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八不”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在市区违反“八不”规定的临时处罚办法
邢台市“八不”综合整治办公室关于在市区违反“八不”规定的临时处罚办法
邢政办[1996]38号 1996年9月28日
为推进市区的形象建设和城市管理,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八不”活动的意见,结合市区的实际,特制定在市区违反“八不”规定的临时处罚办法。
一、关于“八不”的具体内容
不乱倒垃圾和乱扔杂物;不乱搭乱建;不乱摆摊点;不乱贴乱画;不乱空马路和乱停、乱放车辆;不随地吐痰;不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不说粗话脏话。
二、关于“八不”的实施范围
我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做到“八不”。近期市区主要实施范围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及机关、主要生活区。其中主要街道为马路街、中兴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新西街、红星街、郭守敬大街、冶金路、西围城路、大通街和火车站广场。
三、关于对违反“八不”行为的处理原则
在市区开展“八不”活动,实施“八不”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处理违反“八不”行为要坚持以批评教育、舆论监督和典型曝光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处罚措施。以促使市民增强城市意识,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管理规范。
四、关于对违反“八不”行为的处罚
1、乱倒垃圾、乱扔杂物 罚款5元
2、乱搭乱建 按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罚款
3、乱摆摊点 罚款10元
4、乱贴乱画 罚款20元/处
5、乱穿马路 罚款1元
6、乱停放车辆 自行车罚款1元
摩托车罚款5元
汽车罚款10元
7、损坏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照价赔偿,并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
8、随地吐谈、说粗话、脏话、进行批评教育。
五、关于对违反“八不”的处罚实施
(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要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按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执法人员处罚违反“八不”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三)各类罚款全部上缴市收费管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载留。
(四)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