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府发〔201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强州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州最高科学技术奖、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州科学技术对外合作奖。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在州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空缺)。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 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 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对外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州外公民、组织:
(一)同本州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州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州与其他国家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对外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州科学技术对外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
(四)经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5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州科学技术对外合作奖奖金数额为:4万元。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单项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2003年1月23日颁发的《黔西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州府发〔2003〕1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关于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通知
农机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拨付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集中使用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949号),决定今年中央财政预留的部分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继续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优先支持东北、黄淮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深松整地作业。为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重要意义。农机深松整地可打破犁底层,疏松土壤,增强耕地蓄水保墒和抗旱排涝能力,是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大力推广机械深松整地”,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在适宜地区实施深松整地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去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农机深松作业补贴”,财政部明确将农机深松整地纳入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
二、认真制定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实施方案。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根据土壤类型、地表状况、作物种类、种植模式、深松机具保有量和农民意愿等因素,结合《2011年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表》(附件),认真制定2011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方案。要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科学、高效、安全使用。可春季开展深松整地的省份,要及早谋划,抢农时,扎实做好农机深松整地工作。
三、抓紧落实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补贴资金。对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进行补贴,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政策有效落实,今年财政部在下达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时,明确要求东北、黄淮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支持深松整地作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抓住机遇,迅速行动,主动向省政府汇报、与财政厅协调,尽快落实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资金,并争取配套的工作经费。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河北、内蒙古、天津等已经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的省份,要力争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满足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适宜地区,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落实补贴资金,尽快启动和加快深松整地作业技术推广。
四、切实加强农机深松整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深松整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大购机补贴政策支持力度,优先扶持发展大型拖拉机和深松机。发挥农机服务组织的作用,推行连片作业,整村整乡推进。加强试验示范,不断改进完善技术模式和作业规范。加强农机手的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质量。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农民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技术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2011年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表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012/P020101210586939861019.doc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