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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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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府办发〔 2005 〕 4 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6-29 17:52:44 【字体:大 中 小】 点击:467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
《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 ,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现予印发。

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 [2004]21号)和《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安市发 [2004]11 号 ) 精神 , 保留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经贸委 ), 仍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经贸委是负责调8282全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 一 ) 划入职能
1 、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2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负责人工资标准审核工作。
( 二 ) 划出的职能
1 、将指导固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将编制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 ,市经贸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负责全市经济运行与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 ,调节全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
( 二 )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拟定和实施地方性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工作。监督、检查产业结构调整执行情况 ; 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 ; 联系工商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 三 )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企业技术改造与投资管理工作。组织 和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工作 ; 促进全市知识经 济发展;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 ; 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
( 四 ) 贯彻执行工业、贸易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 ;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 五 ) 负责组织制定电力 ( 含水电 ) 、轻纺、机械、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医药、黄金、食品、包装工业等行业规划 , 实施 行业管理。协调全市电力和煤炭发展 , 研究拟定促进电力和煤炭发 展的办法和措施。
( 六 ) 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 , 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 监测分 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指导并组织企业开 拓市场。参与对外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 七 ) 负责全市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 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 管理全市散装水泥推广运用工作。
( 八 ) 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 参 与研究拟定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企业管理的培训;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工作。
( 九 ) 制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 对 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拟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 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 对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 责 ,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产权交易。
( 十 ) 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 十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 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监 事会 ; 负责审核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参 与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工作 , 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 十二 )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 一 ) 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 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 度 ;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档案、机要、督办、信访、提案、 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 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和目标管理工作。
( 二 ) 综合科(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
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对相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 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 对经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负责重要文稿的撰拟和综合;负责经贸信息分析及发布;组织、协调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 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 , 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 提出落实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措施 ; 联系市级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 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 三 ) 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科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 , 提出经济运行意见及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 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 大问题 ; 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 组织全市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 交通运输协调工作 ; 负责全市 "三电办 " 工作(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 ); 协调组织全市关闭 " 五小 " 工作。协调全市电力和煤炭发展,研究拟定促进电力和煤炭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指导或组织拟定全市电力 ( 含水电 ) 、煤炭行业发展规划 和经济技术政策 ;实施电力( 含水电 ) 行业管理和监督 ; 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 ; 参与电、热价格管理 ; 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 , 协调平衡电力资源 ; 参与市内电力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 依法管理供电营 业区划分工作 ; 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负责轻纺、机械、医药、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行业的 行政管理 ; 研究拟定和实施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规范、经济 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 协调行业内部关系 , 收集汇总行业统计资料 , 研究行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 推进产品结构调整 ? 提出行业产销衔接建议 ; 负责相关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发放工作 ,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四 ) 投资管理与技术进步科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 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 拟定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 和近期目标 ; 研究提出市级财政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向计划 ;组织需要国家、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 , 并协调落实和实施管理工作 ; 提出并落实工商领域投资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 , 负责全市工商企业固定资 产投资减免税审核上报工作 ; 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 (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 ) 项目。研究拟定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 全面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 工作 , 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 ; 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与 条件 , 广泛整合创新资源 , 加强与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 体系建设 ; 组织全市工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联合、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创新等各类项目的实施。研究拟定会市知识经济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相关办法和措施 , 研 究我市发展新兴户业的重大问题 , 全面推进我市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 组织行业专家组对知识经济产业化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 对 知识经济产业化项目开发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评估 ; 协调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 五 ) 中小企业科(市政府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参与研究拟定会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 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 , 对全市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 规范企业 行为规则;对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 提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 ;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 负责市非公有制经济投诉工作 ; 负责典当行设 立和终止的审核上报工作 , 对全市典当行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 ; 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 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类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介组织的工作 ; 组织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 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 六 )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 研究提出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措施;负责全市节能、工业节水和废弃物资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 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参与协调工业环境保护二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工作 ; 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及改造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七 ) 贸易市场科 (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办公室 )规划、指导全市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 ;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研究和提出商品流通的办法和措施 ; 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 整顿、规范和监督成品油市场 ;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 提出维护流通秩序的办法和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贯彻执行工业产品进出口政策 ;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 ; 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申诉工作;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承担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研究 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划 , 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 整 顿行业秩序 , 维护公平竞争 ;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章和措施 ; 研究拟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条例和规章 ; 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工作。
( 八 ) 固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科 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固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办法 ; 研究提出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 , 拟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产权界定、事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f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产权交易。拟定并组织落实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经营责任制度 , 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 拟定考核标准 ; 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 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对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 审核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 九 ) 人事教育科
负责委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出国政审工作 ; 负责机关公务员培训和目标管理工作 ; 组织和指导全市经济干部、企业经营 管理者的培训教育工作 ; 参与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考核工作。
( 十 )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贸委机关行政编制 30 名 ,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 2名 , 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4 名。其中 , 主任 1 名 , 副主任 3 名 , 纪检组组长 1 名 , 总经济师 1 名 , 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 2 名 ; 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 1 名 , 正副科长 ( 主任 )18 名 , 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3 名。
五、其他事项
1 、撤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独立建制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市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合署办公 , 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体制。
2 、原核定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 4 名事业编制 ;由市编委办公室收回注销。


