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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2:4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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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区县财政局、市级企事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支持首都水产养殖业发展,做好水产苗种培育和水产病害防治工作,现将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虫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9〕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外,我市拟申请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的单位,属区县的,由有关区县财政局与区县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市级企事业主管局(总公司)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
附件:关于印发《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5月26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9〕55号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办公厅起草了《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农业部党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办理中央领导和部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其他交办事项,保证农业部政令畅通,进一步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和意见,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是指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其他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和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农业部关于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时效、保证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二章 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作出的需要农业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督促检查任务。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农业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农业部负责同志阅、参阅、阅酌、研究、考虑,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

第八条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农业部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和农业部文件作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第九条 部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件和明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以及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事项。



第三章 督促检查工作责任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和部领导要求,对督促检查事项进行立项、交办、检查和督办,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总、报告、通报。办公厅督查保密处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承办督促检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联络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事项的登记、督促、检查、报告等工作。有关业务处室具体承担督促检查任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章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决策督查。其中,专项督查是指对中央领导同志和部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决策督查是指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需要农业部贯彻落实的工作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促检查机构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以及农业部文件、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内容和要求,办公厅提出立项意见,明确承办单位、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厅起草督查通知,按程序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下达督查任务。

(三)承办。承办司局(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几个司局(单位)共同承办的,由办公厅确定牵头完成司局,牵头司局要做好组织工作。

(四)督办。办公厅要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承办司局(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事项,要加强跟踪督办。

(五)反馈。承办司局(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告办理情况。几个司局(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司局会同其他承办司局(单位)统一报送。报告应按要求报送部领导,部领导批示后将有关材料抄送办公厅。

(六)专报。办公厅要按月度、半年定期对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农业部督查》(专报)形式报送部领导。对特别重要的批示件,应一事一报。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位)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决策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文件、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按照部领导批示精神,对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办公厅提出立项意见,明确牵头或负责司局、参与司局(单位)、落实措施、办理时限等要求。

(二)通知。办公厅起草督查通知,按程序报经办公厅领导或部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下达任务分工,要求牵头或负责司局制定落实措施。办公厅汇总牵头或负责司局制定的落实措施形成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经部领导审定后以农业部或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三)承办。接到督查通知后,牵头或负责司局要按要求组织制定落实措施,参与司局(单位)要积极配合,明确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责任处室。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司局、各单位要按要求和时限抓好落实。

(四)督办。办公厅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牵头或负责司局做好落实工作。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任务,要加强跟踪督办。

(五)反馈。牵头或负责司局要按时限要求,及时报送落实措施和承担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情况。

(六)报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部领导的要求,办公厅及时对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督查》(专报)形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领导报告。

(七)归档。办公厅、承办司局(单位)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专项督查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司局(单位)要及时与办公厅沟通联系,依据有关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六条 决策督查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督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完成时限报告办理结果。年度性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半年报送一次阶段性进展情况,年底前报告落实进展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部领导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司局(单位)应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抓紧办理并报告结果。



第六章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办理和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分管部领导,部领导批示后将有关材料抄送办公厅。办公厅要及时对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和重要决策督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同时要跟踪掌握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完成情况,以《农业部督查》(专报)向部领导报告。报告要做到文字精炼,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第十九条 通报制度。各司局、各单位要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将承办的专项督查和决策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分别报办公厅。办公厅及时汇总,并以《农业部督查》(通报)报告部领导,并印发各司局、各单位。及时总结通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

第二十条 联系制度。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业部督查管理系统的联系沟通作用,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制度。建立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的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各司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好重要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评比内容。



第七章 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第二十二条 书面督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领导批示件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办公厅要以《农业部督查》(通知)书面通知承办司局(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话督查。对紧急督查事项,办公厅可电话通知承办司局(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网络督查。建立健全、充分利用农业部督查管理网络系统,改进督查工作方式,实现网上督查,提高督查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实地督查。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农业部部署的督查调研任务,有关司局(单位)要积极参加。对需要深入调查了解的督查事项,有关司局(单位)要组织开展实地督导调研。

第二十六条 协调督查。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交办的督促检查任务,涉及外部门的,由办公厅组织协调。部内需要多个司局共同完成的督查事项,根据职责分工,由办公厅明确牵头或负责司局,参与司局积极配合。



第八章 督促检查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办公厅督查保密处和各司局、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牵头抓总、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高度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配强配齐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督查人员业务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促检查工作队伍。



第九章 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办公厅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对承办司局(单位)的服务,重要督查事项要与承办司局(单位)共同研究,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积极帮助承办司局(单位)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办理和落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促检查任务。对多个司局共同完成的督促检查任务,牵头或负责司局要积极组织参与司局(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办理和落实督促检查工作中,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司局、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汉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促进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规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规范管理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中,按照规定比例预先存储的资金,专项用于出现特殊情况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项目行政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管理等日常工作。

未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如下:

(一)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按合同金额的3%计算;

(二)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合同金额的2%计算;

(三)工程合同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1.5%计算。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专款专储,专项支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

开户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保证金开户、收支、结存等详细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核算、管理各企业预存的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具体经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预存保证金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台账,明细核算,做好保证金专户存储、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管理工作。

交款企业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不变,可定期持有关凭证到开户银行或经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询账户资金情况。

第八条 建规、水利、电力等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招投标时,应把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做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将具体要求写入标书。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

(一)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持备案的工程合同和建规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审核单,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存储手续,填报《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填写《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

(三)保证金到账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向总承包施工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十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报告时,要严格把关,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对未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期间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属实;

(二)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

(三)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个人;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

在总承包企业所属项目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在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次月内发放;如未发放,视为拖欠。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和农民工代表经调查属实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可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由开户银行将保证金拨付给总承包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项目审批部门的监督下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保证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农民工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且支付数不得超过预存数额。企业仍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偿。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总承包企业应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齐的,建规、水利、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或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规、水利、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施工企业支付,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若发生建设单位拖欠总承包施工企业的项目工程款等经济纠纷,总承包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责任,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按时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施工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按月或按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据工程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无农民工投诉的,总承施工包企业持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汉中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通知书》,由开户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总承包施工企业。

第十八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规、住建、水利、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其不良行为,并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审批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

(一)本办法实施后,拒不预存保证金的;

(二)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拒不补存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规、住建、水利、电力、信访、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支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欠薪记录的用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察,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建规、住建、水利、电力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施工项目的执法检查,对招投标企业的资质、信用度、资金到位等情况要严格核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规、住建等有关部门,处理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如出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缴纳、发放过程中出现错误或流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