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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专评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13:0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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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专评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专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即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教科文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教科文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共性考评指标,并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商教科文部门确定特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并报主管部门;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主管部门应将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教科文部门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2、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范本)(略)
  3、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报告(范本)(略)

附1: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或者具有财政部认定的考评资格。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教科文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项目绩效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及考评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方案设计、专家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委托受理。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
  (二)方案设计。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针对考评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考评方案,选择考评形式和方法,确定考评专家和人员,编制考评工作手册。
  (三)专家评价。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专家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四)综合分析。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五)撰写报告。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六)提交备案。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由共性和特性指标组成。共性考评指标包括:
  (一)业务考评指标
  1.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
  2.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3.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4.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
  5.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6.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区域及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7.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8.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及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考评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3.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应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在共性考评指标下确定特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指标的赋值、权重、计算方法等,由财政部商教科文部门确定。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考评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项目单位支付。
  (五)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停拨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财政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05年6月30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8月 16 日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
(一)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二)本级财政预算总支出调整上下幅度超过8%,直接支出的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目超过10%,以及削减教育、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等科目的直接支出;
(三)还贷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举债;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重要修改;
(五)同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涉农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教育、医疗等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教育、科技、卫生、扶贫、救灾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市属高等院校、示范性学校布局结构的重大调整;
(七)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及其执行情况;
(八)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情况;
(九)审判、检察、行政监察改革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作出决定、决议。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
(二)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三)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及结构调整方案;
(四)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备案的重大事项,经过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第七条 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决议后方能实施或者上报审批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得先行组织实施或者上报审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论证、听证、征集议题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意见,确定重大事项审议项目,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议题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没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列入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没有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书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规范的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调查分析资料、统计数据、可行性说明;
(五)措施和建议;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有关材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0日报送。常务委员会自接受材料之日起,对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书面进行审议。
审议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座谈、论证、听证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必须执行,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书面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整理,以书面形式交付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组织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擅自作出的决定,予以撤销:
(一)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的;
(三)不按期限报告执行情况的;
(四)不执行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的;
(五)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情况不真实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成书面检查;
  (三)依法决定撤销职务。
  第十七条 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平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平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政办〔2006〕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南平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平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实施细则

(二○○ 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园林景区及街道绿化树木外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由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预测和林区可燃物状况,以及野外用火实际做出的专项预警结论,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性预防措施。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当遵循因险施策、科学应对、分级响应、分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并用中英文标识。在高森林火险预警期,县(市、区)森林防火部门应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放置在进山入林的道路口,以及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密集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公众及时识别警示标识。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在本省局部地方造成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险性。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且可能在全省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第六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划分为黄色预警(三级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四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五级森林火险)三个等级状态。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依据不同的预警信息和响应状态规定,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
一、黄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
(二)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督促基层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在位,组织森林防火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火队,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橙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并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发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适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在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并组织基层护林员和了望台(哨)的了望员到岗,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施。对局部地方持续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较大范围蔓延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组织当地军民迅速投入扑救,尽快扑灭火灾。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并会同气象部门预测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六)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所属各级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县级专业(半专业)骨干扑火队伍应进入待命状态,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工作。
三、红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红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向社会发布。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
(三)省预警监测中心、各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远程视频林火监测站和各了望台(哨)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四)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防火灭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各方力量全面加强森林火灾的防范,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
(五)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到位主持抓好火灾的防范扑救,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火险火灾形势;按照各级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六)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除执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第五条有关工作外,应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区基层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采取鸣锣告示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九)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尤其是爆发性大面积蔓延的森林火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亲自坐镇,组织力量,科学指挥,全力扑救,减少损失。
第七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凡本省范围内需要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其余等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第八条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由高级别向低级别转换,应以天气发生有效降雨、高温旱情减低或发生爆发性森林火灾模式天气消除为条件。由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的权限作出决定后,方能转换响应状态和解除防范。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换解除响应状态。设区市在决定转换或解除响应状态后,书面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备。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做出的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响应状态的规定,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落实本地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要求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实际,切实按照危险程度越高,措施力度越大和确保重点区域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本实施细则。辖区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以及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按森林火灾属地管辖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 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的技术合作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测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火险监测设施和预警信息测报网络建设,努力推进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上新台阶。
第十一条 驻南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我市扑救森林火灾和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央军委、国务院和总参谋部关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有关规定,建立军警民共建扑救森林火灾机制,积极主动的商请部队协助配合实施火险预警响应规定,支援地方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将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凡是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存在疏漏,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督促整改。对在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时,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