中山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

《中山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2007年7月3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启红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向其告知行政许可听证事项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询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听取其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法制局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听证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实施听证程序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下列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备案、公告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第六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等享有和充分行使法定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媒体要求采访和报道听证会的,应事先向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记。
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举行听证的,由该行政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听证,可由下级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副本、听证报告书和初审材料一并报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也可直接组织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采用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机关组织听证,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
第八条 对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确定的,应当通过公告登记确定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被申请机关。
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随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申请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向听证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作的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主持人助理、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以及其他听证工作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名称;
(四)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其他有关事项。
(七)拟作出许可决定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应记载的有关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应于听证会召开前3日书面向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同意延期的,应重新确定听证会举行日期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主持人助理或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委托代理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以及其他应邀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指定的主持召开听证会的人员,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的人员以外的且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者有3年以上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经验或者其他熟悉法律的人员担任。
根据听证需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指定1至2名审查该行政许可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助理或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并承担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可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代表人有困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抽签或者依报名顺序等方式确定代表参加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其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已被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员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提前3天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其他行政机关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以公众代表身份参加听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申请或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知,可以普通公众代表身份参加听证,公众代表一般不超过6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选择确定的公众代表应在年龄、性别、身份、职业、阶层方面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二)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而退场的。
被视为放弃听证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以及主持人助理、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主持听证的;
(二)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于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听证会开始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本着公正立场主持听证,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决定主持人助理、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是否需要回避;
(三)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意见;
(四)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七)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八)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放弃听证;
(二)申请听证主持人、主持人助理、书记员及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回避;
(三)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和质证;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六)查阅有关听证卷宗,获得听证材料副本;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刀具等进入会场;
(二)发言、提问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三)如实陈述和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
(四)遵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规定;
(五)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不得喧哗、吵闹。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听证参加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宣读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证据;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
(五)根据需要,由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就听证事项的有关专业性问题陈述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公众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使听证会不能有效进行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延期听证外,其他情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延期听证。决定延期听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延期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听证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未被通知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调查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终结: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撤回或声明放弃听证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全部中途退出会场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代表等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法或有不当行为的,应在听证会结束前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应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再次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员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六)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所有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制作完成的,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日期、场所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并签字或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参加人不到场确认的视为拒绝签字。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5日内,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递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听证所需经费列入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违反听证程序的;
(三)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主持人助理或书记员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听证过程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宣布听证无效,并重新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公众代表等扰乱听证秩序,由听证主持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先由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举行的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听证活动或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02年8月6日司发通[20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在1999年开展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司法部对建国以来国家制定颁布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司法部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为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对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司法部颁发的21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为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对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司法部与其他有关部委联合会签颁发的11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经与其他有关部委协商,征得同意,予以废止。