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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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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42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各区(县)(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负责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或职能调整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见《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另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两部分组成。各区(县)、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确认。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正职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要认真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力度;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出书面记录。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推进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学校建设。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8.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发生的各类事故、职业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结案率达到100%。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10.各区(县)、各部门每半年对各自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在控制目标范围内,各区(县)、各部门的具体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管理部分基准分值为6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基准分值为40分。管理考核、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之和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级: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区(县)、前4位的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考核分值低于85分的区(县)、部门。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另发)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办法在考核细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数据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各区(县)、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数据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界定办法》(另发)确定。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在控制指标基准分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性质、后果轻重、责任大小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率予以量化计分:
(一)直接管理范围内每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扣减20分。
(二)监督管理范围内重大伤亡事故每超出一起,扣减10分。
(三)直接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每发生一起,扣减10分。
(四)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每超出一起,扣减5分。
(五)事故死亡人数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扣减2分。
(六)事故死亡人数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加0.1分。
第十二条 职责范围内当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不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以下规定奖罚:
(一)经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10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8000元;经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5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4000元;经考核被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区(县)处10000元、部门处8000元的经济处罚,奖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20%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80%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受经济处罚的单位,经济处罚中的20%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80%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对不合格单位的罚款上缴财政。各区(县)、各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各区(县)、各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9月12日

上海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专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是机械工业的重要基础工艺。为切实加强对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的调整和组织专业化生产,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生产的厂、点,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主管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的规划和调整工作。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办公室归口于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
第四条 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专业化的发展调整规划,由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在对各区、县、局(公司)和其它相应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进行编制
,并报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后,由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属新建、迁建、扩建及技术引进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在立项前,必须经各区、县、局(公司)向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提出设点、扩点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各区、县、局(公司)主管部门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专业生产厂的关、停、并、转;
(二)铸造:增加或变更金属品种的;
(三)热处理:增加或变更工艺种类的;
(四)电镀:增加或变更镀种的。
第七条 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全面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市技术监督局委托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发放生产许可证小组”,制定考核标准和评定办法,组织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第八条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凭生产许可证向主管区、县、局(公司)申报并凭主管区、县、局(公司)的批文,向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点,必须限期停产,并经主管区、县、局批准后,由所在地工商
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凡新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凭主管区、县、局批文,同时附上海市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协调小组批文,方能向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仍在从事上述工艺生产的,以及委托方擅自到规划撤销和无生产许可证的厂
、点协作加工的,一律视为非法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地处水源保护区、蔬菜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居民稠密区的本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点,要加强控制和管理,不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有计划地尽快进行迁移或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1991年2月9日
论一级政府的责任

长期以来,全国各地经常听说发生某某事故或某地发生某种不法行为或其他某些急需处理的事件时,由于职责不清,各个政府部门间互相推诿从而使得应当及时处理的事件长期得不到处理,结果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
我始终不明白,发生上述事件时,我们的一级政府跑哪去了?
需知,部门并不是一级政府。
宪法和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某个行政部门以全面保护人民或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是将该种职责直接赋予了一级政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最后是乡镇人民政府。而且,宪法和法律授予了一级政府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的职权,那么我就产生了疑问:当上述损害人民或公民权益的事件发生时,我们的一级政府干什么去了?
前几天发生了“食人鱼”的事件,许多政府部门说没有处理的权力,那么面对这一严重危及国家生物、生态和环境安全的事件,我们的一级政府应当做些什么?
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发生该事件的当地政府完全可以发布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加以处理嘛!乡镇政府权威不够,他可以请求县级政府处理嘛,县级政府权威不够他可以申请省级下令处理嘛,最后还可以到国务院请求处理,有什么不可以呢?
甚至如果国务院认为事件重大超出自身权限的,国务院总理也可以先行作出紧急行政命令予以暂时处理(这叫行政应急措施,不仅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而且是法治政府的应尽责任,而不能以超越权限为由拖延解决),随后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议案或请求对该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人大有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才是现代法治政府应该做的事。
从法律上说,宪法和法律对一级政府的授权事项中,对于保护人民或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及其他合法利益免受侵犯方面的法定职权是没有遗漏的。法律是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授权方式,而且列举的权限也是很概括的,一级政府行使权力的自由度是相当大的,几乎不存在行政管理的真空。如果说有行政管理的真空,那就是政府尚未尽到法定的职责(义务)。
当政府增加了一项行政措施,当然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即当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比如禁止经营“食人鱼”或发布消灭该种鱼类的命令必然会影响养鱼人的权益。按法治精神,对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此前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而合法行为受到新的行政命令的影响而使其利益受到了损失,那么人民政府应当加以合理的处理,比如给予养鱼人以一定的补偿。而且,如果养鱼人对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最终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加以裁断。这是法治国家处理政务的应有程序。
而绝不能允许危害人民或公民权益的事件没有人管的情形出现。
这是深入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有实践。
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实践。

王树青 辽宁大学200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2003年1月11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