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2:4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152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农发资金项目立项的基本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即资金安排以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抓大扶强、相对集中为原则。
  (二)优先安排原则。资金优先安排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有关项目计划,并需要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涉农项目;已列入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实事工程中的涉农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农业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原则。对农发资金安排的项目从立项、实施到完成结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查监督,并对绩效进行考评。
  第四条 凡使用农发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独基建项目,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包括农业示范园区、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种子种苗建设,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等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市场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协会建设等的补助。
  (四)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包括牲畜疫病预防、农产品安全检测设备(仪器)与试剂购置、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创建品牌等的补助。
  (五)绿色生态农业,包括绿化造林、农村能源利用、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六)其他支农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和农发资金使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七条 申报要求:农业示范园区“以奖代补”和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补助项目以及财政直接补贴资金项目,须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和园区资料汇编、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支付凭据等相关材料。其他项目须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为保持与部门预算的一致性,对下一年度凡是符合农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市级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项目汇总、排序,并以文件形式在每年10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与部门预算一起上报);秀城区、秀洲区的区级项目,由两区农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排序,在落实区配套资金后,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与两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各市级业务主管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的审核与审定
  第九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核。审核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是否科学合理等;
  (四)排序审核。审核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条 项目核定:
  (一)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将符合农发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市农发资金项目库(必要时到实地进行调查),由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提出立项意向,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审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市级农发资金项目,在每年的11月底由市财政局发文下达给各业务主管部门;区级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
  第五章 资金拨付、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后,市级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填好财政资金申请拨款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区级项目由市财政拨给区财政。对农发资金安排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性项目,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核拨资金,并预留下拨资金总额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农发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等,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凡有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农发资金项目,应按计划落实好配套和自筹资金。一般情况下,农发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及部门、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为1:1:1。资金的使用以先用自筹资金、再用财政资金为原则。
  第十三条 批准下达的农发资金应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拨款。
  第十四条 已落实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对半年以 上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予以取消,由市财政收回拨款。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和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属建设项目的,还须上报项目竣工决算;农发资金安排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农发资金安排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拨付10%的预留资金。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在农发资金补助金额40%(含40%)以上或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将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结余资金在农发资金补助金额40%以下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用于项目支出,但不能作为单位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性支出。
  第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改进意见,并发《整改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按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将核减项目拨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

行政机关实现法德兼治的双轨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意味着法德并用,双轨治国将成为我们党新时期的治国之道。对于各级行政机关而言,要实现法德兼治,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这样才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落实。
一、依法行政要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制化问题
一个国家是否已经建成为法制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看行政机关,看其是否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近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相继出台了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如《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使行政机关行政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给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撑。但是,就目前行政机关工作法制化而言,除了亟待解决行政机构组织本身的法制化和对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外,还需重点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法制化的问题。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立法。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主要是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项目,难免不同程度地受到当时的体制与认识的局限,或多或少存在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不适应WTO规则所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法规和法律之间、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行政法规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立法无序”;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行政机关管的事情过多,办事手续失之繁琐;政府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权力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权力与责任不够统一;对老百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义务比较具体,权力比较原则,权力与义务不够统一;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对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重视不够,等。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确立立法计划、审核立法项目时,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克服行政机关权责失衡和人民群众权利义务不均的现象。二是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对以前已经公布的法规进行认真的清理、修定,促使和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对正在制定或准备制定的法律规章,在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三是在立法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确处理好母法与子法、主动式立法与被动式立法、党的政策与立法工作、市场经济与立法工作、工作经验与立法工作、立法工作与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以此来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其次是执法。改革开放以来,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的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仍有有法不依,违法施政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惯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用行政手段办事,缺乏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处理问题的自觉性,存在着“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有的甚至置法律于不顾,搞权情交易,以权谋私,贪脏枉法,既妨碍了工作,又败坏了政府形象。