企业确实需要组织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可适当给予扶持;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由于启动生产资金不足确需扶持的企业,可适当借予部分资金。
还可以用部分待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对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理劳动组合、择优上岗等改革形式的企业,其下岗人员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可适当发给救济金;对需要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可适当借予生产自救费或使用适量资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对组织下岗人员开展转业训练的,可适当拨付部分转业训练费。
实施上述措施,各地应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制定具体的保险范围、救济标准及审批程序。对企业内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列为待业职工统计。
七、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各地区在贯彻实施《规定》,扩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范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工作。同时,要把建立非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待业保险,已制定办法的,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尚未制定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并使之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相互衔接。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有条件的地区步子可以迈得大一些。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覆盖城镇全部职工的、统一的待业保险体系。
八、做好待业保险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定》,使企业和职工对《规定》的内容、作用和重要意义有更多的了解。应印发一些简明的宣传品,直接向职工宣传待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其享受待业保险的权利、形式及办理程序等。要组织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特别是待业保险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加强对《规定》的理解,提高其政策水平与业务能力,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全面地贯彻执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