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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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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田纪云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常务委员会按照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加快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步伐,健全监督机制,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可行。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必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用完备的法制来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要继续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要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第一位,认真贯彻落实《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抓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要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特别要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积极开拓,锐意进取,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北京市发生因消费者食用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事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水产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和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严肃查处。
二、餐饮单位制售凉菜、水产品应当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操作,并抓紧改善生产加工条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水产品的监测力度,对发现寄生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产品,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销毁。
四、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摄食生鲜水产品可能感染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风险,以及预防措施和方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5月2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章 藏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五章 藏语文科学研究
第六章 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文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州通用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四条 自治州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发展藏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藏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以下简称两种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管理藏语文工作。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
(2)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3)检查督促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4)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规范化及其推广工作;
(5)组织藏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6)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领域里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主要文件和布告,用两种文字同时并发,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可同时或分别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条 自治州内的地方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文件头、信封、标语、公告、广告均使用两种文字。
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凡需要使用文字的,都要同时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工业产品的商标、说明书、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品名、价格表、票据等均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召开大型会议,应当同时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藏族公民可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第十四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时,应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在技术考核、评定职称时,应考者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掌握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进行晋级、晋职等工作时优惠对待。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藏语文或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要为他们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等应使用两种文字;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发法律文书,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州加强两种语言文字教学,藏族中、小学教学应以藏语言文字为主,也要开设汉语文课,使学生掌握两种语言文字。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藏语文课。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党校、干部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卫生学校、职业中学和职业班,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藏语节目。
自治机关加强对电影、电视片的藏语译制和配音解说工作。
自治机关应做好藏文图书、报刊和其它文字材料的发行工作,逐步增加、扩大藏族文字图书的种类和范围,努力提高发行质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藏族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撰写论文和著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四章 藏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的翻译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委员会设翻译机构,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三条 翻译机构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任务,搞好译文的规范化工作。
翻译机构应积极翻译本州和全国的先进科学技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资料,加强信息交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商品名称等的文字翻译由州、县翻译机构负责审核。


第五章 藏语文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研究工作的领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决藏语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藏语文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委员会领导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提出科研规划,审定科研课题,奖励推广科研成果。
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应着重于藏语文文字的基础研究,搜集、整理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现代藏语新名词术语、科学技术语的应用研究和规范化研究等。

第六章 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藏语文工作者。
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行深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藏汉文文秘人员。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定期进行业务考核等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者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