现在各级政府部门都在针对行政审批权过度集中和缺乏监督、行政审批事项十分庞杂和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审批事项程序不合理的弊端进行改革,如果只是减少审批项目,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审批现在全世界都有,哪些需要审批,哪些不需要审批,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减。行政机关必须从行政审批弊端的根源着手,通过改革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使政府行使审批权的过程公开、公正;通过改革对审批权的设定进行科学的论证,使审批行为规范、透明;通过改革明确审批的具体程序,对逾期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批要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手段和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法行政除了执行一些具体规定外,多数都是程序上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办好一切事情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目前只有《行政处罚法》还不足以解决行政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还需要制定颂布实施《强制法》、《许可法》和《行政程序法》。这样,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行使行政权的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就可以使行政机关做到办事权限合法,办事程序合法,既行使权力,又承担责任,既不能不作为,以不能乱作为。同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率先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以德行政要着力加强行政机关的行政伦理建设
以德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政治道德建设为落脚点,“永做人民公仆”。以德行政中的“德”,首先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广大公务人员自身的道德建设,即行政伦理建设。
行政伦理,即“治国”的伦理,它是行政机关和全体公务人员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在公共行政领域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和。行政伦理融合在治理国家与公共行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在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协调、行政监督、行政效率、行政素质之中,其本质是一种政治伦理。行政伦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行政伦理观,它是行政伦理体系的核心;其二是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包括行政伦理原则、行政伦理范畴、行政伦理规范;其三是行政伦理机制体系,包括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与行政伦理养成机制。
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应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行政伦理观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共行政中关于行政伦理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并具体表现为行政伦理活动现象、行政伦理意识现象与行政伦理规范现象,它在根本价值的层面上影响或指导着每一位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是要求广大的公务人员确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江泽民总书记为国家行政学院的题词“永做人民公仆”,就是对我们党行政伦理观的高度概括。因此,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职人员都应该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牢固树立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伦理观。二是建立健全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是当务之急的思想政治建设重大工程,是解决行政道德失衡、失范的需要。用“三个代表”思想确立行政伦理的原则,用“五种革命精神”确立行政伦理的范畴,用“三讲”对行政伦理进行规范,这是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政治道德建设、促使其在行政中恪守“官德”的重要措施,也是党的事业发展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三是加强行政伦理机制体系建设。行政伦理所具有的显著特点是他律性和自律性的相统一,加强行政伦理机制建设就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首先,针对他律性特点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江泽民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对领导班干部一定要严格监督。”这几年查处的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者由其他案件牵带出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行政伦理监督软弱乏力。这说明了我们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越是高级公务人员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因此,目前已有的制度要坚决执行并继续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加大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努力做到公务人员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相应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其次,针对自律性特点加强行政伦理的养成教育机制建设。养成就是广大公务人员,尤其是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要自觉地加强自身政治道德修养,使自己成为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较高群体的一员,真正起到道德表率作用,自觉做到亲民、爱民、倾听人民呼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教育就是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的同时,以理想信念为核心,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诚实守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以及“五种革命精神”的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通过有效地教育养成机制运行,使广大公务人员行政伦理修养,由以履行行政责任心为核心的道德自律,逐步渐近到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义务、行政责任、行政纪律、行政技能、行政荣誉、行政作风融为一体,将行政他律与行政自律统一起来的行政人格形成与完善的最佳境界。江泽民总书记多次指出:“人格的力量很重要”,各级领导班干部和每一位国家公务人员要“努力把真理的力量和人格的力量统一起来。”这就是行政伦理教育与养成机制建设的最终目标。
三、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还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众所周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而且制约着社会的一切规范。因此,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大前提下,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当我们做到以德行政,依法行政才有有力的政治思想支撑,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守法才有坚实的基础,两者如同机车之双轨,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实现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原则和目标。
怎样才能全面推行“双轨”行政呢?回答是肯定的,就是要加强有关保障制度建设。一是通过制度建设有效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因为社会不公正恰恰是引发违法行政、弃德行政的主要原因。二是通过制度建设保证使其具体的违法行政、弃德行政付出代价,不能使其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依法行政的人总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三是“双轨”行政示范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因此应重视行政活动中有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行政人格形象的锻造与考察。四是应加强以德行政制度建设。行政道德制度是指将人类社会道德生活中的部份人伦关系和行政活动方式明文化、正规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以德行政是以德治国的大要。泱泱大国,行政机关行政当然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社会主义行政伦理也必须建立和规范,法德兼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方能“治大国若烹小鲜”。(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运输市场运力投放的宏观调控,有计划地发展运力,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运车、船的投放,应按照公有制运输力量为主体,私营和个体运输力量为补充,充分发挥国营专业运输骨干力量的作用,有比例地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部队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营运车、船投放的主管机关。全省营运车、船投放的调控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
第五条 营运车、船的投放,实行额度计划管理。省交通厅和各市、县交通局应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计委、经委做好调查研究和预测工作,制定下年度的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
第六条 营运车、船投放额度,是指新投入运输市场的车、船控制额度,包括新购进和新增加的车、船,以及车、船更新后净增的运力。
第七条 营运车、船额度计划,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客货流量、流向和运力分布情况,结合道路、航道、港站设施通过能力以及车船效率、燃油供应等情况,按照合理调整运输经济结构、运力结构和运力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全省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自下而上编制,逐级汇总上报,由省交通厅综合平衡审定下达。其中县内运输部分由县交通局负责编制;跨县运输部分由市交通局负责编制;跨市运输部分,由市交通局提出初步计划,分别报省航务管理局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由省航务管理局
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编制;道路跨省运输部分,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编制;水路跨省运输部分,由省航务管理局按规定报交通部审定。
第九条 各市、县交通局应在省下达的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指标内,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营运车、船的投放(包括拟购置、建造车、船或将自用非营业性运输车、船投入营业性运输),不得越级审批,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第十条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行购置、建造的营运车、船,船舶检验、公安车辆管理、工商、运输管理等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检验、发放牌、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省每半年一次,市每季度一次,必要时由省交通厅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199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